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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厂商运输、安装人员统一管理规定》………………………………(16)
(8)《商场厂商装修管理规定》…………………………………………(17)
(9)《厂商依法上缴税(费)责任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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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经营使用合同
甲方(市场管理方):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乙方(场地使用方):
丙方(场地出租方):
宁波澳洋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为了共同发展、繁荣市场,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使用场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丙方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东段l728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以下简称“红星生活广场”楼,展厅号,计m²
的场地(上述面积已包含套内使用面积、过道、大楼立柱、公共卫生设施等分摊面积在内。
若乙方对面积有异议,应于场地交付3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确认)有偿出租给乙方经营类商品,品牌为。
乙方须严格按照此范围展示、经营,如需更换品牌产品类别,则须书面报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品牌或产品类别及超范围经营,一律视同乙方违约,甲、丙两方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使用合同期限和合同延期
1.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计费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延期:
本合同期满,乙方如有意延长场地经营使用期限,则至少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甲、丙两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使用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乙方使用(如乙方有未及时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情况,则乙方丧失优先承租权),经甲方同意后,可签定新的场地经营使用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继续使用的权利,甲方可对此场地收回另做安排。
第三条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含场地租金、市场服务费)
场地使用费采取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按(月/季/年)为一个计费租期向甲、丙两方支付使用期费用。
(一)场地租金的收取
1.租金标准:
合同期内,丙方按乙方所租用的场地计租面积每平方米元/月,向乙方计收租金,租金总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收款后向乙方开具发票。
2.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首期租金人民币元,应当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此后,乙方应于下一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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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代扣的方式缴交下一租期租金。
3.延迟缴纳租金滞纳金的收取:
乙方须按时交清场地租金,如延期交纳,丙方向乙方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
(二)市场服务费的收取
1.市场服务费标准:
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按所使用的场地计租面积每平方米元/月,向乙方计收市场服务费,开据甲方票据,市场服务费共计(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2.市场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首期市场服务费人民币元应当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日起支付,此后,乙方应于下一租期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代扣的方式缴交下一使用期市场服务费。
3.延迟缴纳市场服务费滞纳金的收取:
乙方须准时交清市场服务费,如延期交纳,甲方向乙方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
第四条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金收取
乙方签定本合同时,甲方或委托他方向乙方收取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金(大写)元整
(小写¥元)。
如遇乙方出现商品、及服务质量投诉,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不及时处理、解决的,则由甲方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进行直接处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作出的处理决定。
甲方因此而付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将从乙方交纳的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被动用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原始金额数。
如乙方退场后,“三包”期内售出商品的售后服务,一周内未给顾客或者甲方明确答复的,甲方有权先行代为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从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如乙方退场壹年后无售后遗留问题,则由甲方在三包期结束后如数退还给乙方质保金剩余部分。
乙方对消费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超过三包期壹年的,按实际承诺期限,到期后甲方方可退还质保金剩余金额,上述期限,均从实际退场时间延长一个月起算(撤场时会有部分顾客未收到所购买商品)。
前述“不及时”是指消费者进行投诉并由甲方进行责任认定后,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
第五条商户照明电费的收取
1.商场安装智能电表,采用充值用电系统,乙方则需向丙方办理先充值后使用,丙方收取相关费用,
开据丙方票据,甲方不予先行垫付。
2.照明电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千瓦时,本单价已经包含公摊电费。
丙方有权根据开业后实际产生的公共电费调整照明电费单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中重新核定的价格进行用电充值。
若在合同期内,国家供电部门对电价进行调整,则照明电费单价也作相同比例的调整。
3.乙方自行管理照明的充值用电,丙方不承担提醒责任。
如因乙方疏于充值而导致的停止供电,由
此产牛的责任均由乙方白行承担。
第六条空调费的收取
1.空调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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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费采取先用后付原则,由丙方收取,乙方按月支付空调费。
合同期内,以空调实际发生费用向乙方收取空调费。
空调费计费单位为“元/每月.每平米”。
2.定价方法为:
空调开启半个月后,根据空调实际用电量测算每月.每平米的空调费单价。
若在合同期内,供电部门对电费进行调整,则空调费单价也作相同比例的调整。
3.缴纳时间:
每月的15号前,根据商场发出空调费催缴单缴纳乙方上月空调费,每月公历15号为上月空调费最后到帐日。
4.延迟缴交空调费滞纳金的收取:
乙方须准时交纳空调费,如延期交纳,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之规定向乙方收取约定的相关费用。
2.执行对乙方员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着装(服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统一代发营业员绩效考核奖金,统一培训、对于表现优秀或违纪者,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实施奖罚处理,乙方需积极配合(详见合同附件《商场营业人员统一管理规定》)。
3.乙方必须与其员工签订正式的一式三份劳动用工合同,并将其中一份交于甲方,乙方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关系,一切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负全责。
4.应广泛收集乙方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依照这些制度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和服务(包括统一标价签、统一配送、限折销售等管理措施)。
5.在使用期内向乙方有偿提供使用经营场地以外的辅助设施及服务,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及保洁工作,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按时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保证本展厅设施正常运行。
7.若乙方同时在红星美凯龙品牌的其他商场或展厅有使用场地,当乙方在任一商场或展厅内有违约行为时,甲方都有权按照本合同违约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核准经营范围内独立合法经营,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税务、工商、技监等规定,由此产生的税、费等由乙方全部自理。
2.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必须配合甲方管理。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营业需要招聘或辞退营业人员,所聘营业人员须向甲方办理备案手续,佩戴甲方统一的服务证上岗,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
乙方不得聘用因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辞退的人员,同时不得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聘用其他在职人员。
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营业员,由乙方确认后使用。
3.乙方特别承诺: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导致与甲方、丙方解除合同时,乙方自愿将其展位内的全部展品让与丙方所有(展品数量以双方解除合同时展厅的样品为准),由丙方白行处理或由丙方委托甲方自行处置。
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展品。
如丙方接受展品则以实际变卖金额为准。
充抵乙方应向甲方、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及赔偿款,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另行补足。
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款所称“展品”作价出售,丙方亦有权选择对乙方商品异地留置。
乙方签章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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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必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产品厂家销售授权书等有效证明文件,进口工业品需提供相关报关证明。
乙方所经营的工业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并且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绿色环保认证,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是对人体无伤害的、无污染的绿色环保商品,进场商品必须具有鲜明个性与优良品质,严禁仿制其他厂家产品,禁止出现相同样品中重复或“克隆”现象,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样品。
乙方展示的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企业名称、专有技术以及认证标识等,若有违法行为,所有责任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做到“一品一店”,不得超范围经营,且配套产品也须具备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入;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整体企业形象(商品展示、营业秩序等);
乙方必须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不得无故停业或在非营业时间内营业,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或丙方均有权终止场地使用合同,并对乙方展位内的展品货物进行封存拍卖处理,以弥补甲方和丙方因乙方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企划、团购营销活动,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参加甲方组织的营销活动需书面提出申请,获得甲方书面认可。
如乙方不参加甲方组织的企划、团购营销活动达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遇商场承担的费用先由乙方代垫情况,由甲方在收取市场服务费时从其中抵减。
7.乙方在使用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商场设施,展位如需装修、调整升级,乙方必须将装修方案书
面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改变和破坏展厅外形原结构,不得实施影响消防安全的装修,应使用检验合格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装修材料。
同时,应当采取防尘、防污、降噪等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经营。
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不得私自将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他人或者承包给他人实际经营,否则甲、丙两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
(经甲方同意的内部转让,经营者一旦发生变化亦须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及缴纳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金。
甲方应及时将场地使用的变化告知丙方。
9.乙方应按时交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电费、通讯费、空调费、市场服务费、场地租金及各项行政税、费。
10.在使用期内,如遇甲方、丙方对市场进行整体规划、调整时涉及乙方,乙方必须无
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
11.乙方广告牌、灯箱的制作、安装,必须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定尺寸、定功率、定安装位置,灯箱须使用防火阻燃材料。
12.乙方必须承担展厅营业期间的消防及安全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乙方原因在展位内吸烟,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13.乙方必须参加由丙方或甲方统一组织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办理保险,其展厅内存放的财产遭受火灾等意外损失时,由乙方负全责,甲、丙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4.乙方在制定商品销售价格时,应以直销为原则,自觉遵守甲方确定的各类商品价格体系,不得虚标高价,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商场统一折扣政策。
保证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在同一地级市中,销售的价格最低。
最高折扣率不得低于甲方规定标准,如乙方销售特卖品、样品需使用商场统一的经物价部门监制标价签,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视情况进行预警、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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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乙方不得以未开据发票为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也不能以其中某项服务存在的瑕疵而拒绝缴纳其他费用。
16.由于第三方(含商场其他承租方)的行为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求偿,甲、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丙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之规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丙方对甲、乙双方不负任何代垫责任。
2.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保证本展厅设施正常运行。
3.丙方委托甲方对本商场商户进行咨询服务管理,并给予甲方相应的管理权力。
4.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丙方若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仅赔偿展品、装修费用等直接损失,不对预期损失、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及人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应自觉爱护甲方、丙方的财物,自行负责展位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甲、丙双方所提供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
2.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作为仓库使用或者闲置。
3.甲方实行商场化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收银制度,尤其是促销活动期间的统一收银。
乙方必须使用商场统一的商品销货订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该制度,否则第一次违反甲方予以警告,第二次违反甲方予以停业整顿处理,第三次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对销货单实行发票式管理,乙方购买时甲方会进行登记备案,开据使用后,乙方必须提供一联供商场收存。
4.为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
否则,甲、丙双方视同乙方违约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推行三大服务承诺,即“对所有售出商品负全责执行先行赔付”、“执行30天无理由退货”、“致力倡导绿色环保”,乙方必须完全配合并执行(详见合同附件《先行赔付承诺》、《三十天无理由退货承诺》)。
6.乙方签订本合同,即意味着乙方接受甲、丙所提供的场地租赁、服务咨询、物业管理等整套服务,乙方无权选择接受其中的某一或两项签约方提供的服务,而拒绝其它签约方提供的服务。
7.甲、丙各自独立地为乙方提供服务,互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在使用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办好所有退场手续并交足所有费用方可终止经营(退场)。
合同终止、解除或者期满后,乙方的所有装修归丙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如续租所有装修归乙方继续使用。
2.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甲方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会。
3.在使用期内,如乙方需要变更法人、更换品牌的,须严格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流程办理,如果为内部转让情况,应依照前商户解除合同,后商户进场程序办理,并缴纳应缴费用,如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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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
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前三日内(或按甲方指定的其他期限),将乙方展位内物品全部撤出展位,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撤出场地,则甲、丙方有权腾空展位及处理其相关物品,乙方无权因此向甲、丙双方主张任何费用或损失。
(此条款已由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且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己明确知晓)。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签约三方应本着诚信合作,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2.在使用期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丙两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与商品质量及经营保证金相等的违约金并另行赔偿甲方、丙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1)未按本合同或附件规定期限付款;
(2)违反工商、物价、税务、治安、卫生、消防等法规,经有关部门或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纠正;
(3)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被新闻单位曝光影响甲方、丙方商誉;
(4)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
(5)不妥善使用、维护甲方、丙方设施,造成甲方、丙方重大财产损失;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品多次(三次及以上)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经甲方警告,仍不纠正;
(7)与顾客吵架、打架,或者有其他严重侮辱顾客行为影响甲方声誉。
(8)乙方存在的其他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严重事项发生。
3.乙方违反本合同、补充合同或附件,甲方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乙方不得拒绝。
4.在使用期内,丙方和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除外),丙方应退还权责发生制尚未使用的已付租金,丙方不承担其他赔偿;
5.甲方如适用本合同或附件对乙方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发生错误,甲方应停止处理行为,但丙方及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素
使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违约,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若造成损失的,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正式开始营业时间规定
乙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后(含乙方确认同意进场装修交定金为准),必须按甲方规定,抓紧时间装修及布展,必须确保与商场开业日期同期开业。
如出现故意拖延开业时间,影响商场整体开业,甲方将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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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有权收回展位出租使用权,并终止合同,已交预约使用定金没收,不予退还乙方。
第十五条保密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所有合同、附件及其他有关内容,保证不向第三人泄密、透露,如有违反,一经甲方确认事实成立,甲方有权收取乙方违约金10000元,情节严重者甲方、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展位使用权。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
1.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2.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凡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内容矛盾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4.合作期间内,甲、乙、丙三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
5.与保密、款项支付、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6.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签章后即生效,附件条款同步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应共同遵守。
8.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内容均为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讨论后确定,并非其中任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为9份,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必须共同遵守。
签订本合同,即表明乙方已经审阅同意接受执行全部附件内容条款。
(1)《商场质量监督“预警”管理办法》
(2)《商场治安、防火安仝责任书》
(3)《负全责先行赔付承诺书》
(4)《执行三十日无理由退货承诺书》
(5)《商品价格规范管理承诺》
(6)《商场营业人员统一管理规定》
(7)《厂商运输、安装人员统一管理规定》
(8)《商场厂商装修管理规定》
(9)《厂商依法上缴税(费)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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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商场质量监督“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各经营厂商自觉遵守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自觉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红星美凯龙的质量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场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警管理办法为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处罚条款的实施细则。
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合同及附件和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或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的行为,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首先给予警示(即预警),要求违规者及时自行改正;
如预警无效,给予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退出场。
第三条乙方出现下列行为被投诉到红星美凯龙商场或有关部门,经过查实,甲方向乙方给予预警:
l、定金问题处理不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
2、甲方动用质保金后,乙方未按时补足质保金;
在定制交易中经营者自己违约,定金不予双倍退还的。
3、一个季度内出现一次承诺为顾客解决售后问题,而一直推托不办,造成顾客再次投诉的。
4、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商品质量投诉或一个季度内累计出现四次各类投诉的。
5、不配合商场正常管理工作,不参加商场各类企划、团购营销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
6、质检、工商部门抽查判定乙方某经销商品为不合格产品,而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
7、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不守信用,不按时交货使顾客空等的。
8、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所送货物与展位样品或购货凭证内容不相符的(品名、规格、款式、色泽、型号等)。
9、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到政府行政部门、消协或新闻媒体的。
10、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质量责任投诉问题,且不按国家规定给顾客解决的。
1l、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顾客投诉属于材质明示不规范的。
12、每月商品和服务质量投诉次数经甲方统计为前三位的。
第四条出现第三条所列各种行为被预警无效者,甲方将分别给予乙方如下经济处罚:
1、凡出现第三条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情况,经预警无效,处以2000元以下管理违约金。
2、凡出现第三条之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款情况,经预警无效,处以5000元以下管理违约金。
3、出现第三条之第十一款情况,经预警无效,处以10000元以下管理违约金。
4、连续三个月出现第三条之第十二款情况,予以清场。
第五条乙方出现以下严重行为者,乙方须向甲方给予经济赔偿:
30000—50000元,并且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
l、向顾客出售三无产品。
2、向顾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所销售的商品没有通过国家相关的绿色环保认证,对购买使用者构成伤害的。
3、借在商场经营的平台,对顾客或合作者进行欺骗和私下转让出租商位。
4、商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问题,乙方未能妥善解决,顾客投诉到新闻媒体,被曝光使乙方名誉受到损害的。
5、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新闻媒体直接到商位采访,经营者没有立即通报商场管理部门而自行随意接待采访,造成乙方名誉受到损害的。
第六条一年内乙方收到甲方各类预警累计达到3次,甲方给予乙方清退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铺位使用协议。
本管理办法自使用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乙方愿意接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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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场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
为了预防火灾,杜绝事故隐患发生,积极配合商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现根据有关规定,愿意就场内经营、装修安全事宜与红星美凯龙签订安全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1、甲、乙两方的法人代表(或承包人)应对所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工作共同负责,甲方、丙方成立安全治保领导小组,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乙方变更负责人不影响责任书的有效性。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丙方的规章制度,并对其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如发现乙方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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