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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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土地登记办法》
5.《房屋登记办法》
三、办理程序: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规划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成果;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与相关文件(限招拍挂牌出让);
7.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出让价款等缴纳情况审核表;
8.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备注:
1.规划相关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1:
500用地红线图,拨地交接单、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的《供地方案审批表》、《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单位的拆迁安置情况说明与《土地移交协议》(新征土地需提交);
《房屋拆迁许可证》)、旧城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说明与《土地移交协议》(旧城拆迁土地需提交)。
五、前置条件:
完成权籍调查
国有建设用地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
4.土地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
5.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出具的《抵押物清单》。
7.《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审批表》(限划拨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不动产权证书;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
5.土地最高额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
6.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出具的《抵押物清单》。
8.《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审批表》(限划拨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包含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等信息变更;
地址变更;
面积变更;
用途变更;
土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
同一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
房屋性质变更;
共有性质的变更。
6.《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4.证明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购买)
必备要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房屋平面图);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其他要件:
1.权籍调查成果(限涉与整宗地的,需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2.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销售,且在预告登记环节未提交国家安全意见审查书的或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购买)
4.不动产买卖合同(或委托拍卖合同与拍卖成交确认书);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1.不动产平面图(部分转移情形的应提交);
2.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批准材料(涉与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
涉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涉与拆迁安置房转让给非拆迁安置户或无拆迁资质的非自然人等,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应提交);
4.权籍调查成果(限涉与整宗地的,需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1.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交);
2.同一房产再次办理抵押知晓函(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产再次抵押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应提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包含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信息变更;
共有性质等其他变更。
申请→领证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互换转移登记
2.办理单位:
3.办理地址:
4.法定时限:
5.窗口电话:
6.投诉电话:
88269283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三、办理程序
四、申请材料
4.互换协议书;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6.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前置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赠与、受遗赠转移登记
88269283
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赠与、受赠公证文书;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办理指南(试行)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继承转移登记
4.继承公证书。
完成权籍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
3.生效法律文书;
4.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房屋平面图(存在拆分、分割、部分转移情形的应提交);
7.权籍调查成果(无面积依据的应提交)。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增加、减少共有人与共有份额变化)办理指南(试行)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增加、减少共有人与共有份额变化转移登记
4.共有份额约定书;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分割、合并)办理指南(试行)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户口簿);
4.分家析产协议等证明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的材料;
6.权籍调查成果。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分得)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离婚分得转移登记
三、主要法定依据
四、办理程序
五、申请材料
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或法律文书;
5.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6.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7.权籍调查成果。
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6.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决定(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与建筑物、构筑物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4.《房屋登记办法》
5.《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主债权合同;
2.同一不动产再次办理抵押知晓函(抵押人将已抵押的不动产再次抵押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应提交);
3.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决定(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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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 方式 取得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首次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