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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
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③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2、简述犯罪未遂概念和构成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末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4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主要构成要件:
(1)、侵害现实存在
(2)、侵害正在进行
(3)、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针对侵害人防卫
4、简述连续犯及其基本特征。
答: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5、简述我国刑法是如何严控死刑的。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刑法48条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缓刑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死刑。
5刑法分则的限制:
(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
(2)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的判决的条件
6、简述自首及其成立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7、简述累犯及其构成。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8、简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我国刑罚的体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
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
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
附加刑的特点是:
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9、简述缓刑及其适用条件。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适用条件: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
各国对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台湾就规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缓刑,而成年犯则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
(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
)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
如在英国,被告作出的认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
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
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三、案例分析:
1、一天傍晚张某(男,30岁)从山上砍柴回家,路遇邻村的李某(女,16岁),遂起歹心。
张将李抱住摔倒,并扯下李的裤子。
李怏求张不要强奸她。
张某思索片刻即住手。
李某从地上爬起,刚走出几步,张突然想到李如果回家告诉家人则不好办,即赶上去双手猛掐李的脖子,等李昏迷后才松手。
临走时取下李的手表及金项链。
李实际未死,回家后将事情经过告诉了父母。
李父即找到张,索要手表及金项链。
张某不但不归还,反而将李父打成轻伤。
分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应如何处罚?
强奸罪(中止犯),故意杀人未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
2、农民张某,以3000元从人贩子手中将被拐骗的四川籍女青年李某收买,准备与其结婚。
收买后,张于次日晚强行与李发生性关系,后又多次与李发生性关系。
为预防李某逃跑,张不允许李走出自己的院子,并派人看管。
一天李某跑出院子被张某抓回,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的认罪态度较好。
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相关条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视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减轻刑罚。
3、刘某,某乡农民,2007年6月间,刘某以拉货为名,先交给车主运费,让车主把车开到指定的地点,又以和车主一起去吃饭、找人为由,把车主支开,然后对与其同去的人说:
“这是我买的车”,让同去的人把车开走,据为已有。
刘以这种手段,先后在周边17个县市作案38起,非法占有机动三轮车、厢式货车30辆,总价值达16万元,销赃得款8万元。
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构成盗窃罪,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现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即为盗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为盗窃罪,刘某的行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甲开了一个书报亭。
某日,有一位顾客在书报亭买了一份《南方周末》离去,将一只黄色皮包忘在了书报亭处。
甲把皮包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放着价值6万余元的财物。
赶紧把皮包藏在了隐蔽处。
时隔不久,顾客找到他,问:
“老板,你看见一只黄色皮包没有?
”甲说:
“没有见到。
”之后,甲将皮包拿到家中,据为己有。
甲在公安人员查询时,矢口否认,后在其家中被搜出财物,才承认拿了失主的财物。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
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甲乙两人构成侵占罪。
应用技术学院刑法学考查题
班级:
土木10-1
姓名:
郑立颖
学号:
21106328
日期:
2013.5.1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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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