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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本文件所载各方承诺、共同约定和协议为代价,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关联公司”指由协议一方控制的实体。
1.2“保密信息”指一方以口头、视频、书面或电子形式或样品形式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所有信息。
“保密信息”还包括接受方在测评或检查阶段得到的任何形式的任何所有技术或非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艺、专有技术、实验报告、规格、仪器、配方、分析测定和生产技术。
“保密信息”还包括但不限于(a)结果(如下所定义),及(b)各方已经签署此协议的事实。
1.3“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实体50%以上的表决权,或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或决定此实体之政策的权力。
1.4“生效日”指最终签署此协议的日期。
1.5“知识产权”指任何所有的发明、配方、方法、技术、发现、改进、信息、数据、专有技术和知识,以及由大学和/或研究者和/或研究小组成员在履行此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之前、之间或之后所设想、开发或产生的任何其他结果,无论其是否可授予专利。
1.6“项目”指在附件1所描述的研究项目。
1.7“项目专利权”指任何专利申请包括,结果、所披露的所有发明及任何所有的继续、部分继续、分案、实用新型、小专利、扩展、续展、替代及其增加、外观登记及其所有的再授权、重新生效、复审,及任何所有由此获得的专利及其所有国外对应专利。
1.8“结果”指任何所有的发明、配方、方法、技术、发现、改进、信息、数据、专有技术和知识,以及与由研究者和研究小组成员在履行此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期间所设想、开发或产生的任何其他结果,无论其是否可授予专利。
2.合作与组织
2.1各方同意在此协议期间按照协议合作开展此项目。
2.2任何一方应该承担其自身的任务、成本和费用;
除非各方之间事先有书面协议(见第3条),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财务上的义务。
2.3协议生效后,应立即设立一个包括诺维信(主席)及大学代表的委员会(项目委员会)。
此项目委员会的任务为:
1)批准在此项目期间获得的信息及结果的发表(见第5条),2)讨论及协商知识产权议题(见第6条),以及3)解决在此协议期间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
诺维信将按照进度表(见附件1)审阅项目的进度。
2.4如果可能,项目委员会的决定应该被一致认同。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决定,应由主席制定一个约束各方的决议。
项目委员会应当每半年或者按照一方要求举行会议。
此会议应在中国无锡举行,如果项目委员会作出决定,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形式举行。
各方应自己承担自身交通、住宿、通信及其他费用。
3.付款
3.1如果研究者按照协议履行了其职责(包括附件1中所列示),并经项目委员会确认同意,研究者将收到如附件1所规定的研究资助。
3.2诺维信收到大学的正式发票后,应该将资助款项汇至大学的银行账户。
付款期为30日。
4.保密
4.1接受方应当在自信息披露日起以及此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五(5)年内,对另一方的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明确的同意,其不能将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使用保密信息,除非按照此协议条款另有具体规定。
任一方同意其将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将另一方信息保密,但是无论如何应该至少予以合理的保护。
4.2接受方仅可以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为执行本协议项目而确需知道信息的雇员和/或研究小组成员,且他们对接受方也负有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严格程度的保密及不使用的义务的约束。
接受方应该确保这些雇员和/或研究小组成员充分了解协议的保密义务,并对其雇员和/或研究小组成员的任何违反条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4.3本条款规定的不披露及不使用义务不适用于另一方的下列保密信息:
(i)在不违反此协议的前提下,在披露时或之后成为共有领域的部分。
(ii)接受方能够证明在披露前为其合法拥有的信息;
(iii)由第三方合法地披露给接受方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获得该信息对披露方没有依然有效的保密和/或不使用的义务;
(iv)接受方未借助于披露方的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并且接受方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
或者
(v)应法律法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前提是接受方应该迅速书面通知披露方,并给予披露方对该披露提出异议的机会(若时间允许),或者最大程度地降低这种披露。
5.公开发表
5.1未经诺维信的书面同意,大学或者研究者都不可以公开发表或传播根据此协议获得的任何结果,协议中另有具有规定的除外。
5.2发表结果应该遵守如下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i)大学或者研究者有义务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并且无论如何必须在其开始写文章或出版物之前通知项目委员会其发表本协议项下相关的结果的意愿。
(ii)项目委员会应该收到研究者欲发表文章或出版物的草稿副本并进行审阅,然后按照已通报于项目委员会的相关结果,准备一个有关文章发表及申请专利的进度表,同时应该考虑最佳的专利保护及文章发表的方案。
项目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起两个
(2)月内完成在此5.2(ii)条中规定的程序。
如果项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其可以规定发表日期应该在前述程序完成日之后的六个(6)月后。
5.4诺维信将审阅大学或研究者欲发布的任何有关此协议的新闻报道或其他外部通告。
只有在获得诺维信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新闻报道或其他外部通告才能得以发布。
6.知识产权
6.1各方认可在生效日前任何一方所拥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及专利申请的权利,以及任何所有这些专利申请所授权的专利,以及生效日前其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都属该方继续拥有。
除非在此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任何条款都不应解释为或暗示或通过其它方式授予另一方其任何技术、专有技术、专利、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或产品的所有者权益或其他权利,包括由他人拥有、控制或开发的事项或者按照本协议在任何时候由他人转让给此方的权利。
6.2除非另有其他规定,诺维信与大学应当共同拥有任何结果及项目专利权,而且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6.3除非另有规定,诺维信与大学应当共同负责且平均承担所有与申请、维持和获得项目专利权所需的成本与花费。
如有可能,任何寻求与项目专利权有关的专利保护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范围与管辖,应当由项目委员会作出。
然而,诺维信有权选择就任何项目专利权撰写专利申请,在此情况下,诺维信应当承担所有与撰写相关的费用(包括任何专利代理人费用等)。
如果诺维信不选择撰写此专利申请,大学可以选择撰写此专利申请,在此情形下,大学应当承担所有与撰写相关的费用(包括任何专利代理人费用等)。
如果在6.3条中提到的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在一国或多国寻求专利保护的决定,则意欲在前述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一方应被允许在前述国家提出申请、维持和获得此项目专利权,并且承担在任何一个国家因寻求专利保护产生的所有费用。
为了避免混淆,双方约定对仅由6.3条中提到的一方寻求的项目专利权的所有权应当专属于寻求专利保护的此方所有。
6.4如果诺维信或大学意欲放弃任何项目专利权,放弃方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另一方;
而另一方可以对该被放弃的项目专利权继续进行撰写、申请、获得、维持专利权、侵权诉讼以及在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中抗辩,以及进行维权程序。
任何由此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应独自由继续专利申请的一方承担。
为了避免混淆,各方约定对此被放弃的项目专利权的所有权由不放弃一方所完全拥有,但是按照第7条授予放弃方关于被放弃项目专利权的许可将继续生效。
但是,如果被通知方同样对撰写申请、提交、审查、获得专利权、侵权诉讼以及在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中抗辩,以及进行维权程序不感兴趣,则被放弃的项目专利权可以被撤销或终止。
6.5大学应确保其雇员(包括研究者)和/或研究小组成员已经承认按照协议合法转让权利给大学与诺维信。
大学应当全责承担违反6.5条的后果。
6.6如果任何一方得知第三方侵犯了结果或项目专利权,其应该立即通知其他各方。
诺维信与大学应当探讨如何应对侵权。
如果诺维信与大学就如何应对侵权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允许任何所述一方向第三方维护其专利权,而且各方应当相互给予合理的支持。
除非另有规定,在这些维权程序中,诺维信与大学应当承担各自费用,各自享有获得的赔偿。
7.许可与商业化
7.1大学与研究者在此将任何所有的使用项目专利权和结果及任何其他使用项目专利权所必需的知识产权以非独占性的、无使用费的、全球性的、允许分许可的、永久性的及不可撤销的方式许可给诺维信。
再者,在诺维信支付给大学二十万元(200,000.00)人民币,并支付给大学有文件证明的按照6.3条所述的实际费用的前提下,诺维信自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三(3)个月内(“滞后期”)应有权将此非独占性许可转变为独占性许可。
在本协议期间、滞后期及如果许可被转变为独占性许可之后,大学不允许使用项目专利权(包括分许可),以纯粹的非商业性内部研究的目的除外。
7.2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特别参见7.1条),诺维信在此授予大学非独占的、无使用费的、世界性的、允许分许可的、永久性的及不可撤销的许可,用于实施任何及所有项目专利权和结果。
7.3双方均同意应另一方合理要求,在其自己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向另一方提供有助于其实施本协议7.1条或7.2条(视情况而定)所述授予该方的许可的所有信息、材料和专有技术。
8.声明和保证
8.1任何一方在此向另一方做出如下声明、保证及进一步约定:
(i)其具有依照本协议条款签署本协议的全部权限;
(ii)本协议与任何一方作为协议一方所签署的或可能受到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无冲突;
(iii)对于本协议的实施以及预期交易的有效履行,合理所需的或希望得到的其它文件或协议,双方应本着良好的诚信原则进行磋商。
8.2鉴于各方可在本协议所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对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或使其商业化,并且由此可能对该商业化进行大规模投资,大学及研究者保证研究成果是依照项目在履行其自身义务的过程中得到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
大学同意赔偿诺维信由于大学违反本协议8.2条的保证而使诺维信所产生的任何所有费用。
9.期限及终止
9.1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以及(i)项目完成或(ii)自生效日起满三(3)年终止,以(i)和(ii)中较早发生时间为准。
在项目委员会认定包括总结报告在内的整个项目圆满完成时,该项目视为完成。
9.2各方可通过签订相互认可的书面协议,决定延长本协议期限。
9.3对于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或由于其自身性质决定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后将继续完全有效,直至该权利和义务全部完成或由于其自身性质期满,这些权利和义务对各方及其法律代表、继任者,及被允许的受让方都具有约束力。
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情况下,第4、6、7、8、10及12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4诺维信为一方,大学及研究者为另一方,任何一方可因另一方的实质性违约而终止本协议。
实质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人员未能适当和及时地满足诺维信在附件1中规定的预定时间表和进度表。
10.转让
10.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例外情况是诺维信可以将此协议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其任何关联公司。
11.完整性及修改
11.1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主题所达成的完整理解。
本协议取代各方之间就该协议的主题所进行的所有先前通信、声明、理解和协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仅当本协议各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修订。
12.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12.1各方将尽最大努力友好解决所有争议事项。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和分歧,各方不能通过友好方式解决的,将被提交至如下所述的仲裁机构。
12.2所有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送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
首席仲裁员不应为丹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12.3仲裁的地点应为香港,仲裁调节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各方对执行仲裁员的裁决自我约束。
12.4本协议应根据香港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排除将争议事项提交另一法庭。
本协议以英语版为准。
13.通知
13.1本协议所要求或允许发出的任何通知、报告、请求、允许、同意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出于所有目的,仅在亲手交付或通过挂号信邮寄或通过传真(带有合适传送收据)方式寄送到本协议序言部分所述各方地址时,该通知、报告、请求、允许、同意或其他通信才被视为全部发出及送达。
法律通知如需传送至诺维信,则需要发送传真至如下地址:
NovozymesA/S,LegalAffairs
Faxno:
+4544462525
Attn:
GeneralCounsel
出于本协议目的,任何一方可以更改其通信地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其新地址。
14.签字
14.1以下签字的每个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签署本协议的各方,保证他/它(视情况而定)具有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权限。
签署人:
地点和日期:
地点和日期:
诺维信A/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姓名:
职位:
职位:
研究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项目
1.项目描述
2.项目研究的年度进度及年度考核指标
3.期限和事件
预定时间表
进度表
生效日
启动资金转账–70,000.00(七万)元人民币
项目启动
生效日+6个月
第一个半年报告
生效日+7个月
诺维信反馈
生效日+12个月
第二个半年报告
生效日+13个月
第二年资金转账-65,000.00(六万五千)元人民币
生效日+18个月
第三个半年报告
生效日+19个月
生效日+24个月
第四个半年报告
生效日+25个月
第三年资金转账-65,000.00(六万五千)元人民币
生效日+30个月
第五个半年报告
生效日+31个月
生效日+36个月
第六个半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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