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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答:
不能顺利结汇,原因根据规定若卖方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发货,则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宣告无效,五月未能按时按量发货,故不可顺利结汇。
3.案例题
有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出口中国东北优质大米10000公斤,每公斤80美元CIF东京,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
分五批装运,自1月份开始,每月各装2000公斤。
”卖方从1月份开始交货,且顺利收汇。
但当四月份第四批2000公斤大米到达东京后,经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查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能供人食用,因此买方以此为理由,要求第四批大米及以后第五批均应失效,并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
问买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大米霉变原因未明,需先调查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按信用证结算在商品按信用证规定时间和数量发货的基础上,不可随意终止。
4.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买方来证中规定“装运期不迟于5月31日。
”但信用证中未规定交单期。
该外贸公司5月10日将全部货物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如果卖方于6月1日向银行交单,能否顺利收汇,为什么?
不可以,以签单日后21日内提交提单。
(5月有31天,提单提交截止到31号)
5.案例题
我某公司A与英国B商订立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规定:
采用信用证结算,装运条件为1月至4月从中国港口装船运往伦敦,可分批装运,1月至4月分别装100公吨、150公吨、100公吨和150公吨,允许卖方每月交货数量可增减2%,但每月内不得分批。
A公司按规定分别于1月、2月如期如数的将货物出运并顺利收款。
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获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40公吨货装上“长盛”轮,11日该轮起航,3月12日经烟台时,在烟台再装58公吨货然后运往伦敦。
随后A公司向银行结汇时,提交了在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98公吨的提单及其他单据,但遭银行拒付。
理由是:
合同、信用证上规定3月应装100公吨,且每月不准分批,而3月实际装了98公吨,且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故与规定的数量和装运条件不符。
A公司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拒付?
A公司没有违约,银行不可拒付;
数量上,3月装98公吨在装运规定中的每月交货数量可增减2%的范围之内;
装运条件上,货物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运输路线到达目的地相同(即使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就是说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P110)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6.我上海某公司出口到科威特的商品,每箱毛重30千克,体积40cmX30cmX20cm,经查该商品的货物分级表,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1级,查出基本运费率为每计费吨80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10%,绕航附加费10%。
问我方应付运费多少?
积载系数>
1按重量计算应付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30*80(1+20%)=2640美元
7.案例题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
按《UCP600》办理。
现已知:
距离最迟装运期还剩两天,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天津新港,然后停靠山东青岛和烟台,最后驶往南非。
而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果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会选择怎样的处理方法来装运货物,为什么?
8.我国出口2000袋大米至新加坡,每袋25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11年2月/3月。
因货源紧张且分散,结果我方分别于3月31日在烟台和4月1日在上海各装了1000袋大米于同一航次的“顺风”轮上,然后运往新加坡。
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我方如此装运是否违反了信用证中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规定?
我方如此装运是否会遭银行拒付?
不构成违约,3月31日从上海装运出发,符合信用证装运时间要求;
根据ucp600规定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均不视为分批装运。
(标准格式参考)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根据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出口公司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但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8.案例题
我国出口2000袋大米至新加坡,每袋25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Chapter4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1.案例题
国内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花生,成交前我方曾给买方寄过样品(未注明参考样)。
签约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品质为:
“含油量最低30%,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
”签约后我方经办人员又电告买方:
“成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了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的证明,证明货物的质量(含油量)明显比样品低了5%,买方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赔偿其品质差价损失。
我出口公司则以合同中并未约定凭样品买卖为由不同意赔偿。
请问:
我方是否该赔偿?
本案中卖方应吸取哪些教训?
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构成双重保证则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
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
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我某公司出口布匹,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约1000码,每码1美元,信用证上的总金额规定不超过1000美元,那么我公司应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我方装运数量应不超过100码,理由为: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凡“约”、“大概”等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而若数量前面带有“约”,但金额前不带”约”,则数量的增减须以不超过信用证上规定的金额为限.,故此处装运数量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限定。
3.我方出口散装煤,国外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数量100公吨,每公吨1万USD,信用证上规定总金额不超过102万USD,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为多少?
除非信用证上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否则对于散装货物,在所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4.合同中如果规定“About500M/T”或“500M/T10%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条款,从交货数量来说,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商品市价下跌,你认为卖方会如何掌握交货数量?
前一种据UCP理解为有10%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
后一种明确规定有10%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选择权在卖方。
5.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大同煤每公吨30000美元,“1000M/T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货物国际市场价格猛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你会准备实际交多少货物?
尽可能在规定范围内少交
(2)如果你是买方,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
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6.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达成一个煤炭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公吨,允许1%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
”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11公吨。
据此日商提出降价2%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11公吨煤炭。
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不合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有1%的机动幅度,在机动幅度内按合同价格结算,则对于多装货物的前10%(即前10公吨)买方无理由拒收或要求降价,买方只能对超出的溢短装条款的那1公吨进行降价请求或拒收。
Chapter8国际货款的收付
我北方某出口公司向日本一进口商出售某商品,电文发盘中付款条件为D/Patsight,对方答复时要求付款条件改为:
“D/Pat30daysaftersight,并要求由日本A银行作为代收行。
”货物从我国北方运至日本一般不超过10天。
试分析该进口商提出上述条件的目的。
日商提出将即期付款交单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因货物从我国北方运至日本不超过10天,而其要求的付款条件是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这样付款日会迟于实际到货日,日商指定日本A银行为代收行,其目的是想在行市有利时凭T/R向该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从而可先行提货,转售货物。
2.案例题(考)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人按CIF条件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国外卖方在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即向该外商议付了款项,随后中国银行(开证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但我方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因而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拒绝。
你认为中国银行这样做对否?
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开证行的处理是对的。
(1)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其它行为(只要货物按时按量送达不管质量),即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果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所以开证行的处理是合理的。
(2)我方对于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应查明不符的原因,确定索赔对象(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是出口商还是运输公司造成的或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然后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外某贸易公司从我国某出口公司购进小麦500公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L/C中规定:
2月5日前装船,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来因故卖方不能按期装船,因此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5日前装船,并将L/C有效期顺延至2月20日。
买方考虑到对方是其老客户,于是回电表示同意。
于是卖方于2月12日将货物装船出运。
当卖方到银行交单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
银行是否有权拒绝议付,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绝。
根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
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未通过银行修改信用证),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
卖方2月12日装船,已超出了原L/C的装运期,单证不符可以拒绝;
有效期超期,议付是根据有效期实行,因此银行无法议付。
4.案例题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
“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袋。
”而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则规定:
“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与合同不同的是,信用证中没有要求在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
于是受益人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
当货抵达香港后,香港进口商称货物未套麻袋,不符合包装要求而拒绝付款。
开证行应如何对待此事?
香港进口商的行为是否错误?
①开证行在该交易背景下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受销售合约的约束。
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开证行就应该履行付款义务。
②香港进口商的拒付行为是错的,由于最初在信用证开立后进口商没有对信用证上与合同不符的包装条约提出异议,之后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买方就应付款。
(PS考如果货物出现质量问题,①破损卖方没有责任-原因:
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找船公司或保险公司;
②内容量问题-卖方)
Chapter2/3
1.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袋装大米100公吨,成交价格条件为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品质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在航运途中,因台风海上风浪过大,船上的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货物的品质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该赔偿?
不应赔偿,卖方责任的承担以货物装上船为界,货物在装船后经检验合格,则问题不在卖方身上,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于到岸后品质不符,买方应经过调查后向船公司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新加坡A商签约成交出口布料。
我方于9月1日凌晨1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天上午10点起航。
因9月1是周日,故我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2日上午上班时业务员才将装船通知发给A公司,不料上午收到买方急电,称:
货轮于1日下午3时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于是买方要求我方承担货物全部损失的责任。
试对此案加以评析。
CFR下卖方应及时给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按《通则》规定,若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造成买方漏保,则卖方承担的风险应推迟转移(即一旦在途中货物发生风险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3.我某公司向欧洲一客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成交,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运输单据,然后我公司凭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收取了款项。
几天后,出口公司接到客商来电,称:
装货的船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因此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
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我方不应该答应。
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界限是在装运港船舷,且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不负责到货,运输途中所有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此应该有买方拿着卖方背书后的提单去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我某出口公司按CIP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圣诞礼品,由于该商品销售季节性较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10月份自大连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货轮不迟于12月10日抵达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0日抵达目的港。
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真正的CIP合同?
这一合同性质不属于CIP合同。
本案中,双方约定采用CIP术语的同时,又在合同中订立了一些与CIP术语相矛盾的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于12月10日前抵达”,而当合同中作了与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时,应本着法律优于惯例的原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以买卖双方合同中的规定为准。
这实际上已经使合同性质从“装运合同”的性质变成了“到达合同”的性质,因按CIP术语成交,原本卖方只须保证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无需保证何时或按时到货。
所以本案尽管名义上是按CIP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P合同性质。
5.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收到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不料5月2日,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大部分烧毁。
问此项货物损失应由谁负担?
请根据《2010通则》说明理由
买方承担。
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6.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已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的通知,并声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躲避风暴而额外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其已替我出口公司付给了船公司,因此此付款中已将这些额外费用扣除。
问买方做法对否?
(1)可以帮助办理。
按《2000通则》规定,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同时卖方可适当向买方要求办理合同外保险的费用。
(2)应要求买方将扣除的费用退还卖方。
CIF术语中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额外的费用并不负担。
Chapter7进出口商品价格
1.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健身椅1000只,出口总价为17570美元CIF纽约,其中运费1800美元、保险费100美元。
进货成本价共人民币117000元(含17%增值税率),定额费用率10%,出口退税率14%。
当时银行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7.70元。
计算该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
2我方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每件2美元CFR纽约。
为避免漏保,客户要求我方按CIF总值加一成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查该货投保水渍险的保险费率为0.8%。
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保险金额=CIF×
(1+保险加成率)=[2X3000/1-(1+10%)X0.8%]X(1+10%)=6666(美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6666X0.8%=53.3(美元)
3.计算题:
上海一土产进出口公司某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200美元CIFC3%巴黎,在磋商过程中买方要求改报为FOBC5%上海价,已知每箱货物运价为10美元,投保加成率为10%,投保平安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该公司改用FOB报价后价格应为多少?
(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Chapter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我A公司于7月18日向法国B公司电传发盘出售产品一批,内容如下:
“发盘东北一级香菇10公吨,编织袋包装,九月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400美元CIF巴黎,7月25日前电复我方有效。
”受盘人B于7月22日电传复电如下:
“你方7月18日的发盘我方接受,请用新塑料袋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4日复电如下:
“你22日电悉,很抱歉,由于市价上涨,收到你方接受通知之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于是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请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分析: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你代表A公司,要使合同不成立,可采取什么方法?
1)合同成立。
本案中发盘人A的发盘是有效发盘,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对发盘作了变更(“用新塑料袋包装”),此变更依《公约》的解释属非实质性变更。
《公约》规定: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变更,否则仍可构成有效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本案中发盘人A并没有对此非实质性变更表示反对,因此受盘人的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
2)要使合同不成立,发盘人A应及时向受盘人B表示反对其“用新塑料袋包装”这种非实质性变更,从而使受盘人B的接受无效,合同就不能成立。
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6日的电邮发盘,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其中价格60美元/件,有效期至8月23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8月20日给对方电邮回复:
“若价格降至55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给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6的发盘。
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不可成立;
我方于20日的实质上是还盘,还盘一旦发出则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在21日知道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接受已不具有效力,不可视作合同成立。
3.我某出口公司对意大利某商电传发盘限我方时间10日复到有效。
10日下午意商电传表示接受该发盘,但由于传递的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商品市价已上涨。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你代表该出口公司,你会如何处理?
及时通知对方逾期无效
4.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运。
限B公司4天内答复有效。
A公司发盘后的第2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
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packinginnewgunnybags.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
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
收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运。
此时,因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
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售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
根据《公约》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
有道理;
B公司修改了发货条件,实质上构成还盘视作一项新的发盘,A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一新发盘,故合同并不存在。
5.我A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出口商B公司电邮发盘:
“报盘马口铁200公吨,每公吨520美元CFR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2日复到有效。
”我A公司17日复电:
“价格太高,还盘每公吨500美元CFR上海。
”法国B公司18日复电如下:
“马口铁市场价格坚挺,报价不能减,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因此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方7月16日发盘。
”试问:
我方19日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我方应怎样做,才能使合同成立?
不成立,因为A公司已于17日做出了还盘,原发盘及告失效,接受失效发盘,合同无法成立。
方法一:
我方应直接接受B公司18日复电;
方法二:
A重新发盘,等对方接收后合同成立。
6.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买卖双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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