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物权担保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984566
- 上传时间:2023-01-13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642.12KB
民法总论物权担保文档格式.docx
《民法总论物权担保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论物权担保文档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宣告死亡
1、三种情形: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失踪满2年
意外失踪并取得死亡证明可即可申请
2、申请人
申请顺序: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撤销顺序不受限制
3、效力: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4、撤销效力
婚姻:
可以自动恢复但以另一方没有再婚经历为前提
收养:
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无效
继承:
原物存在返还原物、灭失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处分人适当补偿
赔偿:
过错利害关系人负赔偿责任
基本原则:
能恢复原状恢复原状
涉及第三人时保护合法人利益
三、法人及若干主体的关系
(一)法人成员:
与法人相互独立
(二)法人机关:
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人格
法人机关的对外行为后果归于法人,属于代表关系
意思机关、监督机关;
执行机关(所有法人必备机关)
(三)法人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
内部关系:
与法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外部关系:
性质上:
工作人员——代理关系;
法定代表人——代表关系
实质上:
法人的都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四)分支机构与职能机构
分支机构在外,职能机构在内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职能机构无资格
分公司从属于总公司、子公司独立于母公司
四、个人合伙
(一)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非企业型、无组织性、个人性、一次性
(二)成立认定
1、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
2、或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
3、或提供技术性劳务而无以上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
(三)认定意义:
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实施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1、有无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需要、事实行为不需要
2、后果发生依据:
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
事实行为——法律直接规定
3、效力分类:
事实行为没有效力分类
法律行为有2-4种效力分类
(四)法律行为与友情等人际关系区分
1、人际关系:
范围太广
民法仅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契约与好意施惠的区别:
有无法律上的效果意思
典型好意施惠:
搭便车、乘客约定叫醒、顺路代投信件、邀请吃饭电影
3、好意施惠的效力
(1)相对人没有请求权
(2)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造成损害无违约责任。
但就其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负有赔偿责任
二、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客体
债权:
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
物、权利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人身权:
人身利益(身份、人格)
(三)内容
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律直接规定的从法定
三、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民事行为的分类
1、具体适用:
合同行为:
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婚姻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
遗嘱行为:
有效、无效
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
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否合法
生效的条件:
行为能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真实(是否可撤销)、内容合法(是否有效)
3、成立与生效的三种模式
成立即生效
先成立后生效:
须批准登记的、附条件的、附期限的
成立但不生效:
无效的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被撤消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被拒绝追认或撤消后自始无效、需批准登记的和附条件附期限的因运气不佳不能生效
总结出来便是——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1、效力待定的行为:
源自于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行为能力的合同
追认之后自始有效、追认之前相对人可撤销、不追认视为否认、否认和撤销的自始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
前三者受害方有撤销权,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请求变更的法院不的撤销
效力状态:
直到被撤销一直有效
放弃撤销权、选择变更、超过除斥期间都有效。
只有撤销导致无效
该除斥期间为一年
3、无效的民事行为
内容违法的:
恶意损害国家利益、恶意损害他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
自始无效
第三单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三方关系:
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
特征:
1、所为的是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必须有相对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例外:
间接代理)
4、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二、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的行为
1、三个形成权:
被代理人的追人权、否认全;
相对人的撤销权
2、本人的沉默:
表示拒绝而非承认
3、本人的追认:
口头、书面的明示或推定行为
4、结果:
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
(1)有效的
本人与第三人有效合同关系,不履行追究违约责任
(2)无效的
第三人追究侵权或缔过失责任,但无违约责任
三、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侵权责任:
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后追究无权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如曾经授权或雇佣
2、第三人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审查义务)
3、盗用、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借用人与持有人造成侵害的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单元民事权利体系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特点:
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请求权:
要求他人特定性为的权利
相对性、客体是行为
重点掌握: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债权请求权:
合同履行、违约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单方允诺之债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前提是请求权的行使。
纯私权,除非当事人援引,法官不得阐明。
当事人不主动援引视为放弃
(四)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单方意志,不以相对人同意为要件
规则:
除斥期间限制;
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应当明示通知,但也可推定或默认
注意:
债权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综合性权利,并不是单纯形成权
二、诉讼时效
(一)适用范围:
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
存款、债权、出资除外
强制性规范:
约定延长、缩短、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都无效
不适用于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
支配权有的有存续期间、有的属于无期限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没有法律上的期间
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前者没有期限限制,后者适用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
以抗辩权发生为中心
确实经过诉讼时效的:
1、不丧失起诉权
2、法院不的主动援用和解释说明
3、被告一旦主张,原告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超出法定期限主张的,视为放弃。
4、债权仍在,义务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且不得反悔。
5、债务人作出履行债务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
时效重新计算。
(三)期间长短
1、普通时效:
2年;
最长保护期间:
20年
2、特殊时效
合同法129条:
涉外合同4年
产品质量法45条:
一般2年,最长保护期间10年
环境保护法42条:
3年
民法通则136条:
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
a)人身损害一般法(1年)与特别法(产品责任造成人身损害,2年)
b)质量瑕疵责任(违约)1年、产品责任(侵权)2年
(四)起算时间:
涉及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的从债权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从作出表示不履行之日起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经典表述:
应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特别注意:
期满之日为起算日但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即以期满之日次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第一天。
(五)中止:
暂停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
2、发生于债权人自身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3、事由消失后,期限继续计算
(六)中断:
重新计算
1、中断事由:
权利人主张或起诉、义务人承认
2、效力:
最长保护期间内可反复中断
同一债权对部分主张效果及于全部
连带之债中断及于全体
代位权诉讼一箭双雕
债的移转从通知到达开始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一单元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
(一)物权变动方式的法定分类体系
(二)物权变动方式的学理分类
1、原始取得:
不基于原所有人意愿或者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细分为两种
其一,本来不存在所有权,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
其二,原来有所有人但权利取得与其无关,如征收、拾得、发现、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基于原所有人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也分为两种
其一,基于合同:
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电气水
其二,基于继承,包括法定、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基本公式
1、基本原理:
物债两分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的含义
(1)物权行为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
合同只要满足条件都有效
(2)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同:
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物权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所有权发生转移)
2、有效的合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9、23、24、127、129、158、188、189
建设用地使用权139、不动产抵押权187,登记设立
动产职权212,交付设立
有价证券质权224,书面合同,权利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的登记设立
股权质权226.1,书面合同,基金、上市公司股票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设立,其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
知识产权质权227.1,书面合同,登记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228.1,书面合同,信贷征信机登记设立
(二)例外: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9,合同生效设立,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互换、转让时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158,合同生效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188、189,合同生效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事件、事实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或对抗要件
(一)以事实发生为准(28-30条)
法律文书、征收——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受遗赠——继承或遗赠开始时
建造、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成就时
(二)取得后有处分的,需经过“双重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31条,28-30条的内容,先确权登记,再变更登记
四、特殊的物权变动四类类型
(一)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或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2、受让人善意、无过失
3、受让人有偿、价格合理
4、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1、非法占有动产如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伪造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3、他物权准用善意取得:
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均可
4、法律效果:
第三人合法取得,所有权转移
(二)拾得遗失物
1、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107。
遗失物转让后,权利人2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并向善意无过失人支付相应对价,再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无人认领遗失物最后归国家:
原始取得
物权法109返还、通知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
110有关部分及时通知权利人或发布招领公告;
113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
3、遗失物的债权规则
物权法111妥善保管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民事责任,物权法112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义务、履行悬赏承诺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相关费用请求权
4、总结
a)不当得利之债:
返还或上缴义务;
侵占获利的构成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之债:
保管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
c)侵权之债:
存在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构成侵权
d)单方允诺之债:
应当给付。
无允诺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于其他事实行为:
先占、添附、发现等
(四)基于事件:
如孳息取得
五、不动产登记
(一)预告登记:
债权物权化
物权法20,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对象是债权;
权利性质未发生变化;
效力:
阻止物权发生
(二)异议登记
物权法19,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效力:
1、15日内不起诉则失效,异议不当赔偿损失
2、仅对抗善意取得,既不阻止债权发生,也不阻止物权发生
第二单元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司考中:
事实而非权利,区别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联系与区别:
物权法242-244
1、关于使用权与损耗责任:
物权法242
损耗责任承担:
善意人不承担,恶意人承担
侵权责任承担:
都要承担
2、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必要费用求偿权:
243
原物、孳息返还的义务:
都要返还
请求管理费用的支付:
善意人可请求,恶意人不得请求
3、物上代位金返还、占有物风险承担:
244
物上代位金返还:
风险负担承担:
4、占有保护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34,无期限
占有保护请求权245,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
第三单元所有权
一、各类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46、47、50、51、52: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的国有文物、国防资产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的所有权
物权法68、69
不一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都是“依法”享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物权法71、7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2:
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可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识别标准:
独立性
主导地位:
决定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得失与大小
(二)共有权:
物权法73、74.2、79;
解释3.1,4,6
(三)成员权
1、投票权:
物权法76
a)一般事项双重简单多数,两个过半
b)特殊事项(筹集适用维修基金、改建重建)绝对双重多数,两个三分之二(占有面积和人数)
2、“住改商”的限制:
物权法77,解释10
a)须经所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一票否决制)
b)利害关系业主不限于本栋建筑
3、业主的撤销权:
物权法78,解释12
a)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于全体业主
b)认为实质侵权或程序不当请求撤销上述决定的:
1年除斥期间,撤销后果及于全体业主
(四)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纠纷解决
1、合同当事人
a)签约与解约程序
业主大会——委员会——签约或解约
b)签约人与合同当事人
签约人:
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
每个业主
c)扩展适用于物业使用人:
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
其与业主就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内容与无效条款
a)合同内容:
公开承诺、服务细则、制定的合同
b)无效情形:
转包、不公平格式条款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a)业主的主要权利
i.主合同权利:
请求物业公司履行、补救、赔偿等
ii.抗辩权:
就物业公司违约、擅自扩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提出抗辩
iii.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请求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b)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权利
i.物上请求权:
业主违约、违法妨碍服务与管理时物上请求权
ii.债权请求权:
催缴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服务为由抗辩
4、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a)费用结清
b)恢复原状:
退还相关用房、设施、资料、资金,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三、共有
(一)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认定:
物权法103、104
a)根本区别: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b)认定原则:
约定不明推定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共有
c)按份共有份额确定三原则:
约定>
投资额>
均额
(二)内部关系之一:
对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99,婚姻法解释三4
a)如没有相反约定,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自由分割请求权(随时)
b)共同共有人的两个法定分割事由:
离婚或重大事由
(三)内部关系之二:
对份额的处分——物权法101
只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处分其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权利
(四)内部关系之三: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物权法96、97,合同法51
a)管理权:
维护与使用行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所有共有人一起享有
b)重大修缮:
提高性能与价值的行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c)处分行为:
包括买卖、赠与、质押、抵押、设立地役权等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但不包括借用、租赁等债权行为。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对外关系的共同点:
物权法98、100.2、102
a)管理费用的连带责任
b)共有人的共同瑕疵担保义务
c)由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为连带债权债务
区别与联系:
对外关系相同,内部关系不同
第四单元地役权
一、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a)意定与法定
b)有偿与无偿
c)独立权利与法定关系
d)实质区别:
相邻人的容忍义务与其扩张上限
二、设立与对抗:
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效力——物权法158
a)合同行为双重效力:
即有债权又有物权
b)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
第三人
i.需役地权利人的变更
ii.供役地权利人的变更
三、从属性:
主权利转移的,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转移
四、不可分性——物权法166、167
地役权不因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分割而受影响,及于所有权利人和义务人
第三部分担保法
第一单元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的基本理论
(一)基本特征:
担保物权的典型代表
a)个性
i.标的物限于不动产与动产
ii.不转移占有
iii.意定担保物权(登记对抗)
b)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i.从属性(无效而无效,消灭而消灭,变更而变更)
ii.物上代位性(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iii.不可分性(债务缩减、全部抵押物担保;
抵押物缩减,继续担保全部债权)
(二)抵押物的合格
a)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无价值的,不可流通的——物权法184
后果:
抵押合同无效,不产生抵押权
b)可以抵押的一处特殊财产:
集合动产——物权法181、189、196
三大特征:
i.特殊主体:
商事主体
ii.对象范围:
所有动产
iii.不得对抗付款的债权人
(三)抵押权的顺位与放弃
a)顺位排序——物权法199
i.都登记的,按登记顺序;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ii.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iii.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iv.但都优先于普通债权
b)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排队插队的原理——物权法194
i.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应经其同意
ii.不损害的自便
iii.变更、放弃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二、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方式:
以折价和流押的区别为中心——物权法195、186、211
a)实现方式:
拍卖、变卖与折价,不一定必须经过法院
b)折价与流押(质)的实质区别
i.低价的折价协议可以被撤销
ii.流押协议绝对无效
(二)抵押权的存续(实现)期间,是一个可变期间——物权法202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逾期法院不保护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物的提前转让及其限制——物权法191
a)原则上,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卖价合理,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b)提前代偿:
受让人愿意提前代偿的,无需同意
c)事后代偿: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合同相对无效;
除非受让人事后代为清偿(涤除抵押权)
(二)与承租人的关系——物权法190
a)先抵押后租赁:
买卖破租赁
b)先租赁后抵押:
买卖不破租赁
四、动产质押的特殊考点
(一)交付生效(转移占有,区别于抵押)——物权法212
(二)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与转质——物权法215.1、217
a)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致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b)无论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均有效
c)擅自转质的责任:
未经同意,意味过错,对损害肯定承担赔偿责任
d)转质权人只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责任
五、权利质押的生效规则:
债权形式主义
a)有价证券224解释98、99: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质权+背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总论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