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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的出现,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任何其他媒介”言论自由中的一种,同样作为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言论体系,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使人们能够突破地域、时空的限制向更广阔的空间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等同于传统意义上言论自由的价值,比如网络言论自由是社会民主的标志,网络言论自由是追求真理的途径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基本权利。
隐私权在很大方面表现为公民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享有的对个人相关信息的不对外公开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该条规定明确包含看对公民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它的存在给予了公民更多的空间,在这个时常出现欺诈的社会为公民加上了一层保护衣,即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时也消除了一些不公平。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权利,保护隐私权既维护了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联系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是体现人格权的不同方式,人格权是指为了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享有和实现,有助于培养独立人格意识、塑造人的健全人格。
而要实现人格权,保证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必不可少。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属于人格权。
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其隐私不受侵犯,但若想充分实现言论自由必然会触及他人的基本信息,从而会侵犯他人的隐私。
言论自由强调了公民对外界信息或者个人思想的输出过程,是人格独立和自由的一种体现,正确使用言论自由不仅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和获得真理、促进和保障民主政治,还有助于维护和增进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例如,2014年国家为了更好的了解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想法,政府专门在几大新闻网页上开通了一个渠道—政府工作报告我来写,以便了解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反馈情况。
还有就是老百姓可以在相关网站上讨论国家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反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真实有效的消息反馈有助于国家更好的打击腐败,完善政府管理。
除此之外,当代人充分利用网络的力量,在网上公布失踪人的基本信息和照片,号召大家共同寻找失踪人口。
这样很大程度地增加了寻获失踪人口的几率。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其本质就是两者的内容目的存在冲突。
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避免受到外界侵害;
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
例如在全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中,女白领姜岩自杀前在微博上揭露了其老公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具体地址等信息,并附上他与另一女性的照片。
在她死后,姜岩的同学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
哀莫大于心死>
等文章;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络上出现了<
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
一贴。
网友对王菲进行了人肉搜索以及其他偏激行为给王菲及其家人带来了重大的精神伤害。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很容易发现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公民对于事情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过度地使用则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王菲的婚内出轨等问题,人们的议论无可厚非,因为其触犯了公民的道德底线,但是网上的人肉搜索等事件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也因此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
二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两者冲突的体现
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国家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一)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一些网络成果在方便公民的同时也给公民带来了弊端。
例如我国网络空间上出现的一种怪异现象—网上公共论坛异常活跃。
公民在上面不仅可以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热烈讨论,大家各抒己见,而且还可以对某些非公共事务进行关注和探讨,并发动众多网友对某些触犯公众道德底线的事情和人进行讨论和抨击。
从最初的“虐猫事件”,到相继的“铜须事件”“姜岩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强大的好奇欲和共同的道德价值观驱动着人们对那些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现象进行抨击,而有些盲目的做法不经意间就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再例如网络上的xx门事件,在如此快速和便捷的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不再受到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散范围之广泛,行为性质之恶劣,同时给社会公众人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
即便人们极力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可网络的力量之强大时常让人们措手不及。
因此如何协调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国家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言论自由与国家秘密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言论自由强调的是公民可以自由将内心的想法自由的表达出来,向外传递信息,另一方面,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是不容许信息外露的。
例如2014年4月,张某受到高新诱惑,通过QQ联系,为一位自称境外杂志社编辑提供“辽宁舰”照片,最终该男子被采取强制措施。
同月大连市某大型企业员工进入重大军工项目生产现场拍摄,且多次进入敏感区域,拍摄大量军事目标照片并传到境外,其中获利超过9万元。
除此之外,随着BBS的普及以及用户人数的不断增加,电子公告几乎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并且,BBS论坛的表达方式已经多样化,不再是单纯的文字,音频,视频、图像等都可以成为发布对象。
随之也会给人们带来一些弊端。
比如网络暴民运动,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某些论坛侵犯了讨论的内容侵害了国家的机密,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影响。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某些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低,很难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差别,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导致泄漏国家机密。
同时也警示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要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安全不容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若是侵害国家安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对促成两者平衡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立法现状
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第9条规定: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其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的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自《权利法案》首次确立了言论自由后,各国纷纷效仿并对其加以完善。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
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
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从而建立起了言论自由保护的法律体系。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随着的网络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言论自由成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更好的保证和利用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2015年国家开展了“2015政府工作报告我来写”的活动,1月26日和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分别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座谈会、教科文卫体界人士和基层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
并于2015年2月2日下午启动,网民可以登录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网、新浪网、腾讯网的专题页面参与活动。
这种以公开方式引领民众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的行动,充分体现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优势。
然而言论自由却是一把双刃剑,稍微过度地使用也会给公民乃至社会和国家带来很大的伤害。
例如2014年李某某案涉案律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某某在她的微博上公开晒出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虽然做了部分保护措施,仍旧有一些资料能够泄露当事人隐私。
比如其公开的有关妇科检查资料以及案件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该案件的相关证据,这些不仅透露了案情,还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行业处分。
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已经意识到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给予公民尽可能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保证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并正确引导了公民如何恰当使用言论自由。
隐私权虽作为一种人格权,但在我国立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含义,也未直接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做出相关规定。
1986年4月1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较为重视,但是对隐私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到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随着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法也陆续出台。
如1998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散发消息,侵害他人隐私权。
该规定保证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又不得损害他人的隐私权,为公民正确文明上网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立法不足的体现
当代社会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提高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这也使之有别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
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信息的快捷性和方便性,使人们能够快速接受外界信息,了解世界和他人。
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存在很大隐患,同时又很容易为某些犯罪分子所利用。
例如图片搜索引起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在维修电脑时,这些照片被不明身份的人非法获取,自2008年一月底开始,这些照片被传到网上并广为流传。
这些艳照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非常广泛,迅速成为国际事件,包括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媒体都对图片进行了图文报道。
此后,虽然陈某某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讲明实情,并且向该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女性表示道歉,然而身陷“艳照门”的众女星们却因此受到很大影响,或婚姻受阻,或婚姻家庭面临破碎,或星途惨淡。
在这个案例中,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损害了人格权,其传播速度及范围之广泛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名誉上的重大损害,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艳照的流出被一些不法分子刻成光碟牟利,大量的淫秽和盗版光碟流入到市场中,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毒害了公民的精神。
虽然司法界对于图片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展开了热议,但“艳照门”事件最终没有引致法律上的诉讼。
这也充分体现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立法不足,法律漏洞使得某些不法行为逃过法律制裁。
四对促成两者平衡提出的建议
(一)法律普及
1、大力宣传普法教育,致力道德文明建设。
当今网络公共论坛活跃,其很大原因在于网络上都是匿名讨论,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不受法律制裁。
对于社会上的热点事件,公民经常受到情绪驱使,容易借题发泄自己的委屈和不满,因此网络上的部分言论过于个人化,易走偏激,最终容易导致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这些归根究底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低,很难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差别。
因此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道德文明建设尤为重要,我们必须要防防患于未然。
既要让公民意识到言论自由的界限,又要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从而可以在保证自己权益的同时又不侵犯他人权利。
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创建文明上网日,提醒和号召公民文明上网,为创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尽绵薄之力。
同时对身份特殊的人员提出更高的职业要求。
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注意自身的语言和行为,为引导公民正确认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做个榜样。
(二)法律规范
2、完善立法体系,推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增强政府管理。
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的层次普遍很低,相对较高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然而决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其制定普遍没有经过公众的参与和讨论就制定出来,难以代表广大的民意。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隐私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法律法规的刚性去管理必然会影响到网络的顺利发展,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和教育,从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3、加大对网络自由滥用导致他人隐私权受侵害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网络政府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公民滥用言论自由而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是时常发生的,而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则有利于公民文明上网,正确行使言论自由道德权利。
另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结合当今中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侵害隐私权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适合的法律制度。
从而对网络进行统一管理,比如说增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公民的错误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保证两者的平衡。
除此之外,网上政府的监管也颇为重要。
例如上海建网上政务大厅打造“透明”政府,在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建设网上政务大厅,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网上政府监管系统,是网络信息传播迅速的必然趋势。
它维护了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的运行秩序,并从而保证了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技术规范
4、研发网络语言筛选屏蔽软件,完善网上政府监管系统。
法律知识的普及和道德文明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其成效也是循序渐进的,因此同时辅助一些其他的措施尤为重要。
例如网络语言筛选平屏蔽软件,它属于一款智能软件,能够自动处理公民的言语,并将一些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话语进行处理,使其他网民无法看到这些偏激话语。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任何法律不得与其相悖,公民拥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言语内容有时候危害到他人利益或者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利益时,我们有义务防止这种现象产生。
而研发网络语言筛选软件即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又能够防止言论自由的滥用而导致的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现象的发生。
(四)借鉴他国关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平衡的相关立法
5、美国通过大量的侵犯隐私权的判例,逐步确立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制度,例如美国联邦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如1974年的《隐私权法》,1986年的《电信隐私法》1988年的《录像隐私保护法》、以及《计算机竞争和隐私保护法》等都反映了美国对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重视。
美国是对隐私权进行理论研究和系统立法的最早的国家。
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把言论自由既作为政治权利加以保护,又作为公民权利加以保护。
如美国的《统一实施的单出版物法》、《新闻自由法》、《阳光法案》、《记者保护法》等。
我国也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并完善自身法律体系,指导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
在英国,言论自由既是一项政治权利,又是一项公民权利。
英国的《煽动兵变法》、《国家机密法》、《出版自由规则》等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都作了明文规定。
对于隐私权,英国则普遍认为,个人隐私只能是法律之外的东西,或者最多不过是一种附属的价值。
英国法院至今尚未将侵犯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待,要使隐私权得以保护,必须使其附着于其他诉讼,即只有当被告的行为构成诽谤、侵犯版权、违约或其他侵权行为时,法院才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但这一规定只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免受侵害,而没有对个人的名誉和隐私进行任何保护。
后来,由于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进行肆无忌惮的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免遭侵害,必须改善现行法律的规定。
总体来说,德国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界限划分得不很清楚,私人领域受尊重的程度,以及来自私人领域的真实情况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知悉和传播等都非常模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法律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综合考虑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二者利益的大小后,法官有权做出一个公正的选择。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立法思想我们可以看出各国不同的立法侧重点,从中我们可以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从而达到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五总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法律体系,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网络监管体制,加大网络侵权惩罚力度,并结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两者之间的联系,二者才能得到很好的平衡,社会也会更加法制化、文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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