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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昆山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人防工程使用审批、使用证年检、平时使用管理、检查、维护管理的报废等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规定
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战时或者遇到应急状况时,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必须经市民防局批准并核发《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办结《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依据。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管理站和社区的指导下,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交接并办理《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手续;
提交《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请表》时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结果同时抄送人防工程所属社区。
二、人防工程使用证年检规定
《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检制度。
《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检,有效期满后申请换证。
(一)人防工程的年检根据市民防局人防工程管理站安排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办理。
使用单位应提交《昆山市人防工程年检申请表》,人防工程管理站负责现场踏勘。
(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双方应签订《人防工程使用转让协议》,同时提交《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变更申请表》办理使用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三)人防工程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同时提交《昆山市人防工程物业管理变更申请表》办理物业变更备案。
(四)年检现场踏勘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暂扣或吊销《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同时,该人防工程停止使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监、消防、住建等部门。
擅自使用的,由使用管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单位使用管理,收益归使用单位所有。
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人防工程并应符合有关消防、治安、卫生和房产等方面的规定;
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应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还应符合消防、城管、环保、工商、物价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财政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维护按照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实施。
结建人防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一)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的责任
1.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2.积极组织自查并接受市民防局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及时消除人防工程安全隐患;
3.人防工程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4.制订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人防工程发生灾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规程采取救助措施,向市民防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6.根据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使用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时,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收益权由市民防局监督移交人防工程所属社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管理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物业。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求
1.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以“六个一”(即一个使用维护管理基本规定、一个小区防汛防灾预案、一本地下车位业主花名册、一个防汛值班制度、一个使用管理自查办法、一本使用维护管理台帐)为基本内容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以“防汛防灾应急处置”为核心的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机制。
2.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1)工程结构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5)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不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因开发使用需要,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和装修的,应报规划、城管和消防等部门批准,其改造和装修方案以及施工图应报市民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人防工程使用检查规定
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昆山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社区应监督人防工程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市民防局人防工程管理站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公安、消防、住建、城管和各区镇规建局、建管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一)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以防汛和防火为重点。
市民防局每年应对全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并对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布置落实。
社区根据人防工程管理站安排组织各使用管理单位落实自查自纠工作。
(二)全市人防工程按属地分布划分为三个管理责任片区,人防工程管理站对应组成三个管理组负责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并组织市民防局挂钩联系科室进行日常检查及指导等各项工作。
(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各管理组片区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全市结合防汛、防火普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管理组每次抽查不少于2人。
检查应填写《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检查记录表》并及时落实整改,检查及整改记录应存档备案。
(四)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各管理组督促、落实整改;
重大问题,由市民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整治,并就有关情况通报消防、住建和城管等部门。
五、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昆山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维护经费,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一)人防工程维护要求
1.市民防局人防工程管理站每年年初应安排年度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任务并下达人防工程维护保养计划;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计划要求落实维护工作并就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和验收意见等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维护保养完成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市民防局备案。
2.人防工程内常用设备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普查并维护;
人防专用防护设备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使用者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需要及时进行维护,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的防护能力。
3.人防工程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应选择具有防护设施施工能力的单位实施。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1.向人防工程内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2.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3.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5.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
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符合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六、人防工程报废规定
(一)禁止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确需报废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民防局批准。
(二)人防工程报废的受理
人防工程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现场踏勘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市民防局拆除民防工程标志标识,收回《昆山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通报国资、规划、消防和住建等部门。
(三)人防工程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报废
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无使用价值的;
3.因地质原因造成结构断裂、变形,无法使用的;
4.其它已丧失防护功能或者平战转换实施困难的。
七、本细则由昆山市民防局负责解释,原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八、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通知
昆山市民防局201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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