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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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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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新鉴定书: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文书的使用,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基本概念清楚,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2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
3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4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5必要时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
四、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一)“司法鉴定书”格式
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1编号(包括机构名称、日期和编号):
机构名用缩略语、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
如:
“×
司鉴中心[20×
]临鉴(检)字第×
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樱
2绪言: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
(2)委托日期;
(3)委托事项;
(4)鉴定对象;
(5)送检材料;
(6)鉴定日期;
(7)鉴定地点。
3资料摘要:
系对委托书附件(如:
司法机关立案卷宗、书证复核材料、旁证材料)、口述材料(如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等的摘要。
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结果的内容,引用材料应客观全面。
(1)案情摘要:
一般情况下都需要;
(2)病史(伤情)摘要、书证摘要:
常见于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专业;
(3)被鉴定人概况、调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询问笔录):
常见于司法精神病学专业。
4检验过程:
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核心,其检查和测试结果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经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称,新方法须具体说明。
(2)检查和测试所见:
指通过肉眼、各种技术测试方法、专用设备等,观察、检查或检测到的客观事物的真-相。
有关专业内容举例:
法医病理学鉴定:
如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显微病理学观察、组织化学检查、病原学检查、毒物化验、物证检验、其它特殊检验等(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等可以单列);
法医临床学鉴定:
如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
如精神状态检查、心理测验、临床辅助检查等;
法医物证鉴定:
如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
法医毒物鉴定:
如毒物、毒品的形态分析、化学分析、仪器分析、免疫分析等。
5分析说明:
分析说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
分析说明是根据上述资料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阐述理由和因果关系,解答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事由和有关问题,必要时应指明引用理论的出处。
6鉴定结论(检验报告、书证审查意见、咨询意见):
根据客观事实检查的结果和说明之理由,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或意见)及其依据。
7结尾:
(1)在文书的最后签署司法鉴定人(检验报告人、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咨询意见说明人、补充意见说明人、复核鉴定人、重新鉴定人)的技术职务,并签名。
(2)在司法鉴定人签名处加盖相应的司法鉴定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司法鉴定咨询意见章)。
(3)在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名之后写上文书的制作日期。
8附件:
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退还的检材和参考文献等。
(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资料摘要和分析说明”部分。
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有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毒物检验、文件检验、影像(声纹)检验等专业。
(三)“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书格式中的“检验过程”部分,而重点在于分析说明。
出具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
(四)“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格式
基本格式同“司法鉴定书”格式。
(五)其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1补充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补充鉴定说明:
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补充资料摘要:
在补充新资料摘要基础上,还要包括原鉴定书的基本内容等。
(3)再次检验过程:
在补充检查、测试等基础上,还要包括原检验过程的基本内容等。
(4)补充鉴定结论:
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性鉴定结论。
2复核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文书在司法鉴定书格式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以下格式:
(1)复核鉴定说明:
阐明复核鉴定的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
(2)复核资料摘要:
在摘抄原鉴定书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资料摘要。
(3)复核检验过程:
记录重复原检验过程和或与原检验过程检材的不同处理和不同的检查和测试方法及其结果。
(4)复核鉴定分析说明:
对复核结果进行分析,如与原鉴定结论或意见有不同的,要针对性地说明理由。
(5)复核鉴定结论或意见:
写出鉴定结论或意见和依据。
3重新鉴定文书
五、司法鉴定文书纸张、字体和字号
(一)纸张
1规格:
A4。
2专用纸张:
首页封面用套红的鉴定文书专用纸张(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而分别选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二)打印
1打印:
单页、单栏。
2页边距:
左右、上下边距各空2厘米(首页上边距空4厘米,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三)字体和字号
1大标题:
2号黑体,居中排列。
2编号:
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
3文内标题:
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段首空2字;
二级标题用4号黑体,段首空2字。
4正文:
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15倍行高。
5文内编号:
用“一、
(一)、1、
(1)”表示;
页号位于页面下端,居中,须连续编号。
6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5号仿宋体。
7附件:
同正文要求。
六、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
(一)司法鉴定书示范文本
(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示范文本
(三)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示范文本
(四)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示范文本
×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
病鉴字第×
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委托日期:
20×
年×
月×
日
委托事项:
查明邓×
死亡原因
鉴定对象:
邓×
,女,21岁,工人,未婚
送检材料:
鉴定日期:
日×
时×
分
鉴定地点:
尸表检验在案发现场,其余检验鉴定在×
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
;
一、案情摘要
20×
时许,邻居发现有烟雾从现场透进自己室内,起床查看时,见邓×
室内起火,即呼救,即刻有职工多人来救火,并发现邓×
已死于床上,且仍被燃烧中。
二、检验过程
(一)尸表检验记录:
死者邓×
,尸体仰卧于被烧单人床上,蚊帐、被褥及衣物等全被烧光。
尸体左上肢伸向头部左上方,呈微曲状,右上肢伸向右下方,稍曲屈;
两下肢呈微曲状;
头、胸部及上腹部覆盖有衣、被和书等物的烧焦残片。
尸体身长158厘米,赤脚,出现尸僵。
上身粘附有未燃烧完的蓝色外衣及白色衬衣残片;
下身粘附有被烧尼龙裤及红黄相间的花布裤衩残片;
背部未烧到部位有淡红色尸斑。
头(面)部:
头部无损伤,黑色烫发,有发辫,额部头发已烧焦。
面额青紫肿胀,周围有烟熏痕迹;
鼻翼及口唇部压迫变形,呈扁平状;
两眼闭合,角膜混浊,球、睑结合膜下有点状出血;
鼻腔有少量血性液体及泡沫溢出,口唇青紫,舌头伸出齿列外侧约05厘米。
颈(项)部:
颈部有缠绕三周的淡绿色塑料皮铝质电线,其在颈前偏右侧扭结成死结。
颈后部(项部)缠绕电线的下方压有发辫。
去除勒颈电线后,颈后部(项部)显露出呈苍白色环状勒沟,颈前部勒沟间的夹脊亦呈苍白色,无出血及水泡形成。
颈前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和多处皮下出血,呈条状及点片状,其中比较明显的有4处,大小分别为12厘米×
03厘米、08厘米×
03厘米、06厘米×
06厘米和05厘米×
03厘米。
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有15厘米×
05厘米皮下出血。
躯干部:
胸腹部及腰背部皮肤呈黄褐色,有烟熏痕迹,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
肢体:
上、下肢被烧焦,皮肤和肌肉裂开,左手腕部戴有上海牌手表一块,表带已被烧毁。
会阴-部:
外阴-部被烧焦成炭化状,无法检查处女膜。
(二)尸体解剖记录:
颅腔及器官:
脑充血,轻度水肿,未见硬膜外血肿形成。
颈部器官:
颈前和右侧深部肌肉与舌骨周围有点状或片状出血,舌骨大角骨折。
胸、腹腔及器官:
胸腔无积液,无粘连。
心包腔内无积液,无粘连;
胸腺已脂肪化;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有散在出血点,心肌厚度和颜色正常,内膜光滑;
心房、室腔未见扩大,内有未凝固呈暗红色的血液;
心瓣膜周径正常,菲薄透明,房间隔和室间隔无缺损;
冠状动脉畅通,主动脉内膜光滑;
气管及支气管内有白色泡沫,无烟尘及炭末附着,粘膜完整;
两肺表面光滑,有多处点状肺膜下出血,切面呈暗红色,各肺叶呈中度水肿。
腹腔无积液,无粘连,各器官位置正常;
横膈膜高度在第5肋间;
肝、脾、肾均呈瘀血状;
胃肠、胰腺、肾上腺、膀胱等均无异常。
子宫及附件正常,宫腔内无胚胎,两侧卵巢无妊娠黄体和月经黄体。
(三)显微镜观察:
颈项部索沟组织:
表皮完整,真皮及皮下组织未见充血和出血,无炎性细胞浸润。
颈前部皮肤及皮下组织:
表皮缺损,累及棘细胞层,基底层完整,真皮毛细血管充血,周围有中性白细胞浸润。
肌肉间质出血,有少许中性白细胞浸润。
其余器官切片所见:
略。
阴-道分泌物涂片:
未检见精细胞。
(四)毒物化学检验:
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
2……。
四、分析说明
1死者体表大面积被烧伤,四肢和阴-部皮肤及浅层肌肉大部分呈炭化状,烧伤和未烧伤相邻部位的皮肤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即无烧伤的生活反应现象。
口鼻部覆有衣被残片、烟尘等物,但未吸入口鼻和气管内,说明被烧时邓×
已无呼吸功能存在。
尸体仰卧姿势未呈挣扎状,未有体位变动现象,说明被烧时,邓×
已无知觉存在。
这些检验所见,具有一般死后焚尸的征象。
2颈部勒沟呈苍白色,无皮下出血,勒沟间的夹脊亦无出血及水泡形成,无明显的生活反应,系符合死后勒沟征象。
3颈前有散在的表皮损伤及深层肌肉的出血现象,其性状具有一般扼颈损伤的征象,且位于勒颈电线下方,说明系勒颈前先行扼颈所造成。
4尸体颜面部青紫肿胀,两眼球及睑结合膜下出血,口鼻腔有血性泡沫样液体流出,呈明显窒息征象,其原因应系扼颈所造成。
5除颈部扼伤及窒息现象以外,未发现其它致命性损伤,勒颈与焚烧皆系死后形成。
6外阴-部烧焦成炭化状,处女膜形状已无法检查,加之阴-道内容物未检见精细胞,故一时难以认定为强奸。
五、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死者邓×
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勒颈与焚烧系死后进行。
鉴定人:
主任法医师:
(签名)
主检法医师: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毒检字第×
县公安局
对送检的江×
检材作毒物分析
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
2(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
3纸片1张。
检验日期:
检验地点:
一、检验过程
(1)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毒物化学检验:
分别取适量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经有机溶剂提娶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均未出现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另取适量胃组织和胃内容物进行雷因希氏反应分析,结果呈阴性。
(2)纸片毒物化学检验:
取适量纸片,经有机容剂提娶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出现阿斯匹林、2—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未出现其它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二、检验结果
1从送检纸片中检出阿斯匹林、2—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
2从送检的纸片、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胃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杀虫剂以及砷化物等有毒成分。
检验报告人: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临证字第×
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孙×
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
送审材料:
1委托书壹份;
2公安局预审卷宗壹册,检-察-院卷宗贰册,法院卷宗叁册;
3X片贰拾张,CT片伍张,MRI片捌张。
送审日期:
被审查人:
孙×
,女性,49岁,汉族,安徽人,已婚,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镇×
村×
组,现在北京打工,暂住北京市×
路×
号。
审查日期:
审查地点:
据20×
日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
时,自诉人孙×
在她居住的墙上挖门,准备住进隔壁一间空房时,与被告人崔×
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崔×
将孙×
甩倒在地,崔×
的双腿压在孙×
的腿上,并用一只手按住孙×
的胸部。
受伤后于当晚×
时许,由其丈夫用车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治疗。
此后,孙×
左半身瘫痪,左手掌呈猴掌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其丈夫背着进出。
二、书证摘录
120×
日—×
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
入院时检查:
头颈部无外伤,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脊柱和四肢无畸形,功能正常,肾区稍压痛,叩击尾骨处有压痛,神经系统未引出任何病理征。
日病程记录:
自述左下肢不能活动,但未见阳性体征。
出院时诊断:
软组织伤;
骨质增生(腰椎);
左下肢肌张力增高待查。
220×
以左下肢运动障碍半年余、加重半个月为主诉入院。
左下肢感觉障碍与神经分布不符,可能为非器质性病变,配合针灸“暗示”疗法,效果甚佳。
软组织损伤;
腰椎骨折增生;
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
320×
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结论:
日,被鉴定人孙×
遭受的伤害属于一般伤害;
左半身瘫痪属于外伤后神经症—癔病性偏瘫;
日孙×
所遭受的外伤作为精神刺激,成为癔病性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
420×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崔×
伤害孙×
一案法医学鉴定书补充说明书记载:
“原鉴定书所指的外伤主要是精神损伤。
癔病的直接原因是精神因素。
轻微外来机械作用力和精神创伤是引起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
5阅片:
医院头部正侧位X片×
张(号×
),20×
医院头部CT片×
)、20×
医院头部MRI片×
),共×
张X片、×
张CT片及×
张MRI片,示:
。
三、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的材料,包括病史,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1根据本案卷宗和病历材料,孙×
受伤当天送往某区医院,入院体检除了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肾区稍压痛、尾骨处叩击痛以外,未见其它异常表现。
为此,某区医院所作“软组织损伤”的诊断可成立,这种损伤是外力作用于人体而造成的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其经过治疗后一般可以痊愈。
参照《×
》,应评定为轻微伤。
2孙×
软组织损伤后第×
天起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与神经分布不符,配合针灸“暗示”疗法后,效果又甚佳。
据此,某区医院所作的“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的诊断以及×
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的“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的分析意见可以成立。
软组织损伤后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损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其发病机理有待进一步认识。
此种症状和体征通过综合治疗一般是可以有所改善或痊愈的。
四、审查意见
1被审查人孙×
受伤当时为软组织损伤,应为轻微伤。
2被审查人孙×
软组织损伤后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
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
主任法医师: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
司鉴中心[20×
]物咨字第×
委托人:
李明
委托事由:
对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
检验材料:
李明、张图与李小明指血各少许
一、情况摘要
日,李明、张图携李小明来本中心,要求对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
二、检测过程
(一)被检验人及检材登记
姓名张图李小明李明
性别女男男
称谓母子父
出生年月1965.8.51992.6.81963.8.21
证件号码
(二)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血清学方法检测ABO血型;
用chelex法抽提DNA,用复合扩增和四色荧光技术检测STR位点的基因型。
(三)检验结果
检测系统ABOD3S1358vWAFGAD21S11D18S51D5S818D13S317D7S820D16S539THO1
张图O15,1614,1722,2329,31.213,2010,108,911,139,126,9
李小明A15,1714,1822,2329,3118,2010,129,1112,139,136,7
李明AB15,1717,1822,2430,3113,1810,1210,1111,1212,137,9
TPOXCSF1PO
11,1112,12
9,1110,12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
综上检验结果分析,李明、张图在13个STR位点的基因型符合作为李小明亲生父母亲的遗传基因条件,且亲子关系概率值经计算可达9999%以上。
四、咨询意见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李明、张图与李小明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
咨询意见说明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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