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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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九)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核销工作。
(十一)负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院财务办公室设立专职财会人员。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工作。
对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会计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
与学院理事长、理事及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
与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院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三章学院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一)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学院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各项收入都要尽量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
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突出教学、科研这一中心。
学院支出预算应保留不少于预算支出总额3%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八条学院预算由财务办公室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财务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学院收入管理
第九条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教育事业收入。
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
二、经营收入。
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
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列入“预收帐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代办费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学院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隐匿、截留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十条学院各类收费归口财务办公室管理。
各类事业性收费如国家有规定并纳入收费许可证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国家有规定但未纳入收费许可证的,必须先由财务办公室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物价局批准或备案后,才能按批准后的项目、标准收取。
国家无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第十一条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财务办公室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设立。
学院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帐户。
第五章学院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的经费支出要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院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育事业支出。
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等。
为确保学院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
二、经营支出。
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他支出。
是指学院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十四条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财务办公室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十七条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控制“人、车、会、话、医”等支出,逐步加大费用支出中公用经费部分特别是教学、科研方面支出所占的比重。
第六章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八条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
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学院净收益全部用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专用基金是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现金是指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二)银行存款
1.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2.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3.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
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1.加强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指定专人管理,对学费、住宿费的缴纳情况实行电算化管理。
学院财务办公室、学生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等部门应积极催收学生欠费,避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
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部门和个人,经多次催报仍置之不理的,财务办公室将报请院领导采取扣减其部门经费和停发个人院内津贴等办法。
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报院领导审批后,按批准后的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四)存货的管理
1.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和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2.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确保学院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并报财务办公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及声像资料;
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计算机、实验仪器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各种通用性设备。
如办公用家具、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系、部、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资产管理。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其他收入。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财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院应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
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
非正常性中断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
学院在年度终了一次性核算计提当年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
数额较大的,应经学院理事会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资产。
禁止学院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学院因院舍建设,以院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学院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院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缴税金等。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是指学院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院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学院临时资金周转和基本建设项目等。
一、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先制订详细的借款和还款计划,严格控制借款规模,经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报理事会会议审议同意。
财务办公室应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转借或变相转借他人。
三、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是指学院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四、应缴税金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税务部门的各项税金。
第二十五条学院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须经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报理事会会议审议同意。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学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办公室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院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
学院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章学院内部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参考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50年
40—50年
2、混合结构
45年
35—45年
3、砖木结构
25年
20—25年
4、简易房8—10年
二、专用设备
1、仪器仪表
(1)电子计算机
5年
4—8年
(2)演示、测试仪器
7年
7—12年
2、机电设备
8年
8—12年
3、电教设备
5—8年
4、文体设备
5、医疗设备
6年
6—12年
6、印刷设备
三、一般设备
1、交通运输设备
2、家具
8—10年
3、办公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
35年
15—35年
五、图书及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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