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及环保设施运维费用保障计划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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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批复项目内容并与建设方进一步核实,本次评价工程内容为码头的建设,包括码头泊位、卸船基础、码头后方区域场地硬化建设以及卸船设备配备。
乌峰顶宕口废土场堆填修复工程、进港航道建设根据计划要求另行编制专项方案,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特征,该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有关环保部门审批。
因此,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委托我单位——苏州市环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2017年2月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委托州市环科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B1904号)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研读有关资料和文献,深入现场勘察、调研,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开展初步工程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评价重点和评价等级,制定了本项目工作方案;
其次,我公司多次与建设方沟通开展工程分析,同时在第三方环境现状监测结果基础上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经统计分析、预测评价项目对环境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
完成本报告书的编制。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具体见图1。
2—1。
图1。
2-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本项目为临时码头的建设项目,计划营运时间为3年。
本项目临时用地已经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批复,允许在申请地块内建设临时码头,期满归还用地并恢复土地使用状况,(见附件2)。
届时期满需续用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续用申请,另办审批手续.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中划定的太湖重要保护区类别内,太湖重要保护区为《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中的二级管控区,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本项目施工废水回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采用槽车拖运至现有金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营运期码头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回用,少量与码头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排入金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因此,本项目不向太湖水体排放污染物。
同时,该项目已在苏州国家太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备案,临时用地已经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批准,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
本项目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
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本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均进入金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禁止建设的项目,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此外,本项目距离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级管控区范围最近距离约2。
8km,不在其一级管控区范围内。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为临时码头项目,码头使用功能为土方(包括干性土和泥浆)的卸船和转运,项目位于太湖重要保护区内.针对项目的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该项目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
①施工期间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②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③运营期间船舶溢油泄漏风险;
④项目各阶段生态环境影响.
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位于苏州吴中区金庭镇,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产业政策;
项目各阶段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环保管理的要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表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
本项目虽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但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其风险值在可接受的水平.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2.1.2.国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发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7)《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12)《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
(13)国务院《关于重点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4)《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1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
9.10;
(1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013年第21号令;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010。
5.4;
(2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2001。
12.17;
(2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保总局,2006.2.14;
(23)《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
7。
3;
(2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5)《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2012.10.29;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
2.1.3.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3。
12。
29通过,2004年12月17日修正,2005年1月1日施行;
(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2。
1.12通过修订,2012。
2。
1起施行;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5)《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012。
1。
12修订通过,2012。
2.1施行;
(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08号,2012年1月12修订,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7)《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13。
5。
10通过,2013.8。
1施行;
(8)《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2011.10。
1施行;
(9)《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
(10)《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1)《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24号,2012年2月23日;
(12)《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1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14)《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15)《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16)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环法[2002]11号;
(17)《关于规范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46号);
(18)《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苏环办[2012]255号;
(19)《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
(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
(21)《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
(22)《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
3.1,市政府第125号令);
(23)《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8.1,市政府第57号令);
(24)《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日;
(2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号;
(2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号)。
2.1.4.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
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9)《江苏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江苏省环保厅,2005。
5;
(1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2.1.5.其他相关文件及资料
(1)本项目立项文件;
(2)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2.2.评价目的及工作原则
(1)评价目的
结合本项目的性质及项目周围的环境特征,分析本项目实施后的污染特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简称《导则》)的技术要求,预测、评价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避免和减少污染环境以及规避环境风险的对策与措施,论证建设本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为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运行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评价原则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a)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b)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c)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2.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3.1.环境影响识别
项目对环境要素的影响见表2.3-1。
表2。
3—1项目对环境要素影响程度
环境要素
建设期
运营期
服务期满
地表水
+
环境空气
++
地下水环境
-
—
土壤环境
声环境
社会经济
△△
△△△
注:
严重影响++++重大积极作用△△△△
较大影响+++较大积极作用△△△
一般影响++一般积极作用△△
轻微影响+轻微作用△
基本无影响-
2.3.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本项目评价因子如下:
3—2评价因子表
环境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
PM10、SO2、NO2
颗粒物
pH、COD、NH3—N、TP、TN、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
接管可行性分析
COD、氨氮
环境风险
船舶燃料油
固废
一般固废
声
等效A声级
生态
生态影响程度分析
2.4.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2.4.1.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本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区.
(2)水环境功能区划
按《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纳污河流战备河为Ⅲ类水体;
太湖水体保护区为Ⅱ类水体。
(3)声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农村地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噪声环境2类区.
2.4.2.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SO2、NO2、TSP、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和表2二级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指标见表2。
4—1。
表2.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指标值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ug/m3)
标准来源
1
TSP
日平均
30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二级
2
PM10
150
3
SO2
1小时平均
500
4
NO2
80
200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纳污水体战备江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
太湖湖体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
具体见表2.4—2。
4—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域
执行标准
表号及级别
污染物指标
单位
标准限值
战备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表1
Ⅲ类
pH
-
6~9
高锰酸盐指数
mg/L
6
COD
20
氨氮
总磷(以P计)
0。
石油类
05
太湖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
6~9
15
0.5
025
总氮(湖、库,以N计)
5
(3)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评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
4-3声环境质量标准
区域名
昼
夜
项目厂界外200m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类
dB(A)
60
50
2.4.3.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间物料装卸等粉尘逸散产生颗粒物,汽车及船舶燃油产生废气含SO2、NOx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4—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40
NOx
12
非甲烷总烃
4.0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采用槽车拖运至现有金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待金庭镇污水处理厂迁扩建工程投运后,项目地污水管网接通后,运营期间项目污水排入搬迁扩建后的金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战备江。
项目营运期接管水污染物执行金庭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表2相应标准.具体见表2.4-5。
表2.4-5废水排放标准
排放口名
取值表号及级别
污染物
指标
项目排口
(接管)
金庭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6。
5-9。
400
SS
NH4-N
35
TN
45
TP
4.5
石油类*
金庭镇污水处理厂排口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
表2
NH4—N
5(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
10
注:
*金庭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无石油类指标,根据其处理工艺,本项目石油类污染
物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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