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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论技巧
(一)举事证理
(二)征引证理
1、诠释性征理
2、归纳征引
3、演绎征引
(三)托物喻理
(四)比较论理
(五)多方议论
(六)反证立论
(七)迂回说理
(八)直接破的
(九)斧的抽薪
(十)破推不出
1、论据跟论点无关
2、论据不足
3、以人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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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被告人李云与本校干训班学院庄某(男,已有妻、女)结识,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此事件暴露,学校对庄某做出开除处分。
在此后的一年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李云与学校、同学、老师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产生仇恨心理,并决意报复。
从1992年3月李云及着手作案准备,先是偷、骗买了数把刀子和硫酸等,均因故未予使用,后于1992年5月被告人李云用自己伪造的“河南省肿瘤医院”介绍信,先后3次从药店购买700克砒霜。
同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云携带砒霜、钳子、小手电灯等作案工具,翻窗跳入河南省财务税务专科学校第二食堂工作间,将砒霜分别倒入搅拌机的发酵面团里、案板上的两半袋面粉里、面条机箱的干面里,并用手搅拌。
当日上午,二食堂工作人员将混有砒霜的面粉、发酵面团做成面条、馒头、花卷糖包等食品,中午在二食堂就餐的人员食用后,造成700余人砒霜中毒住院治疗,其中180余人的肝、肾、心脏及神经出现并发症。
经抢救大多数中毒人员脱险,只有一人重伤。
为抢救中毒人员国家共花去医疗等费用85万余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1992年7月24日根据刑法第106条和刑事诉讼法法第100条之规定,以李云犯有投毒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44年2月25日作出(1992)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云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笔者接受上诉人李云的委托,担任其第二审辩护人。
通过阅卷,6次会见上诉人李云,深入学校向师生们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单位,并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承办人交换意见,使我们对李云投毒案,有了全面了解,同时也发现了本案的难点:
主要是投案发生之后,轰动全国,影响到国外,特别是由于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客观上中毒人数之多、之广的影响,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氛围,因而无形地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就是本案的难点。
辩护意见
辩护人员在全面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与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先从上诉人李云投毒犯罪发展的全过程,及其作案的原因剖析入手,认真分析庭的、社会的、学校的等等因素,以及李云与庄某事件的暴露后学校方面处理问题的态度,一直使矛盾激化,发展到上诉人李云产生怨恨投毒的报复心理,走上了投毒犯罪的道路。
(二)一审判处李云死刑,适用法律不当,阐述了刑法106条规定适用三种刑罚方法,联系本案实际结果只有重伤一人等;
(三)从李云被捕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有愿意悔罪的表现,为此建议二审法庭对上诉人李云的犯罪,应从综合考虑其客观因素,以及只有重伤一人的后果,特别是应念其年轻,是一个尚未踏入社会的女青年。
请二审在对云量刑时,给予从轻判处(二审未庭)。
1994年2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2)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云作出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将砒霜投入河南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第二食堂的面粉、发酵面团内造成700余人中毒,其中一人重伤,国家损失8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对辩护人认为李云犯罪有一定前因,要求对李云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处被告人李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云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8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4)豫刑一终第213号判决。
终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李云有一定前因,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上诉及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终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报复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原判认定准确,但量刑不当。
被告人李云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
故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中的刑法部分,被告人李云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判决对辩护人员的主要辩护理由给予采纳,对被告人李云作出了从轻判处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是过失杀人还是过失投毒
被告人马守理,宁夏某县羊路村人。
1986年,因代耕地费用与邻居发生纠纷,互殴中被打伤后,同年负气走出新疆。
1988年,被告人自新疆返乡途中,谋划对邻居报复。
遂于中途(距发案地约50公里)下车,在市场购得副乙酰胺(毒鼠药)数包,在其姐家制成糖包数个后,乘车到村外下车,于无人处躲藏到晚上约12点左右,观察到邻居家已熄灯就寝,即摸黑走到墙外,在向院内投石打探时,被该邻居家猛犬追咬。
匆忙逃避中,将有毒糖包遗失在村边公路旁。
待安静后,该被告又顺路找寻,因天黑未能如愿,至黎明前逃离现场。
黎明时分,该村数人结伴上山砍柴,发现了该被告遗失的糖包,遂捡起分吃。
回村后毒发,致一人中毒死亡,多人中毒后呕吐。
一些家畜、家禽亦因吃了呕吐物中毒死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其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无论怎么判都不上诉,且审判机关亦“内定”判处死刑,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可能变动。
(二)本案在定性上不好把握,首先,被告人目的明确,事先有充分准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既定目标未能实现,但客观又造成了死亡结果。
且其手段是投毒,因此,杀人罪还是投毒罪需要研究;
其次,被告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易界定,它界于间接故意与过是自信之间,立法和理论上都没有明确的标准,而这点却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是本案的关键。
(三)办案期限过紧,只有4天时间,难以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
庭审意见及辩护意见
(一)公诉意见
1、这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作案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2、被告人的行为虽未对其预计侵害的目标造成损害,但却造成了他人死亡,因此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3、犯罪现场于公路干线两侧,社会影响极坏,应从重从快惩处。
(二)辩护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但定性不准。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涉及杀人和投毒两个罪名。
首先,被告人对邻居应付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其次,对死者和其他受害人,被告人负有过失投毒的责任。
因为1、本案的结果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2、发案地点在公路干线两侧,属公共场所,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3、被告人是在被狗追咬,惶急中将毒物遗失在路边的,事后又返回现场找寻,说明被告人对遗失毒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所遇见,但在做贼心虚,又因天黑找寻困难等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抱着可能不会发生的心里离开了现场。
返回现场,同时也表明被告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抱着听之任之的漠然心理。
因此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轮发言结束后,公诉人对杀人未遂未作答辩,而针对过失投毒进行了答辩。
主要论点是被告人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未采取措施防止而放任其发生。
因此,同意以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投毒数罪并罚。
辩护人针对其答辩,阐述了“明知会发生”与“预见了可能会发生”的区别后,结合案件的起因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按过失投毒与故意杀人未遂二罪从轻处罚。
公诉人以纯学术问题为由,未再做答辩。
故意杀死一人,律师辩护被判缓刑
1994年3月22日,春节刚过,《青岛晚报》、《青岛公安报》以《正月里发生的血案》为题,报道了被告人李XX故意杀人一案,在岛城引起很大震惊。
同年四月,律师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为其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一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之妻万某与被害人肖某于1991年10月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肖某即迫使万某与被告人离婚,遭拒绝,肖某便经常对被告人一家进行骚扰。
1994年2月16日22时许,肖某来到被告人家用过激语言戏弄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即从家中写字台抽屉里拿出一把匕首,朝肖某前胸连捅七刀,后背捅四刀,致肖某当即死亡。
被告人杀人后当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应当说,为这样的案件进行辩护是有相当难度的,其难度在于:
第一,被害人肖某对被害人一家的骚扰和迫害特别是对肖某对被告人之妻万某残酷摧残的原因,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人一家不愿对别人(包括律师)启口的隐私。
对被告人之妻来说,心理压力更大,这从被告人面对肖某的骚扰和摧残能强忍两年之久就不难看出。
被告人被捕后其口供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其妻作为直接证人又不愿公开隐私。
且本案事实只有被告人夫妻及被害人最清楚,先被告人已经死亡,因此,辩护人虽然知道被害人有过错,但却没有具体事实和证据,要想获取这些具体实施和证据,其难度可想而知。
第二,即使证明了上述事实,在一般人眼里,被告人毕竟持刀杀了人,且连捅十一刀,其中多出贯通胸腔为致命部位,手段不能说不残忍,而且杀人目的无可争辩,特别是卷中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彩色照片,更是让人惨不忍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法官造成了一种思维定势。
第三,《青岛公安报》、《青岛晚报》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当时正值“严打”期间,老百姓历来“杀人偿命”的观念、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介的关注都给律师的辩护带来了难度和压力。
庭审情况及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
青岛市沧口区人民法院沧检刑起第3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是成立的,证据是客观可信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本辩护人不持任何异议。
但是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发生所发生的起因的认定是极不准确的。
起诉书在认定事实部分称:
“被告人之妻万某与工人肖某有不正当性关系,肖某经常至李家中对万某进行纠缠。
1994年2月16日22时许,肖某来到李家,用过激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戏弄侮辱,被告人恼怒,遂从家中拿出匕首,将肖捅死”。
上述描述,使我们不难看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杀人的起因。
首先,“纠缠”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缠绕”、“集合”的意思,通俗地讲就是“缠住不放或抓住不放”的意思,除此之外,再不能包涵其他的含意。
而本案的大量事实充分说明,特别是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证实,肖某对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所作所为,绝不是单纯的纠缠行为,而是对被告人及其妻女的长达两年之久的残忍迫害,是令人发指的摧残,是犯罪。
其次,1994年2月16日22时,案发的当晚,肖某除了用过激的语言侮辱戏弄被告人外,至少还存在着非法侵入被告人合法住宅并威胁他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
因此,对于本案的被告人犯罪起因问题,本律师请求法院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注意,我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肖某对被告人及其妻儿长达两年之久的迫害和摧残的事实。
第二,在本案中,被告人显属基于当场的义愤杀人。
第三,被告人犯罪后,立即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很好。
第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判令被告人李XX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442.5元,被害人之母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整,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匕首一把,依法没收,存案备查。
辩论技巧
反客为主的原意是:
客人反过来成为主人。
比喻变被动为主动。
在论辩赛中,被动是赛场上常见的劣势,也往往是败北的先兆。
论辩中的反客为主,通俗他说,就是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
下面,本文试以技法理论结合对实际辩例的分析,向大家介绍几种反客为主的技巧。
(一)借力打力
武侠小说中有一招数,名叫"
借力打力"
,是说内力深厚的人,可以借对方攻击之力反击对方。
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到论辩中来。
例如,在关于"
知难行易"
的辩论中,有这么一个回合:
正方:
对啊!
那些人正是因为上了刑场死到临头才知道法律的威力。
法律的尊严,可谓"
知难"
哪,对方辨友!
(热烈掌声)
当对方以"
知法容易守法难"
的实例论证于知易行难"
时,正方马上转而化之从:
"
知法不易"
的角度强化己方观点,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
扭转了被动局势。
这里,正方之所以能借反方的例证反治其身,是因为他有一系列并没有表现在口头上的、重新解释字词的理论作为坚强的后盾:
辩题中的"
知"
,不仅仅是"
知道"
的"
.更应该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
;
守法并不难,作为一个行为过程,杀人也不难,但是要懂得保持人的理性,克制内心滋生出恶毒的杀人欲望,却是很难。
这样,正方宽广、高位定义的"
和"
行易"
借反方狭隘、低位定义的"
知易"
行难…的攻击之力,有效地回击了反方,使反方构建在"
行"
表浅层面上的立论框架崩溃了。
(二)移花接木
剔除对方论据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换上于我方有利的观点或材料,往往可以收到"
四两拨千斤"
的奇效。
我们把这一技法喻名为"
移花接木"
。
例如.在《知难行易》的论辩中曾出现过如下一例:
反方:
古人说"
蜀遭难,难于上青天"
,是说蜀道难走,"
走"
就是"
嘛!
要是行不难,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
孙大圣的小名是叫孙行者,可对方辩友知不知道,他的法名叫孙悟空,"
悟"
是不是"
?
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
的辩例。
反方的例证看似有板有眼,实际上有些牵强附会:
以"
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
为驳难,虽然是一种近乎强词夺理的主动,但毕竟在气势上占了上风。
正方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论据的片面性,果断地从"
孙悟空"
这一面着手,以"
反诘对方,使对方提出关于"
孙大圣"
的引证成为抱薪救火、惹火烧身。
移花接木的技法在论辩理论中属于强攻,它要求辩手勇于接招,勇于反击,因而它也是一种难度较大、对抗性很高。
说服力极强的论辩技巧。
诚然,实际临场上雄辩滔滔,风云变幻,不是随时都有"
孙行者"
这样现成的材料可供使用的,也就是说,更多的"
需要辩手对对方当时的观点和我方立场进行精当的归纳或演绎。
比如,在关于"
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的论辩中,正方有这样一段陈词:
…对方辩友以迫切性来衡量重要性,那我倒要告诉您,我现在肚子饿得很,十万火急地需要食物来充饥,但我还是要辩下去,因为我意识到论辩比充饥更重要。
话音一落,掌声四起。
这时反方从容辩道:
对方辩友,我认为’有饭不吃’和’无饭可吃’是两码事……"
反方的答辩激起了更热烈的掌声。
正方以"
有饭不吃"
来论证贫困不足以畏惧和治愚的相对重要性,反方立即从己方观点中归纳出"
无饭可吃"
的旨要,鲜明地比较出了两者本质上的天差地别,有效地扼制了对方偷换概念的倾向。
(三)顺水推舟
表面上认同对方观点,顺应对方的逻辑进行推导,并在推导中根据我方需要,设置某些符合情理的障碍,使对方观点在所增设的条件下不能成立,或得出与对方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在"
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
的论辩中:
……我们要请教对方辨友,愚公搬家解决了困难,保护了资源,节省了人力、财力,这究竟有什么不应该?
愚公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可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家又怎么搬?
……可见,搬家姑且可以考虑,也得在移完山之后再搬呀!
神话故事都是夸大其事以显其理的,其精要不在本身而在寓意,因而正方绝对不能让反方迂旋于就事论事之上,否则,反方符合现代价值取向的"
方法论"
必占上手。
从上面的辩词来看,反方的就事论事,理据充分,根基扎实,正方先顺势肯定"
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既而均人"
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
这一条件,自然而然地导出"
家又怎么搬"
的诘问,最后水到渠成,得出"
先移山,后搬家"
的结论。
如此一系列理论环环相扣。
节节贯穿,以势不可当的攻击力把对方的就事论事打得落花流水,真可谓精彩绝伦!
(四)正本清源
所谓正本清源,本文取其比喻义而言,就是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从根本上矫正对方论据的立足点,把它拉人我方"
势力范围"
,使其恰好为我方观点服务。
较之正向推理的"
顺水推舟"
法,这种技法恰是反其思路而行之。
跳槽是否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
的论辩中,有这样一节辩词:
张勇,全国乒乓球锦标赛的冠军,就是从江苏跳槽到陕西,对方辩友还说他没有为陕西人民作出贡献,真叫人心寒啊!
(掌声)
请问到体工队可能是跳槽去的吗?
这恰恰是我们这里提倡的合理流动啊!
(掌声)对方辨友戴着跳槽眼镜看问题,当然天下乌鸦一般黑,所有的流动都是跳槽了。
正方举张勇为例,他从江苏到陕西后,获得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空间,这是事实。
反方马上指出对方具体例证引用失误:
张勇到体工队,不可能是通过"
跳槽"
这种不规范的人才流动方式去的,而恰恰是在"
公平、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下"
合理流动"
去的,可信度高、说服力强、震撼力大,收到了较为明显的反客为主的效果。
(五)釜底抽薪
刁钻的选择性提问,是许多辩手惯用的进攻招式之一。
通常,这种提问是有预谋的,它能置人于"
二难"
境地,无论对方作哪种选择都于己不利。
对付这种提问的一个具体技法是,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进行强有力的反诘,从根本上挫败对方的锐气,这种技法就是釜底抽薪。
思想道德应该适应(超越)市场经济"
的论辩中,有如下一轮交锋:
…我问雷锋精神到底是无私奉献精神还是等价交换精神?
…对方辨友这里错误地理解了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是说,所有的交换都要等价,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交换,雷锋还没有想到交换,当然雷锋精神谈不上等价了。
(全场掌声)
那我还要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的思想道德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是求利的精神?
为人民服务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吗?
第一回合中,反方有"
请君人瓮"
之意,有备而来。
显然,如果以定势思维被动答问,就难以处理反方预设的"
:
选择前者,则刚好证明了反方"
思想道德应该超越市场经济"
的观点;
选择后者,则有背事实,更是谬之千里。
但是,正方辩手却跳出了反方"
非此即彼"
的框框设定,反过来单刀直人,从两个预设选项抽出"
等价交换"
,以倒树寻根之势彻彻底底地推翻了它作为预设选项的正确性,语气从容,语锋犀利,其应变之灵活、技法之高明,令人叹为观止!
当然,辩场上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要想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掌握一些反客为主的技巧还仅仅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客为主还需要仰仗于非常到位的即兴发挥,而这一点却是无章可循的。
(六)攻其要害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双方纠缠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例子或表达上争论不休,结果,看上去辩得很热闹,实际上已离题万里。
这是辩论的大忌。
一个重要的技巧就是要在对方一辩、二辩陈词后,迅速地判明对方立论中的要害问题,从而抓住这一问题,一攻到底,以便从理论上彻底地击败对方。
如“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一辩题的要害是:
在不温饱的状况下,是否能谈道德?
在辩论中只有始终抓住这个要害问题,才能给对方以致命的打击。
在辩论中,人们常常有“避实就虚”的说法,偶尔使用这种技巧是必要的。
比如,当对方提出一个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时,假如强不知以为知,勉强去回答,不但会失分,甚至可能闹笑话。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机智地避开对方的问题,另外找对方的弱点攻过去。
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是“避虚就实”,“避轻就重”,即善于在基本的、关键的问题上打硬仗。
如果对方一提问题,我方立即回避,势必会给评委和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以为我方不敢正视对方的问题。
此外,如果我方对对方提出的基本立论和概念打击不力,也是很失分的。
善于敏锐地抓住对方要害,猛攻下去,务求必胜,乃是辩论的重要技巧。
(七)利用矛盾
由于辩论双方各由四位队员组成,四位队员在辩论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即使是同一位队员,在自由辩论中,由于出语很快,也有可能出现矛盾。
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马上抓住,竭力扩大对方的矛盾,使之自顾不暇,无力进攻我方。
比如,在与剑桥队辩论时,剑桥队的三辩认为法律不是道德,二辩则认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
这两种见解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我方乘机扩大对方两位辩手之间的观点裂痕,迫使对方陷入窘境。
又如对方一辩起先把“温饱”看作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状态,后来在我方的凌厉攻势下,又大谈“饥寒”状态,这就是与先前的见解发生了矛盾,我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于急切之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八)“引蛇出洞”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胶着状态:
当对方死死守住其立论,不管我方如何进攻,对方只用几句话来应付时,如果仍采用正面进攻的方法,必然收效甚微。
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快调整进攻手段,采取迂回的方法,从看来并不重要的问题入手,诱使对方离开阵地,从而打击对方,在评委和听众的心目中造成轰动效应。
在我方和悉尼队辩论“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时,对方死守着“艾滋病是由HIV病毒引起的,只能是医学问题”的见解,不为所动。
于是,我方采取了“引蛇出洞”的战术,我方二辩突然发问:
“请问对方,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口号是什么?
”对方四位辩手面面相觑,为不致于在场上失分太多,对方一辩站起来乱答一通,我方立即予以纠正,指出今年的口号是“时不我待,行动起来”,这就等于在对方的阵地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而瓦解了对方的坚固的阵线。
(九)“李代桃僵”
当我们碰到一些在逻辑上或理论上都比较难辩的辩题时,不得不采用“李代桃僵”的方法,引入新的概念来化解困难。
比如,“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这一辩题就是很难辩的,因为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从常识上看,是很难把这两个问题然分开的。
因此,按照我方预先的设想,如果让我方来辩正方的话,我们就会引入“社会影响”这一新概念,从而肯定艾滋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不是“社会问题”,并严格地确定“社会影响”的含义,这样,对方就很难攻进来。
后来,我们在抽签中得到了辩题的反方,即“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完全否认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也会于理太悖,因此,我们在辩论中引入了“医学途径”这一概念,强调要用”社会系统工程”的方法去解决艾滋病,而在这一工程中,“医学途径”则是必要的部分之一。
这样一来,我方的周旋余地就大了,对方得花很大力气纠缠在我方提出的新概念上,其攻击力就大大地弱化了。
“李代桃僵”这一战术之意义就在于引入一个新概念与对方周旋,从而确保我方立论中的某些关键概念隐在后面,不直接受到对方的攻击。
辩论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施展的技巧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技巧。
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使知识积累和辩论技巧珠联璧合,才可能在辩论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十)缓兵之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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