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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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语称
1.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来自日文。
2.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3.在西方,具有本质内容的“宪法”概念的使用,却并非始于英国,而是可追溯至古希腊。
在古希腊,宪法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实质特征
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四、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
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2.不成文宪法:
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1.刚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柔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制定宪法的主体。
1.钦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2.协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3.民定宪法:
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什么是主权?
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
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
什么时候写入我国宪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第四节宪法效力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要素
1.含义:
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2.要素:
(1)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
(2)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
(3)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4)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
(5)以司法审查为保障。
(宪法的调控性)
二、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1)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2.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宪法依赖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1)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
(2)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
(3)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
1.客观原因:
社会的变迁。
2.主观原因:
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
3.宪法本身的原因:
为了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1.修改内容上的限制
(1)将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不可修改的内容。
(2)规定共和政体不得进行修改。
(3)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
(4)规定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在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1)规定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宪法。
(2)规定必须定期修改宪法。
3.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4.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64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修改程序
1.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
2.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3.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
第二节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
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二、宪法解释的功能
1.明确宪法的含义。
2.补充宪法的缺漏。
3.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
4.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节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
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具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第四节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类型
1.立法机关审查
2.司法机关审查
3.专门机构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审查的内容和特点
1.内容:
(1)在具体诉讼过程中附带性地对法律、法令的合宪问题进行审查。
(2)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2.特点:
(1)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2)对违宪立法的判例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
(3)联邦法院的纵向与横向审查方式。
3.我国宪法监督中审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对于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
1.了解世界、欧洲、中国、新中国、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第一部宪法(宪法性文件)的时间、国家等。
2.注意我国宪法修正案表格(特别是99和04年的修宪内容)
第四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阶级性质
一、国体的含义
国体(国家性质):
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节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1)国有经济
(2)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3)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3)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4)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
(5)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二、非公有制经济
(1)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
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节“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五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各国政权组织形式p224※
二、几种常见的政体
1.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1)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2)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3)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2.总统制共和制
(1)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2)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3)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4)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5)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3.议会制共和制
(1)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
(2)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3)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不负行政责任,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首相)手中。
(4)政府与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如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内阁如不愿辞职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
(5)议会、政府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成员,议会的重要提案多来源于内阁。
4.半总统制(法国)
(1)总统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掌握行政权,组织和领导政府,同时是国家元首,统管武装力量。
(2)政府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可以解散议会。
学界通常将之称为“半总统制”。
三、我国的政体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含义:
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特征:
(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3)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同时设立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和“经常性”的兼顾。
3.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①从性质上看,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机关是民意的代表机关,在理论上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便于人民统一行使权力,有效进行国家管理。
②从实践上看,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均占绝对优势,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③从机构的设置上,我国的国家政权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是按行政区域进行设置,既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又便于人民对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依赖其他制度而产生,是其他政治制度产生的基础,反映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
1.单一制
(1)含义:
单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2)特征:
①从权力划分关系上看,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中央还享有对地方的全面监督权。
②从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全国只有一套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体系。
③从对外关系上看,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3)模式:
①中央集权单一制
实行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国家,地方自治权较小,中央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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