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X局集团专利管理办法精选规章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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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局专利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局专利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制度。
2.研究制定局专利战略,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利指标年度计划。
3.制定局的专利费用年度预算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费、维护费、专利奖励等。
4.负责统筹局专利申请的办理及专利审查和实施,管理局所拥有的专利权。
5.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管理,协助做好专利技术的挖掘工作,协助与专利代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6.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包括合作),专利实施许可(包括转让)贸易,负责局技术和产品贸易中涉及专利内容的指导和审定。
7.负责对局专利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知识和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及组织参加交流等活动,接受各级专利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8.负责与地方政府和上级专利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完成有关专利相关资料的上报。
9.参与对专利发明创造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等专利奖励的实施。
10.参与组织评选局优秀专利成果。
第六条子(分)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等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
3.负责组织策划本单位专利工作,向局申报专利申请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完成局安排的有关专利工作相关资料的提供,每年年底提交专利工作情况总结。
5.负责办理本单位专利的申请、申报、维持等事宜,对职工的发明创造及专利申报给予支持、指导等服务。
6.负责协助专利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系。
7.及时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为科技创新、生产营销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
8.参与对专利发明创造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等专利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专利申请立项、申报
第七条 局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专利战略分析,提出立项建议,纳入专利技术开发管理。
第八条 列入局科研、工法开发计划项目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的,首先向局递交专利立项申请,经过局审核批准,纳入局专利技术开发管理,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自主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在科技查新和专利查新检索的基础上,确定自主研究开发、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在办理专利申请时,应将专利申报材料上报局主管部门批准后备案,纳入局专利技术开发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已经完成的科研和工法开发研究项目,应在技术成果鉴定或者评审前30日内,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处理问题向局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领域科技文献检索资料。
在此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学术交流、技术投标等)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对专利申请执行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程序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1)拟申请专利的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在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单位审查后,项目完成单位填写“局专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与相关申请技术资料一起报局。
(3)若局以第一申请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需提交有关专利申请人的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4)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5)经局审查批准的专利申请,由局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申请,完成国家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报送国家相关受理部门办理专利手续。
2.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局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方可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已授权的专利还应将相关资料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若把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视为侵权行为,局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延误专利授权。
第四章专利产权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持有权属于局和完成单位双方所有。
与外单位共同完成或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办理,但协议须事先经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因调离、退休、结束聘用或辞退、辞职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将其参与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资料、实验材料、设备产品及实验结果等全部交回单位,并对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申请专利或者公开发表。
第十六条 专利授权后,项目完成单位须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个月内将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局主管部门归档。
需归档的申请文件分两类:
一类是技术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
另一类是程序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交费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
许可、转让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必须经局同意方可实行,并按相关法规签定专利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局内单位生产营销中需要使用局或其它单位专利的,需向局专利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持有单位有权向使用单位要求支付适当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持有单位无力实施或有困难的,可向局提出申请,由局专利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实施建议,经批准后由局组织实施或给予专利持有单位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条 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各项专利费用及专利年费由项目完成单位按期交纳,所需经费可从单位科技经费中支付。
非职务发明创造经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局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上报申请专利。
对各单位承担的局科研或工法开发计划项目,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技术创新申请的专利项目,由局和所属单位共同作为专利权人的,局在专利申请费范围内给予一定费用补贴,费用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前要向局书面报告专利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的专利申请计划和专利工作策划。
第五章考核、评价、奖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局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及其他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专利实施率和取得的效益以及专利知识普及率等指标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和评选科技先进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局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地方政府设立的优秀专利奖。
局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专利,并给与奖励,具体规定见《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及其职工有责任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不受侵犯。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并协同法律部门请求行为发生地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专利工作人员要依法做好本单位专利权的维持、保护、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专利权,确保有效,不得随意放弃。
确有原因放弃维护的,必须向局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权放弃申请报告”,并经局审核确认;
擅自放弃,给企业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科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铁四技〔20XX〕146号文废止。
附件1:
中铁X局集团专利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
项目名称
专利类别
完成单位
依托工程
联系人
电话
完成时间
发明人或
设计人
发明单位
发明创造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及附图
市场预测及开发应用前景
是否应当申请专利及其理由
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等情况。
所在单位
意见
盖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
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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