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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务药物。
2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
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2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6、77岁的某老人,患有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
有一天晚上,护理员打饭的时间,老人自行下床,导致跌倒,护理员因害怕没有及时汇报,两天后交接班时,向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是否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的,次日早晨查房时,发现老人精神差,再次通知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
8天后家属通知养老院,老人跌倒造成锁骨骨折,要求养老院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备注:
老人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如果员工护理过程中存在着失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护理人员失职应担责
【案例】
77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21年1月,将其送至延寿县一家养老院托养。
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
其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38000余元。
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成
讼。
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荣俊律师认为,养老院应当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律师分析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人监护;
另一方面,上述意见第22条还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刘某子女将刘某交养老院托养,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养老院因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护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却让刘某自行上厕所,而没有陪同,不仅违约且存在过错,属不履行监护职责。
再一方面,由于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
合同免责条款应无效
2021年8月,73岁的赵某入住一家养老院前,与该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除特别要求外,全体入院人员均照葫芦画瓢地使用。
其中写明:
“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
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3月18日晨,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时,因单杠突然断裂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术但无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因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000余元医疗费用,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
赵某诉至法院。
刘律师认为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者(入院人员)与经营者(养老院)关系的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而养老院用于入院人员锻炼单杠的突然断裂,表明养老院对其安装、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故必须担责。
另一方面,从合同的角度上看,《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故虽有免责条款也不能约束赵某。
被人伤害该由谁赔偿
篇二:
针对老年人上当受骗案例
赡养老人的典型案例
编者的话:
老龄化,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还是一个很遥远的问题,然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却不容轻视。
据省老龄委20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达40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2.4。
预计到2021年,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到520万,占人口总数的15.08。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老龄化社会的定义: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60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人口总数的10或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地人口总数的7或以上,以此来看,山西已经跨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
但是,由于我们的城市、农村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明显短缺,老人“享清福”的障碍还不小。
调查结果表明,精神赡养纠纷常发生在城市老人中,而在农村拒不赡养老人现象很突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谁都会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
社会所必备的重要条件。
本期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就老人赡养问题进行诠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儿子放弃继承权有言在先不赡养原平市崞阳镇农民贺某是贺进宝、廖淑琴夫妇唯一的儿子。
贺某从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渐渐养成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
1998年、201年间,贺某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刑5年,其母为此一气卧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亲劳作和两个姐姐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贺某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孝敬老人,补贴家用。
但贺某本性难改,吃不了干活之苦,成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
203年,33岁的贺某与同村寡妇刘某好上了,刘某有住房,提出让贺“倒插门”,结婚不要贺家彩礼,不继承贺家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贺某的双亲。
贺某同意了刘某提出的条件,随后二人结婚。
随着贺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收入进项,加之母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更是苦不堪言。
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还是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
所以其父找到儿子贺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贺某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
无奈之下,贺某之父于205年4月诉求法律解决,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贺与其父的父子关系,贺是法定的赡养人。
其以与刘某结婚时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
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案后释语】本案中,贺某以结婚时刘某没要东西也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
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笔者在此提醒老年人,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及时求助法律帮助,让法律为您讨回公道。
案例二
张老汉儿女不少都不孝踢了皮球家住原平市边远山区的张老汉,现年已是85岁高龄,他中年丧妻,含辛茹苦地把二男二女拉扯大,儿女们现已成家立业,均也有了儿女。
照常理,他应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
了,可张老汉没有这个福分,由于儿女不孝,他像皮球一样被踢过来踢过去,仍然过着孤独寂寞、缺钱买药的生活。
张老汉亡妻后再未续弦,为了拉扯儿女劳累过度,到了晚年浑身是病。
一天,张老汉因患病问大儿子要点钱买些药,长子没搭理他。
问二儿子要钱,二儿子说:
“我没钱。
”问大女儿,大女儿说:
“你的三间房子我不要,钱我也不给。
”张老汉听了非常气愤,他认为,我养了你们的小,你们就应该敬我的老,不要房子,也应该给钱看病。
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张老汉托人进城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十分同情张老汉的遭遇,当即免费为其代写了诉状。
于是,张老汉就把不孝儿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
经法庭反复主持调解,并多次对其子女讲法论理,最后,达成赡养协议:
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100元,两个女儿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8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费用,按月负责轮流看护,不可懈怠。
案件调解结案后,其子女幡然悔悟,愉快地把张老汉接回家中侍奉起来,使老人的晚年有了依靠。
【案后释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就本案为例,
张老汉的两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违背了法律规定,又失之人间伦理;
其大女儿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其父的责任和义务不可放弃。
当张老汉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
从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原告平均年龄为63岁,最大的86岁,最小的52岁,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2、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
在我省某县近年来审理的102名被告中,平均年龄为41岁,最大的57岁,最小的23岁,多数已与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处于养儿育女的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
3、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以愈合的代沟。
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费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例如在农村发现这种情况,应该要求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形成共识,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
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也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此外,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
篇三: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典型案例
一、“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
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
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
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
二、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
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
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
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
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
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
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
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
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
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
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
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
去年2
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
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
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
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
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五、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
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
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
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
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
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
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六、继承纠纷重在确定遗产
王大爷老两口有俩儿子,20年大儿子遇车祸身亡。
王大爷也于205年病故,留有房屋两套,存款10万元。
王大爷过世后老伴随儿媳生活。
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次子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
20年11月,小儿子私自将出租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同年底,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知道此事后,王大娘要求小儿子返还其居住的房屋及卖房所得价款,遭拒。
王大娘只得诉至法院。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王大爷的遗产就只有一套房屋及6万元存款。
其次,确定继承人,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长子先于王大爷死亡,王大爷的孙子女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他们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那么现在继承人就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三人。
王大娘可以要求次子返还属于自己那份卖房所得款。
七、孙辈有无赡养规定?
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其大哥20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
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
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八、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
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由于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
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
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
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
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
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
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
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九、老年人消费维权纠纷
王大爷的房屋外墙漏水,想找一家维修公司维修。
在看到某维修公司在青岛一知名报纸上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后,王大爷遂请该维修公司维修。
经过一番维修,维修公司说以后不会再漏水了,并在给王大爷的付款收据上写到,保修期一年。
但一年后,王大爷的房屋又开始漏水,王大爷找维修公司理论,维修公司称,一年的保修期已过,维修公司对房屋漏水不在承担责任。
无奈,王大爷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维修公司在广告宣传时,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实现广告上的防水堵漏效果,是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责任。
判决由维修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防水维修,并在五年内免费维修。
本案中,认定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当年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和维修公司的宣传材料。
所以在进行维权时,关键是保存好这些宣传材料,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十、房屋买卖需慎重
某买房人看中了张大爷的房屋,想购买下来。
买房人找到张大爷,提出23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1万元,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买房人向张大爷支付了买房款。
后来,张大爷认识到房屋卖得便宜了,想反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代替交付房屋。
买房人不同意,要求办理房屋过户。
双方协商不成,买房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
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定要慎重。
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如在过户前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
如果房屋的价值把握不准的,可以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处分决定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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