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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
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
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
开始时间
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
组织机构
修订小组:
九位成员
顾问小组:
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
修改参考文件
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
DOCDEX-ICC’sDocumentaryCreditDisputeResolutionExpertiseRules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
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
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
ISBP(ICC出版物645号)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URR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
e-UCP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
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
语言:
简洁明晰
条款数目减少:
39条vs.49条
结构变化:
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
删除条款:
第6条:
(部分)可撤销
第8条:
撤销
第12条: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38条:
其它单据
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
新增条款:
第2条:
定义
第3条:
解释
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12条:
指定
第15条:
相符交单
第17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2、交单
3、审单及拒付
4、信用证融资
5、信用证转让
第1条---UCP的适用范围
Ø
信用证中应明示:
受UCP600约束
061118升级的SWIFT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合同条款的订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
出口商
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
第2条定义——14个名词
第3条解释——12项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
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
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
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规定交单截止日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
开证行、保兑行承付责任(honour)
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承担的起始点
对指定行在付款到期前融资行为的保护:
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已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赎单,开证行/保兑行均应在到期日进行偿付
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责任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责任
保兑行的议付:
无追索权,且议付信用证指定保兑行为议付行。
第9条---信用证通知及修改
如通知行不是保兑行,则其不承担任何承付或议付责任。
“通知”行为表示通知行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
LC通知必须准确地反映信用证及修改内容
“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及其承担的责任
出口商应知:
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等,并无提示责任。
第10条---修改
10(d):
通知修改的银行应该将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10(e):
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并且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10(f):
在修改中规定“除非受益人在
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
改将生效”的条款将不予理会
进口商开证时注意事项:
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不应加入该条款
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规则
如规定偿付行,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
间偿付规则;
否则,将遵循UCP600规定的
偿付规则
对出口商的影响-加速收汇、争取主动的有效措施
对进口商的影响-加列电索条款的含义
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等
第37条---被指示方免责行为
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
对进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有负担所有银行费用/支付款项可能性的心理准备及成本考虑
相关定义
银行工作日(bankingday):
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交单(Presentation):
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Presenter):
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指定银行(Nominatedbank):
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第6条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除非UCP600第29条a款(遇节假日顺延)规定的情况,否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规定承付或议付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
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当单据中包含正本运输单据
第14条---审单标准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
何时交单?
向谁交单?
——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
交单截止日的顺延
第29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如交单银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随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遇上述情况,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予以声明
第33条:
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与UCP500相同)
传递免责
第35条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如果被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即使单据在从被指定银行寄送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遗失或从保兑行寄送到开证行的途中遗失,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被指定银行。
第36条---不可抗力:
恐怖主义行为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
不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风险等
进口商应知:
相符单据交指定银行时,一旦发生遗失,开证行有责任付款,从而进口商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如未在信用证中规定报文,信件或单据的传送方式时,银行有权自行选择
应要求使用更为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单据
第2条定义
相符交单:
指与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对进口商影响
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由要求银行拒付
第14条---审单标准
银行审据的时间: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
审单时间不因过效期或最迟交单期而缩短或受其它影响
21天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
单据审核的核心标准14.d:
数据不得矛盾
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
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charterer)之外的任何一方(anyparty)出具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不予理会。
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UCP600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关于打印和拼写错误的总结:
1)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
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3)ICC对信用证审单标准趋势……?
第15条---相符交单——新增条款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
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对进口商的影响-WHEN的含义
开证行付款的时间为其确定单据相符时点
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
退单时间(新增):
拒付单据处理方式中选择“持单候示”和“洽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两种处理方式,可在任何时间退单
拒付通知中增加了两种单据处理方式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UCP500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两种):
1、留存单据听候处理
2、退单给交单人
对出口商的影响
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
出口商遭拒付后如何处理:
1、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2、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对进口商的影响
1、拒付时只能以单据为依据;
2、应及时答复开证行是否接受不符点
对进口商的建议:
纠纷未解决前指示退单应慎重,应考虑其后因法律诉讼带来的各种风险
第17条---正本及副本单据
正本单据份数的要求
正本单据的判断标准
LC要求副本单据时可接受正本或副本
开证时应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是否只接受正本或副本
第18条---商业发票
必须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
货物描述需与信用证描述相对应
第19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签发人:
删除MTO(多式联运营运人)
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时:
无需注明船长名字
转运(不论是否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20条---提单
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无需注明船长名字
装船批注及装运日期的判断
提单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运到具名船上
提单未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含有“预期”装运港等类似字样时,装船批注必须另外注明实际装运港口
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
第22条---租船提单
签发人及签发方式
---增加签发人:
charterer
---代理人代船长master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
装运日期的判断
预先印就装船批注的租船提单,如另外有装船批注,则后加注的装船批注日期应视为装运日期
装运港及卸货港的规定:
卸货港可以是在LC规定的港口的大致地理范围内
第23条---空运单据
要求注明签发日期并将其视为装运日期
实际发运日(与现行ISBP151相反)
AWB上其它与航班号码及日期相关的信息都将不被用来确定装运日期
第24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indicatereceiptofthegoodsbysignature,stampornotationbythecarrieroranamedagentfororonbehalfofthecarrier
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未注明承运人,任何铁路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将被接受为单据是由承运人签署的证据
装运日期的判断:
必须注明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装运日期或货物被收妥待装运、发运或运输的日期;
否则,签发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公路运单的正本:
originalfortheshipperorconsignor
铁路运单duplicate可作为正本
转运:
在同一运输方式内
第25条---快邮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投邮证明(certificateofposting)
快邮收据必须:
indicatethenameofthecourierserviceandbestampedorsignedbythenamedcourierserviceattheplacefromwhichthecreditstatesthegoodsaretobeshipped
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名称可以是“howevernamed”
第28条---保险单据及投保险别
增加签发人:
proxies
投保比例:
信用证中要求投保的比例将被视为要求投保的最少的比例
险别:
保单可含任何除外条款批注
议付——定义(第2条)
从议付定义看要素:
议付信用证/指定行/相符交单/银行
资金(同意)垫付/垫付时点
联系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对指定行融资的偿付责任
在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应支付善意议付单据的指定议付行
在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出现指定银行时允许其预先融资行为,并且进口商应偿还开证行在到期日所支付的款项
(a)融资便利性
(b)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
慎重选择具有丰富国际结算业务经验的交单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即应约定信用证中兑用方式及规定兑用的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欺诈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定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受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保护的第三方
1)保兑行
保兑行如果仅仅作为保兑行,那么在其履行完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责任,即
付后将享有豁免权
2)被指定付款/议付/延期付款/承兑行
被指定行必须在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同时必须善意地支付对价,这样才能受到豁免权的保护
对开证申请人的影响
(1)如果信用证交易中未出现善意第三方
开证申请人可申请当地法院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
但开证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存在欺诈的证据并满足其它规定的条件(见《规定》第11条)
(2)如果信用证交易中已存在善意第三方
依据“欺诈例外豁免”原则,开证申请人不应要求开证行对外止付,也不应申请法院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
从各国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签发止付令往往难以阻止开证行的付款行为。
因为,善意第三方往往可以通过直接起诉开证行或其分支机构而获得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最终也要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第38条---转让信用证
定义:
转让银行(开证行亦可)、已转让的信用证
LC修改处置的指示:
转让申请可明示条件
转让过的信用证必须准确反映信用证条款及条件,包括保兑
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由或代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提交给转让银行
仅仅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的可能性:
如何
判断第二受益人单据相符
第二受益人情况不明的风险
(a)第一受益人不应在38g和j条外,再行要求变动其它条款。
银行将来有可能由于第一受益人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径交开证行;
接受第一受益人变动其它条款的要求带来的风险已无法承受。
迅速回应转让行第一次换单要求。
(b)第二受益人交单注意:
单交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项下如何增强收款安全保障
变动总结
Art.2,3:
14条定义+12项解释--honour,complyingpresentation,议付的变化
Art.7/8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清晰,Art.12b开证行对承兑行和延期付款行融资授权
Art.14b:
“5个工作日”代替“合理时间、7个工作日”d.审单“不矛盾”的核心标准
Art.16ciii:
增加两种拒付方式
Art.22租船提单可由租船人或其代理签发
Art.28a.保险单可由proxy签发,i.银行接受保险单据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Art.35即使单据遗失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
须偿付指定行
Art.38b.开证行可以是转让行,i.特定条件下转
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径寄开证行,k.
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49条变为39条
表达直接准确简洁,如不使用unlessthecreditexpresslystipulates
删除:
Freightforwarders运输单据、风帆动力、
可撤销、LC完整明确要求、合理谨慎/合理时间等
为什么选择中国银行?
百年品牌,悠久历史
从1915年开始提供贸易结算服务,具有近100年贸易结算经验
绝佳声誉,世界知名
---“2006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前50强及“亚洲商业银行成长性十佳之最佳国际业务奖”,被誉为“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2,2004,2005年度《全球金融》
“2006年度最佳外汇交易银行”中国地区的唯一获奖者-《全球金融》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4,《欧洲货币》
业务品种多而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领先者
绝对市场份额:
超过同业的主导市场份额(30%+)
众多专业人才,丰富国际结算经验,国际性组织中重要地位: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副主席
---SWIFT组织贸易融资服务标准化委员会成员
--ICCCHINA银行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国胜)、副主任委员(程军)
---国际福费廷协会非执行董事,国际福费廷协会东北亚地区委员会主席
---国际保理商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信用证专家、保理专家、担保专家组成员
……
庞大的网络:
11000多家国内分支机构及众多的海外分支机构和代理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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