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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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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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适用解读解读一、新条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二、新条例六大亮点内容:
三、新条例争议议和难难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常委会议2018年6月20日审议通过。
2018年7月31日签发,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8年10月1日实施。
共计5章56条。
法律裁决,不经鉴定(不足:
定性不准、量刑过重、恐惧心理等)医学科学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87年6月29日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明确规定。
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2002年4月1日最高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2002年4月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国务院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七尧医疗损害贡任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对有效觯决医疗损害责任、充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了对医疗损害责任话用过错责任、讨错推宗责任和无讨错责任等三种不同的归贲界则,明矶规定了忠方的知恬同竞权,压方告知说明义务、免贡车由和过度诊疗行为等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
司法桴释内容包括;医疗损杏资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贲任分配及具体规贝小医疗损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鉴定与专家辅助证人、医疗损苦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医疗损吉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赌偿数额确定等,都作出了明轨的规定2018年8月31口,国务院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起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题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虽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斛杆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忠对抗,促进医患和谐,2018201020142015201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制定过程启启动动条例条例侵权责任法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条例颁布实施1、2014年9月15日形成草案,但过多强调民事处理,脱离了行政法规的轨迹,被否定;2、2014年底再次形成草案,2015/2016年正式纳入立法计划;3、2017年确定条例为新的行政法规,保留事故条例,重新制定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7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
新旧条例的关系俩条例同时有效,各司其职医医疗纠纷预疗纠纷预防和防和处处理条例理条例u预防医疗纠纷u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医医疗疗事故事故处处理条例理条例u医疗纠纷行政处理u行政投诉u行政调查u行政处分、处罚u民事责任(诉讼,非诉讼)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u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u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梳理及分工一、新条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二、新条例六大亮点内容:
三、新条例争议议和难难点亮点一:
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a)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公布:
美国每年约有25.1万人死于医疗事故,占比9.5%b)德国最大医疗保险公司AK公布:
德国平均每年发生医疗事故约19万起,致死约1.9万,2017年对医生人身攻击发生288起,其中医生被殴打占25%c)构建一套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医疗机构为主体、强调第三方调解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综合性的多元化的新机制及一套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新模式。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参与主体多元化政府领导、协调,卫健委指导、监督,司法调解,公安维护秩序,财政、民政、保险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实现路径多元化宏观层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各自发挥自己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利用各自的行政职权开展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中观层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利用行政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并适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微观层面: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通过强化依法执业、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注重与患者的沟通和医疗风险告知,建立有效的畅通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对医疗纠纷进行防范。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具体方法多元化基础性预防方面: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第3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19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10条)。
二、强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并加以落实(第9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12条)。
三、强化医患沟通和医疗风险告知(第13条、第17条)。
四、规范病历书写和管理,并保障患者的病历知情权,病历资料全部向患者本人公开(第15、16条)。
五、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医疗纠纷处理:
一、建立畅通的有效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二、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的各种渠道及患方的权利;三、做好早期的医疗纠纷处置及证据保全工作;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为基础的医患和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五、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保障措施:
对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各项强制性规定,新条例都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予以保障。
在第四章中,分别规定了病历失真的法律责任、临床技术运用的法律责任、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尸检报告虚假的法律责任、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等。
亮点二:
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医疗损害鉴定*调解强调进行技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实施鉴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鉴定要求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五个配套文件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医疗损害程度分级标准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医疗损害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不等同于法医类鉴定,系专门性鉴定省卫计委会同省司法厅成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专家库专家资格审核、培训、使用、评价职能明确了同行评议的原则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组专家的二分之一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仅是针对行政处理第三十四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一)鉴定专家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范围而组织鉴定的;(三)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亮点三:
强调人民调解是医疗纠纷几乎没有那个国家的医疗纠纷完全走司法解决途径,大多数国家的纠纷都是通过诉讼外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途径解决的。
目前美国85%的医疗纠纷采用调解解决。
韩国甚至专门出台了关于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法。
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耗费司法资源,也耗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
在我国台湾,一起纠纷解决平均要耗费大约5年半时间;最近曝光的英国判决赔偿脑瘫患者1460万英镑(约合1.3亿人民币)的诉讼耗费12年。
医疗纠纷当事人一般选择通过诉讼外调解程序解决。
我国确立人民调解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符合世界纠纷解决趋势,且我国在人民调解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人民调解已经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
新条例用了5个条文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3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调解。
医疗纠纷调解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仅有争议不大、赔偿不高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另外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医方双方进行调解,并且对行政调解的时限、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建立以保险支付为基础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可以有效的将医疗纠纷责任者与医疗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分离,从而有效阻止医闹事件的发生。
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医疗损害责任险,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投医疗意外险,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和解也可以到人民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从医疗损害责任险支付赔偿,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由保险公司从医疗意外险支付赔偿。
亮点四、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的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众多,但医疗纠纷的主战场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并且医疗纠纷是因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引发的,因此,无论是通过什么机构采取什么措施,最终医疗纠纷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来实施。
新条例把医疗机构界定为医疗纠纷预防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医疗服务意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通过强化医疗品质、加强医患沟通、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投诉权等方式,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提升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服务品质的基础上,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
新条例设10个条文来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要求;2、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4、医疗物品使用管理;5、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实施;6、高风险医疗活动开展;7、病历书写义务;8、患者病历知情权;9、医患沟通机制;10、医疗投诉机制。
亮点五、修正补充和完善一些具体的制度一、扩大了患者病历知情权的范围长期以来患者病历知情权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患者能否查阅、复制主观病历上。
对病历划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产物。
事故条例第16条规定的包括死亡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5种文件为主观病历,其他文件为客观病历,并不局限于事故条例第10条规定的文件。
一、扩大了患者病历知情权的范围这次新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扩大了患者对病历知情权的范围,医疗过程更为公开、透明,消除了医疗过程神秘化倾向,有利于化解医疗纠纷,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二、修订了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封存的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疗纠纷处理中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及时进行封存,是医患双方自主实施的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于日后医疗纠纷的鉴定、调解和司法处理都有好处,应当鼓励。
之前很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封存了病历之后,由于事故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
但是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封存之后,患方未再出现,医疗机构不敢单方面启封,导致封存的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长期积压在医疗机构库房,加重了医疗机构保管负担。
条例第24条、第25条明确规定了封存3年的期限,逾期患方未主张医疗纠纷处理的,医疗机构可以单方面启封。
另外,条例第24条还规定了病历封存的范围是“全部病历资料”的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这也是一大进步,有利于提高医患双方的证据保全意识。
三、补充了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条款患者死亡后,之所以发生医疗纠纷,往往是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认识上的分歧,甚至患者家属怀疑是医务人员错误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及时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对于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非常重要。
事故条例第18条规定了对患者尸体及时进行解剖的要求。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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