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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
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在非诉讼活动中制作的与该项法律事务有联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我们一般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文书。
在狭义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个概念是司法文书。
所谓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制作的文书。
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一方面,法律文书制作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作法律文书;
另一方面,是指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的具体要求包括:
(1)正确适用实体法。
法律文书基本上都是为解决某一类实体问题而制作的。
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所阐明的问题应该与法律规定想适应。
如《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币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制作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的制作就必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构成的犯罪及依法应受到处罚的具体情节。
其他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做到有理有据。
(2)按法定程序制作。
我国法律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已做出明确规定。
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应按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权限制作。
(3)履行审批手续。
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涉及到一个审批的问题。
具体经办案件的人员是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人,该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然没有审批上的手续,但该等法律文书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2、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程式化的,任何法律文书必须按法定程式制作,不能由制作者任意发挥。
1997年《刑诉法》实施后,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对若干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就必须完全按规定制作。
3、时效性。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在每一个办案单位,具体案件都有一个办案期限,法律文书是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其时效性是明显的。
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在判决书中,要求应先写明收到案件的时间,再写明证据交换、开庭等时间,这些时间界限,对审限的计算是有帮助的。
4、实效性。
作为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的,具有强制力。
甚实效性明显。
而作为其他主体制作的法律文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涉及到相关当都能人对具体法律事项的意见,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从法律上讲,具有法律意义。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文字载体,它的根本作用就在于正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但法律在是一纸空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凭借各种工具。
法律文书正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工具。
司法机关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仲裁机关处理争议案件;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复议以及公民、法人维护自身权益等一切行为,都无一不用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成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工具。
2、反映诉讼或非诉讼的忠实记录。
人们在办理具体事务时,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进行的,而这种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意义。
如果不把具体的行为定型化,事后就很难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
在具体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中,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书面的记载。
法律文书就是将诉讼活动记载于书面的具体形式。
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材料,正是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所有行为的真实反映。
3、保证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公证部门处理非诉讼事件;
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等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种法定程序就包括在具体的程序中应使用的具体法律文书。
只要正确采用具体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高质量的诉讼文书与高自来水的办案结果是紧密相关的。
4、考核司法工作者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整体素质的反映,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在与具体案件打交道时,总是力图用特定的法律文书表达案件的内容,表达对案件的理解并由此对案件做出判断。
一个法律工作者,其办案水平的高低,从司法文书就可以看出来。
一个高水平的司法文书,包含了制作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及对法律的综合运用水平的高低。
因此,法律文书也是考核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一个标准。
5、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教材。
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所形成的法律文书,通过公开,在客观上起到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效果。
二、法律文书的选材
文章是由材料构成的,法律文书也是由材料构成。
一个好的法律文书,选材很重要。
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关材料往往是很多的,在制作法律文书不能将全部材料全部堆积起来,而是必须对材料进行精心选择。
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司法机关侦查和调查材料;
既有被害人的控告或检举材料,也有报案材料;
既有证人证言,又有同案供述。
如何在众多的材料中选择有用的材料,并采用这些材料构建文书的内容,是文书制作者写作水平的考验。
一般来说,在法律文书的选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材要考虑案件性质。
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已认定犯罪性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制作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时,要选择指控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材料而舍弃非罪材料。
要注意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不要将非罪材料或一般违法行为材料当作犯罪材料写到犯罪事实部分。
在民事案件中,要注意选择有助于认定纠纷性质、明确责任、分清是非的材料,而对于非实质性材料要注意剪裁,这样,所选择的材料才能更好表达文书的意思。
(二)选择能反映案件性质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行得通情节,进行过一系列行为,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不能不加选择,把犯罪过程中全部情节都写进去,只需要写最能反映犯罪性质的主要情节和主要活动,以具体、清楚、准确反映犯罪事实为原则。
在民事或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发生一般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可能也经过了一系列的调解、协调等,若事无巨细地全部罗列,既没必要,也没可能。
因此,在记叙事实和理由时,主要选择反映双方争议性质的材料,对纠纷过程尽可能简单概括,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可以略去。
例如,有一份刑事判决书,在记叙被告人行凶杀人的起因和作案动机时写道:
“被告人古某于1875年已与他人定婚,1980年春与本大队退伍军人姚某相识,同年农历4月初六(公历5月19日),经人介绍姚某与本公社某某大队女青年沈某某(本案被害人)定亲,后因沈某某有退掉亲十的意图,被告人古某即与姚某某多次接触,产生恋爱,并发生两性关系。
农历8月14日,被告人未与家中商量私自去未婚夫家退亲,姚陪同往返。
到农历9月初6,姚家又去沈家谈亲事,沈又同意了亲事,双方并指定了结婚日期。
被告人知悉后,两次去姚家,向姚的父母求婚,均遭拒绝,被告人在农历10月初八、17日两次去沈的住处,假冒他人姓名,一处通过沈的邻居,一次与沈面谈,诬说沈是大袖子(有狐臭),兄弟多,生活困难等,动员沈与姚解除婚姻关系,并表示帮沈在县城酒厂另找一对象,未逞。
”
该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到某省高院。
该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这一判决书在选材和文字表达上均存在问题,因而将上述内容改为:
“被告人古某于1980年与本大队退伍军人姚某相识,以后发展为恋爱,曾发生两性关系。
同年农历9月,姚某与某某大队女青年沈某某商定了婚事,并指定了结婚日期,被告人知悉后,向姚求婚,遭拒绝。
被告人在农历10月间两次到沈住处,劝说不要与姚结婚,沈未允。
改写后的这一段文字与原文相比,用材精当,文字简洁,被告人行凶杀害沈某某的起因一清二楚。
(三)选材要准确、真实。
案件事实材料是法官做出判断的依据。
法官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适的判决。
而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所依靠的就是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材料,因此,法律文书所记载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宿小,更不能无中生有。
同时,在记叙案件事实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形容、夸张等文学语言。
要以朴实无华的文字准确反映案件真相。
凡是写进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有准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律文书中有关数字一定要准确无误,不能用“大概”、“估计”、“可能”等含混不清的数字,如不能说“被告人可能参与了该次抢劫”。
当然,数字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定无疑的。
如在贪污一类的案件中,有时财物的准确数目无法确认,在查清基本数目后,可适当使用模糊数字,如被告人贪污数额达到1000余万元,这里的“余”字,就是表示模糊的数目,这种表示方法是可以的。
(四)选材要注意保密。
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涉及到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案件材料,这时,作为案件材料的接触者,法律文书制作人必须保密。
一般来说,应保密的材料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材料。
在记叙案件事实时,如果涉及国家机密,切忌将国家机密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文书中记载,而只需笼统说明属何种国家机密就行了,如属于政治、经济、科技方面的机密。
如犯罪嫌疑人魏某在战争中向外国入侵者提供计算机情报,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写到:
被告人魏某向外国入侵者提供“我参战部队指挥人员姓名,出兵数目,战斗进展和伤亡情况等”情报,这里只作概括,不作详细具体的叙述。
2、涉及到隐私案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对有关当事人的情况要注意保密。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姓名可用某某来代替,对于其他身份情况,可以简略。
对于强奸的具体细节,不必记叙,更不能详细描写,只要把案件事实交代清楚就可以。
3、涉及间谍、特务、反动标语、反动信件一类案件,要讲究策略注意方式,应从有利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出发,该写的写,不该写的不写,以免扩散反动内容。
三、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法律文书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文书的式样、构造及其各部分的组合。
由于法律文书具有程式的规范性,要求法律文书必须按法定的格式来写,因此,法律文书的结构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
各类法律文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包括标题(制作机关和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案由和案件来源;
正文是法律文书的最主要部分,包括事实、证据、理由和结论等事项。
尾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承办人职务、姓名、制作文书的日期和加盖的公章、附项等。
(二)法律文书正文部分的谋编布局
法律文书的正文部分,是文书的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体现文书制作人水平高低的内容。
具体制作文书要按照固定的格式进行。
在正文的谋编布局上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案由开头,明确立意。
正文一般以案由开头。
用简洁概括的文字直截了当地揭示全篇文书的写作纲领,触及案件的性质,让人一看就知道主旨所在,便于抓住要领。
如一份民事判决书的正文开头部分写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某、人民陪审员王某某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这样的开头,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让人一看就知道本案所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是:
刘某某与吕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
2、衔接得法,通畅易懂。
正文的表达要达到识字的人一看就懂,不识字的人一听就懂的效果,因此,正文除了语言文字通俗朴实容易认识之外,关键要解决好写作中的衔接。
正文的开头至结尾之间,特别是段落之间、层次之间、各句之间的衔接过渡要自然。
衔接一般分为两类。
一是语接;
二是意接。
语接,就是上下文之间有一定的文字搭桥,即有一定的过渡词语。
意接,上下文之间没有过渡的词语,主要依靠逻辑衔接。
法律文书一般不采用意接。
各个段落的衔接,各类文书均有固定的格式。
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经常采用“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等字样过渡到下一个内容,在写完事实部分后,经常采用“本院认为:
”来承接上段。
在法律文书中采用“意接”的也有出现,主要出现在首部和尾部。
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在首部列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写道:
“原告:
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某号;
被告:
吕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某号。
”这种表述就是意接。
在列举当事人的主要观点时,也经常采用意接。
如“原告起诉称:
”,“被告答辩称:
”各段之间就采用应接。
法律文书经常采用的衔接方法有正接、断接、引接、阐接、分接、总接及远接等方法。
下面分别简单介绍。
(1)正接。
正接,也称为顺接,是指从文字的正面意思来承接,下面的文字应该是对上面所叙述的事实、提出的论点作进一步的表达和阐述,使其扩展下去,继续下去,而不能做相反地或另一方面的叙述或阐述。
如法院的某一民事判决书中写到“经审理查明:
1998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接下来的一段,法院继续写道: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向被告交付了……。
”这种衔接,就是正接。
用“合同签订后”这样的表述来进一步阐明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是对合同签订这一事实的进一步表述。
(2)断接。
断接,是指用论断承接上文,承接处就是论断处。
如在法律文书中经常见到的“本院认为:
”这就是用论断来承接上文。
(3)引接。
引接,是指在承接处用其他事实或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如经常在法律文书中见到的引用法律条文或引用专门的鉴定结论等,就是引接。
(4)阐接。
阐接,是指在论述中需要展开,或拓宽叙述的一种方法。
如法院在一个下面判决书中写到:
“被告人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被告人……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一种防卫过当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采用了“首先”“其次”这样的表述,就是阐接的结构方法。
(5)分接。
分接,是指上下文概括,下文进行具体叙述和论述的一种衔接。
如在集团犯罪或一个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对所犯的罪行分别进行论述,所采用的就是分接。
(6)总接。
总接,是指上文分述,下文总述的承接。
总接与分接往往是结合在一起交替使用的。
如在判决书中经常采用的“以上事实,事实清楚,之间确凿充分,足资认定。
”表述,就是对上文的总结。
(7)远接。
远接,是指文意隔段连接或同段远隔相接的一种衔接方法。
如刑事判决书中,在写完控辨双方的意见后,并没有立即对双方意见进行评论,而是另起一段叙述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审理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再以法院认定的事实运用法理、法律分别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评论。
3、运用转折,广纳内容。
在很多案件中,有关案件的事实往往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因此,在文字结构上,除要注意衔接的运用之外,还应当运用转折。
通过转折的运用,多角度的阐明案件事实。
下面举一份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来说明:
以上事实查本案所自应认定者,即为被上诉人诬告与李和材死亡之因果关系问题。
就而言,被上诉人李某某诬告李和材与反革命分子有关,意在转移审判的目标,藉以避免自己的罪责。
至于李和材因染病而死,非被上诉人所能预见,且亦非一般尝试所能推测而得。
当不能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第二审于此点认定并无不合。
不过,被上诉人所犯为诬告罪,其伪造证据一点,系诬告之一种方法。
依刑法第55条规定,应从重处断。
第二审仅认为伪造证据罪,显系一种遗漏。
又被上诉人以县府二科长而盗窃6000元之公款,被捕后,又拒不坦白承认,竟捏造可致被害人受重大刑事处分之事实而加以诬告。
情节实为可恶。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主要有叙述、说理和说明三种,一般不采用抒情等表达方式。
叙述用于表达案件事实;
说理用于论证案件性质和处理的理由;
其他事项的用说明。
叙述是复制案件;
说理是创造性地论述案件;
说明是对案件其他事项明白无谓的解释。
因此,每一编文书一般都需要三者的综合运用。
(一)叙述
1、叙述的要素。
不同的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并不完全相同。
(1)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文书样式和制作的规定。
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主要包括: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后果、被告人事后态度和涉及的人和事等九项。
这九项内容,正好是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2)民事(含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叙述的要素。
根据“两高”的规定,民事法律文书叙述的要素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纠纷的原因;
纠纷的过程;
纠纷的情节;
纠纷的后果;
因果关系等。
2、叙述的特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性质、特点不同,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主旨不同,形成了一些特定的叙述方法。
(1)争议事实、判决事实分叙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既要写“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也要写“判决认定的事实”。
因此,一个判决书中,既有争议的事实,也有判决认定的事实。
这两类事实,在一个法律文书中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争议的事实部分,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
写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应该重点写,这样才不至于重复。
(2)自然顺序法。
这是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自然顺序,叙述事实发生、发展、结局的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旨在以案件的真实过程表现法律行为。
一般来说,对于一人实施一种犯罪或多种犯罪,或者实施持续犯罪的案件,往往用这种方法来叙述。
这种方法着眼于事件的自然发展顺序,用这种方法,可以突出表现案件的特点。
例:
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锦云找领导要求出车未被允许,即擅自将停放在本车场内的一辆“华沙”牌轿车开出驶至天安门。
姚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入广场,然后开足马力,故意从纪念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冲,致5人死亡,19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毁,赞成了特大的死伤案件。
被告人姚锦云当场被抓。
这就是典型的自然顺序法。
运用这种方法,要善于运用动词和连接词,排列连接各句。
(3)时间顺序法。
这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叙述事实的方法。
时间顺序法是各种案件最常用、最基本的一种叙述法。
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贯穿于其他叙述方法中。
采用这种方法能将案件发生的事实、发展的过程,从头到尾地叙述出来,写得一清二楚,使人一看就明。
(4)综合归纳法。
这种方法是在叙述叙述这种现象思维中容纳进逻辑思维的综合、归纳方法,对刑事案件中时间、地点有别,而目的、动机一样,手段、后果及所表现的情节大体相同的多次甚至数十次的犯罪行为归纳综合后进行概括叙述的方法;
也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层次多,且争议双方提供的事实出入较大,进行综合归纳后,用大的篇章结构,构成纵式结构和横式结构相结合的叙述方法。
(5)多种方法并用法。
对复杂案件,用一种方法不足以叙述清楚所有事实及多方面、多层次的情况的,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
下面举一例子说明:
某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写道:
被告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于1979年10月2日伙同劳改犯王某某(另案处理)从劳改场所潜逃。
同年10月下旬,陈王两人流窜到广州,经王介绍,除认识了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后一起策划逃往香港。
198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去广州与高某某等人密谋逃往香港的线路、经费等问题。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承担去香港的费用,并确定到北京故宫盗窃珍宝。
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京后,即窜入故宫珍宝馆窥测作案线路,选定盗窃目标,随即购买作案工具。
同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潜入故宫内,隐藏在珍宝馆附近。
闭馆后,被告人陈某某即翻墙到珍宝馆内,撬开该院西暖阁的玻璃窗,进入室内,用改锥等工具撬开陈列柜,将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清代文物“珍妃之印”盗出,当越墙逃跑时被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自1979年10月至1980年1月,曾先后流窜到湖北省应山县、孝感县、大悟县、广水镇和河南省洛阳市、河北省宣化县、保定市等地的部队、工厂、机关、医院、车站、仓库、商店、银行等处,盗窃作案30多次,计窃得手表36块、人民币2500余元、布票3300余尺、粮票500余斤、毛线20余斤,以及被面、床单和各种衣物200余件,价值5000元。
这是将几种方法结合起来,灵活运用的例子。
以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先写逃脱罪,后写盗窃罪;
以罪行主次为顺序,记叙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将盗窃故宫珍宝这一主要罪行放在突出地位,写得详细具体,其他罪行放在次要位置;
以综合归纳方法,记叙被告人流窜湖北、河南、河北等地盗窃的罪行,写爹比较概括。
由于能根据具体案情选用适当的叙事方式,将复杂的材料组织得有条不紊,且主罪突出,详略得当,给读者留下清晰的印象。
(二)说理
1、说理的要素
法律文书说理的要素与其他议论文说理的要素大致相同,包括论点、论据和论证。
但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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