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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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项目代建。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或其它不宜实行代建的特殊项目除外。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项目代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盐边县交通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公路项目建设;
盐边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其它代建单位的选择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让他人。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以及与项目业主签订的代建合同实施项目代建。
第九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措施。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在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六)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七)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八)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九)与代建单位在《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之间的关系;
(二)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
(四)负责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需要的项目经理部。
(五)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施工、市政、水电、消防、抗震、防雷、人防、园林、绿化等报批手续,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位。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八)按照代建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
(十)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十二)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负责项目基建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十四)按月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五)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十六)与项目业主在《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代建制政策,对代建项目实施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其它县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稽查、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时应明确项目是否采用代建制,若采用,明确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目标、期限、质量、造价、权利、义务、责任、报酬、奖励等内容。
《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应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或审核转报。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概算投资如超过投资估算10%的,应修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
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不得有漏项设计,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如超过,应重新调整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以及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涉及增加项目概算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方可调整: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或比选),并与中标(或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审批完毕,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按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基建档案。
在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项目基建档案向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项目保修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合同付款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盐边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拨款申请表》,拨款申请表须经项目监理单位、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拨付。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
代建单位管理费标准按照《盐边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分档计算表》执行(详见附表),由代建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一并提出申请,具体的支付办法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在《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未按照《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实施代建,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在县内的代建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工作的,由县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节余投资的一定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在《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盐边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分档计算表》
2、《盐边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拨款申请表》
3、《盐边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规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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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边县 政府 投资 项目 建制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