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经济法学复习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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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变
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
2、兴起
①最初提出者:
法国,蒲鲁东(Proudhon)
②我国法学界的不同认识
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
2、市场机制的维利性→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方式。
国
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总
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
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
运行。
3、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
制定规划或计划、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和政
策工具,引导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
提供帮
助、服务。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兴起。
1、法律体系的因变
案例分析:
某超市门口悬挂着该店规定的店规和章程,声明该店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某顾客在此店购得奶粉一袋,回家后发现此奶粉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此顾客能否要求该店退贷?
该声明无效,该店应承担责任
法国法学家蒲鲁东(Proudhon):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
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①不同于民商法:
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调
整的是国家直接参与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
②不同于行政法:
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而是经济调
节,仅涉及经济调节。
“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德
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经济学字典》)
2、经济法的兴起
①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
1755年,法国著名的
空想社会主义者(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
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②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认识
A、没有自己的历史;
B、是一个历史概念,在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
断资本主义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过。
1、了解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早起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2、1929-1933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
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4、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
亚非拉国家
2、了解经济法发展的过程;
3、掌握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经过及立法概况
掌握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经过及立法概况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
与发展的区别。
课堂讲授法、讨论法
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5分钟)
1、早期社会,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
民事、行政、刑事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时间:
生产社会化以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
案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继出台的《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法律,就是早期的经济法,他们体现的是封建主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干预主义。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0分钟)
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阶段。
立法体系趋于完善阶段。
4、20世纪80年代至今
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阶段。
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15分钟)
主要指亚非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
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调控。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10分钟)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一)产生的背景和途径;
1、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一致性:
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
2、区别:
原因、性质、范围、程序和行使的方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法概况
1、苏联东欧国家;
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四个阶段)
(一)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途径
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
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
2、区别
①发生的原因不同:
马克思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有新
的经济基础。
②经济职能的性质不同:
对经济全面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
③经济职能的范围、程序和行使的方式不同。
A、范围:
广泛,几乎涵盖整个社会经济。
B、方式:
主要依靠改革措施、执政党和国家文件、领导人
权威、行政命令、实行直接的指令性管理。
C、程序
1、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
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
四个阶段
课堂讨论:
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经济法案例
①1949-1978:
基本上无经济法;
②1978-90年代初:
基本确立;
③1992-20世纪末:
体系框架渐趋完备;
④20世纪末至今:
新的发展。
(5分钟)
(一)案例
1、前捷克斯洛伐克是世界上唯一一个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
法典颁布于1964年6月4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12篇。
内容分为:
总则、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公共组织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结算和信贷关系、供应货物的经济债、基本建设中和在国外建设工业体中的经济债、货物运输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间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一般规定、过度规定和结束规定等。
2、课堂中提到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继出台的《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早期的经济法,体现的是封建主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干预主义。
3、两战期间,资本主义经济法为适应战争经济统治和战争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日本经济法于一战时产生。
二战后,德国制定和完善了大量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为德国从战后巨大的经济困难中迅速恢复过来并跃居资本主义经济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讨论:
1、结合两节课的内容谈谈两类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否相同?
2、上述实例可看出经济法发展的过程是怎样的?
经济法是生产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经济法在西方国家首先出现,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一步步产生、发展、成熟的,并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利益本位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掌握经济法的定义。
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国家经济调节的内涵和外延。
25分钟
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研究性教学
案例导入:
2007年2月,某会计专业大学生放假回到家里,邻居聚在他家和他闲聊,得知其刚刚学习了经济法,张大爷向他问道:
“经济法是管什么的法?
我到市场上去买猪,谈好价钱,最后把猪买回家,能用经济法吗?
”李大爷又问:
“我儿子在城里自己开了个公司,以后这个公司的财产要给我孙子继承,这都能用到经济法吗?
”你认为本案中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
板书
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
1、定义: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法律规范
2、本质
①国家干预;
②全局性、社会公共性;
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20分钟)
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本质:
①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
活的干预;
②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
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③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
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或者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
要。
④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
③国家的需要;
④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关系。
系。
结合课前案例讨论,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自学)
推荐书目:
1、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版。
2、杨紫煊主编:
《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0年版。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深刻把握经济法的内涵。
与外延。
1、掌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
2、明确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
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与区别
案例分析法、课堂讲授法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1、定义;
2、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①国家调节;
②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③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
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也
就是说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二)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2、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
家经济职能,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的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
的义务。
3、不是当事人直接的完全自愿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
1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
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经营者
二、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与民商法的关系
项目
部门
经济法
民商法
调整对象不同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生关系
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主体之间是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
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不需要管理关系
调整方式不同
公私兼顾的法,调整方式既有意思自治也有强制性因素。
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
内容不同
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则、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
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
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与民商法的关系:
①调整对象
②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调整方式不同
④内容不同
2、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
目的、任务不同
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
1经济性的;
②非经济性的
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行政命令直接管理
干预方式,非直接指令管理
管理的原则不同
命令与服从原则
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
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1、内容:
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少量经济领域
2、深度:
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个别生产过程。
只涉及经济领域。
2、仅限于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立。
侧重角度不同
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
微观管理
管理主体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家权利机关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2、与行政法的关系:
①目的、任务
②管理方式和手段
③管理的原则
④内容与深度
⑤侧重角度
⑥管理主体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分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
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
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例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的社
会责任等等。
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
关于商品市场的法律制度中一般消费品市场的管理、集贸市
场的管理,烦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等。
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
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例如,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产业调节
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等。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例如,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劳动法律制度、社
会报账制度等(一些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价值、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他们的具体内容,和彼此之间的关系。
1、了解经济法的价值;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掌握经济法的功能。
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价值
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2、意义和作用
3、内容
①实质正义;
②社会效益
③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课堂讲授法
1、定义: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
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观是对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价值判
断和适用的一种标准。
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的价值是同义的。
①有利于在经济法研究中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
②经济法的制定要有正确的经济的价值作指导。
③经济法的适用、实施也在呼唤经济法的价值
①实质正义:
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
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与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
人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
②社会效益:
社会的整体效益。
A、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
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B、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
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想,都有赖于经济法的科学制定
与实施。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
的准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①平衡协调原则
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
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
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立法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2、内容
②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③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
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
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
(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
等现象存在。
课堂作业:
不定向选择题:
1、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是(C)
A、宏观调控B、微观调节
C、法律手段D、行政手段
2、简述经济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定义及内容。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及构成要素。
1、懂得法律关系的含义;
2、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
3、牢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4、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方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
1、定义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①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
②必须为经济法所确认;
③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都是具体的。
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导入知识
法律关系介绍:
任何法律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然而却是由法律部门对特
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而形成的另一种社会关系,是由某种特定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化。
例如,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被行政法调整之后,即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
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民法调整后即形
成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被婚姻家庭法调整后,即形成婚姻家
庭法律关系。
是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
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3、分类
①地位:
国家经济调节(管理)
主体和基本被调节(被管理)主体。
②管理环节:
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中层管理主体、基本被调节(被管理主体。
)
③经常性或者专门性:
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者非专门性主体。
④职能分工:
综合经济调节管理
主体、职能经济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
⑤组织形态:
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①按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
②按在国家经济管理环节分:
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中层管理主体、
基本被调节(被管理主体。
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中层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
是指
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外的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
家机关。
如广西区财政厅、农业厅等厅局。
被管理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
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
他们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国家
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最终承受着。
③按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者专门性与否,分为:
④按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可分为:
主体、职能经济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
违法犯罪裁判主体。
⑤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
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
社会组织等。
二、国家调节经济主体
上述分类中的经常性和专门行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最高权利机关——管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最高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即国务院
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3、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
上述经济调节管理主体,既是行政法主体又是经济法主体,在实践中
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4、“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
往往不需要区分。
4、“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
国家允许和提行民间组织也参与调节活动,或者讲部分调节职能
交由民间组织担任。
但是,他们必须接受政府的必要指导和约束。
三、基本被管理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
动参与者。
2、地位及作用:
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处于被调节和被管理地位;
②作用:
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是最积极、最主动、最活跃的分子。
3、分类:
①国有企业:
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其所有或控股,依法设立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
被调节、被管理;
最积极、最主动、最活跃
②非国有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如常见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等
企业。
除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
课后作业:
1、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体系中的决策主体,主要是指:
(C)
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B、地方权利机关
C、国家各级权利机关D、企业的决策机关
2、下列经济法主体观点正确的是(D)
A、经济法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
B、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经济职权的社会实体;
C、经济主体可以是国民经济管理活动的或者一定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的间接参与者。
D、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了解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其特征、内容等具体要求。
懂得区分经济调节中的权利义务与名商法中权利义务的区别。
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定义及特征;
2、掌握国家经济调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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