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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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额贷款公司:
现状、问题与建议
2011-7-11
摘要:
小额贷款公司是微型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改善金融生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立足于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现状,深入剖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谋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探讨。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3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5477(2011)04-0068-05
一、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现状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概况
自2008年10月,贵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历经两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审批,截止2010年6月末,贵州累计已有57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并正式运营。
其中,贵阳6家、安顺9家、毕节5家、六盘水8家、黔东南4家、黔南5家、黔西南5家、铜仁6家、遵义9家。
57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合计14.26亿元,注册资本金最低的为1000万元,最高的为5000万元。
从股东结构看,以自然人投资为主,以中小企业法人投资持股为辅。
(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情况
截止2010年6月末,57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4281笔,金额26.46亿元,贷款余额11.45亿元。
从资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以实收资本为主,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91.78%。
从贷款期限上看,短期性特点突出,1年期以内(含)贷款占全部累计贷款总额的98.9%。
从贷款对象看,个人贷款累计3375笔,金额11.88亿元,占全部累计贷款总额的44.9%;企业贷款累计906笔,金额14.58亿元,占全部累计贷款总额的55.1%。
从贷款用途看,经营性贷款累计3693笔,金额23.4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累计476笔,金额10.1亿元,分别占全部累计贷款总额的88.62%、38.17%。
从贷款方式看,以房产抵押贷款和其他担保贷款为主,占全部累计贷款总额的65.8%;信用贷款占全部累计贷款总额的34.2%。
从贷款利率执行水平看,单笔最低利率为4.779%,单笔最高利率为21.24%,贷款利率水平执行符合有关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绩效状况
从风险情况看。
不良贷款69笔,金额0.36亿元,不良率为3.14%,和省内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方面总体良好。
从经营效益看,有43家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家数盈利率75.44%,实现净利润共计3064万元。
盈利的43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利润率平均水平为3%,比2009年末国内全部金融机构资本利润率平均水平低33.68个百分点,也远低于2009年末国内农村信用社17.35%的资本利润率平均水平。
据贵州省中小企业局分次对各地获批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研和督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暴力催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还提炼了自己的经营管理理念,促使自身稳健经营。
作为新兴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及时、省心、快速的特点越来越被社会公众认可。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成为贵州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探索金融领域改革和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地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上的作用日益显现,已初步形成覆盖县域和农村经济的民间金融网络。
二、贵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目前贵州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较好,但调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一)性质定位不清
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规定虽然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但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作用的发挥。
“只贷不存”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用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规范。
但作为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法》中却无章可循。
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点的特殊企业又没有规定。
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无疑会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后续资金来源不足
虽然《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由于贵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始的时间不长,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信用资质,占公司资产主要部分的小额贷款不能用于担保,很难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
加之受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现实中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任。
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往往是处处碰壁。
截止2010年6月末,仅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金额1570万元,仅占全部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1%。
从目前情况看,贵州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资金基本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截止2010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实收资本的比重已高达80.1%。
在市场需求很旺盛的情况下,剩余资金将难以满足贷款对象的信贷需求。
贵州经济基础薄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较少,营运资本较少,在贷款周转次数一定的情况下,决定了贷款总额有限。
对比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较好的地区,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量明显偏小。
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三)税费负担较重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普通企业,需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合计利息收入的30%要用来缴税,不能像农村信用社一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也不能像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与政策规定所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原则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
在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缺失情况下,无疑会加深这种矛盾。
最终的结果将是小额贷款公司会不断择优选择服务对象,进而偏离试点工作的初衷。
(四)抵御风险能力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
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普遍较小,大部分都在2000万元左右。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刚刚成立,受资金规模限制,无论是在设备配置、系统运用管理,还是在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各项运作程序都还处于探索阶段,业务操作过程不够规范,在贷款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都还未能形成成熟的模式。
既没有商业银行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也没有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审批过程缺少客观可靠的技术分析,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手工处理阶段。
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缺乏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普遍存在人力资源贫乏的问题,加上从业人员均是临时招聘上岗,没有经过全面、系统、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无法通过征信系统实时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对客户身份和信贷信息进行有效甄别,只能依赖本地员工的信息优势,了解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据此发放贷款,无形中加大了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
较小的资本规模加上较弱的内控能力,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不良贷款,或者其它原因而引发贷款难以收回,其经营风险将很难抵御。
(五)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尽管其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也不具备法定的监管职能。
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
贵州省政府直接授权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审批和监管工作。
同时,成立以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这在试点初期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由于中小企业局不具备金融监管的经验,而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管模式又很容易形成多头监管、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将难以实施。
(六)升级转型困难
从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身份转变,是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就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其经营范围将大大拓宽,不仅可以吸收贷款,而且可以大力发展包括理财业务甚至票据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其资金来源问题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也将大大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这一规定,实际上旨在建立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制度环境。
而银监会于2008年5月制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改制后村镇银行的股权问题,将极大地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主的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产业资本能够进入金融领域,而最终目标是将其转制为银行进而获得银行控制权。
银行参股不低于2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重新调整,对于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把辛苦获得的控股权拱手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显然不会情愿,转制将难有进展。
同时,动力不足的还有银行。
银行通过自有网点就可以展开小额贷款业务,如果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到位,银行也难有积极性。
三、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社会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样。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制度上的支持。
鉴于目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法律位阶过低和相关配套法律措施的不完善而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诸多困境,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法律措施,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金融机构属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终止、利率管理、监管等在法规层面上进行规范,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是面对微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其贷款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要远远高于一般贷款。
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应对其有所倾斜。
建议:
一是国家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将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贷款品种创新、服务质量效率、法人治理结构、合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控制等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二是地方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比如: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可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
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当地有批准权限的税费部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国家应逐渐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限制,为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分阶段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
首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基本年限内不允许吸收存款;其次,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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