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有效的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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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和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当票和支取凭证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对应的当票编号为A,同时对应依据本合同分次发放的当票及续当凭证编号。
第四条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
甲方应按第三条约定的典当金额和期限向乙方预交综
合费用,月综合费用标准为当金的%,计人民币元;
月利
率为%,计人民币元,利费合计元。
综合费、利息在乙方放款时从当金中一次性预扣元。
甲方提前归还当金,当金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个月,按个月,按实际典当天数计收。
第五条还款资金和还款方式
O
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赎当资金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赎当义务的履行。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拒绝履行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赎当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息费,并按期赎
当。
第六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典当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项下典当的担保范围为:
当金、综合费用、利息、
违约金、逾期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用、诉讼费用、过户税费等。
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并使乙方与抵押人就本合同
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20XX年银丰(抵)字第号的抵押合同及与保证人签定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本合同项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
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当金。
对典当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按本合同和当票的约定清偿典当本息、典当综合费用。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
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甲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
债务责任
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变动、收入下降、业务经营情况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重大经济纠纷等,甲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如因上述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典当相应的偿债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典当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收入情况及当金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在典当期间,如甲方变更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
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甲方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质押给第三人。
乙方的权利、义务:
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典当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帐户上划收本合同约
定甲方应偿付的当金、息费、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税费;
当期届满后超过5日仍不赎当的,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对当物进行处置。
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当金及息费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有权对甲方的收入情况及当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并在典当款安全受到威胁时,行使债权人所能行驶的一切权利。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当金(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收入、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收回当金
本息和综合费用,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
行还款责任: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当金。
采取任何形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变动、收入下降、业务经营情况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重大经济纠纷等。
甲方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典当相应的偿债能力。
作为本合同项下典当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
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当金利息、综合费用或其他严重违
约行为
第八条绝当及绝当物品处理程序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当在5日内赎当
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乙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当物估价金额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甲方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并全权委托李胜利办理房产、土地拍卖过户等一切手续。
拍卖收入在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逾期期间正常的综合费用、按照逾期当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加罚综合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税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向甲方追索。
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乙方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典当期限赎当的,为延期赎当。
甲方延期赎当的,乙方除收取延期期间正常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外,甲方应按照当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逾期加罚综合费用。
绝当后如当物未处理,甲方如需赎当或者续当,经乙方
同意可予办理。
乙方除收取逾期期间正常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外,有权按照当金总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加罚综合费用。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息费、服务费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甲方如要求续当,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0日向乙方提
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在最局额保证期限内除外),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续当凭证后,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才相应续当;
续当是一种展期行为,只是原典当债权还款期限延长,续当后,本典当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对应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的合同、协议、资料继续有效。
续当凭证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同时执行本合同未变更的条款约定和续当凭证上变更后新的利率、费率、典当本金、期限等全部内容。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各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合同也对应续当凭证,与续当凭证是一个有机整体。
第十三条附则
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财产共有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二。
一。
年月日
篇二:
1、典当合同
房产最高额典当合同
14100X
签约时间:
年月曰
签约地点:
北京
当户:
(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
(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傅建永
合同双方为确立典当关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特在当票、续当票外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关于典当
(一)典当种类
本次典当为最高额抵押典当。
(二)典当金额
最高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
本合同项下当金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借、总额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间和最高典当金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亦不再另行签订典当合同,每笔当金的具体数额、当期等内容以当票为准。
(三)典当期间
典当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当金支付
双方办理完与典当有关的包括抵押登记等各项手续之
后,乙方即向甲方
支付当金,也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分期支付当金。
(五)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甲方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谿、状况、质虽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
月综合服务费为%(综合费用预先扣除),月利率为%
(六)续当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
在典当期内及典当期
限届满后5日内
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和前期利息。
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不需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赎当
1、正常赎当
典当期限届满,甲方应当结清当金及应缴的利息,并在
期限届满5日内
办理赎当手续赎回当物。
2、提前赎当
在典当期内,甲方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对提前归还的当金本金,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综合费率和用款金额按实际天数分段(5天、15天、1个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如不足5天按5天计收,超过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收,超过15天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以及实现债权
和抵押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
3、逾期赎当
(1)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
的,应当偿还当
金本息,支付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利息,并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2)甲方应以下列顺序偿还逾期当金及相关费用:
a)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公证费、
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等);
b)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违约金等;
c)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逾期期间的当金利息、综合费
用;
d)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期或续当期的当金本息、综合费用。
(八)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
当,逾期不赎当
也不续当或未获准续当的即为绝当,乙方有权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绝当物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本金、利息、违约金和乙方为收回当金而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向甲方追索。
第二条关于抵押
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为本次典当作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为:
房产。
(二)地理位谿
抵押物座落于:
(三)抵押物权属证件号及面积
抵押物权属证件号为号,建筑面积为m2o
(四)其他情况:
(五)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到区房管局办理房产抵
押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二)按时归还当金、依约支付费息等。
(三)甲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或提前清偿债
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四)甲方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五)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他人抵押、质押,应
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甲方必须保证对抵押物的合理使用,甲方负责维修、保养。
应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保证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抵押物发生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或要求其在十日内重新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七)甲方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八)甲方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
第四条甲方其他违约情形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隐瞒或失实;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按月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三)甲方与他人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四)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
(五)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六)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款项,甲方乂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抵押物。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当金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或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典当本
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或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若追究担保责任还不能清偿典当本息和全部费用的,则乙方继续保留追索权,直至本息和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三)依据本合同约定足额向客户发放当金。
第六条乙方权利行使
乙方除书面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典当条件或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违约责任
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约定及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除对提前收回的当金仍按前述约定正常计
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外,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提前赎当之日(以通知寄出日为准)起至甲方还清乙方典当本金及应缴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止,乙方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一)甲方逾期归还当金及费息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息至还清本息或绝当物品变现时外,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二)如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乙方可在处分抵押物前为甲方提供1个月的安谿住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供安谿住房后5日内,无条件搬离抵押房产。
第八条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乙方有权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甲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及其他费用。
现合同双方就有关债权文书公证事宜具体约定如
下:
1、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对借款人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抵押担保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证机构按以下方式来对各方当事人的履约和违约事实进行核实:
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各方均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核实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然后由公证机构和乙方共同向甲方寄送乙方提交的〈〈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进行债务人违约事实的核实。
甲方应当在收到〈〈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公证机构
篇三:
办理典当或赎当业务必须要知道的十条规定
一、办理质押、抵押典当或赎当业务,当户均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典当,被委托人应当具委托书、
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典当时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提供当物等证明。
二、典当物估价由本行评估人员对当物进行鉴定、估价,
确定典当金额,签发当票,付给当金;
质押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
质押当物在典当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为一个月、二个月不等,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5日内,经双方
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来典当期的一半,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收费标准,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超过为%;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
综合费率%;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为%;
综合费用在
典当金额中预扣.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五、当户应按期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当期或续期届满5日,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绝当后当物尚未处理。
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或续当的,本行除按相应当期收费标准收费外并按已绝当天数及典当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违约金)。
六、当户于典期限或续当期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
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七、本典当行概不收当下列财物: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因出当人原因造成典当行损失的,出当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满十八周岁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者本行概不受理典当。
若出当人故意隐瞒并造成典当行损失的,由出当人的监护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
当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仿造、转让、出借或质押给第三人;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房地产、机动车、财产权利等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典当手续,当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来本行面议。
篇四:
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
(20XX-01-2010:
53:
07)
标签:
分类:
典当
杂谈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律师
本律师在《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文中已明确界定典当的本质为抵(质)押借款,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个尚待明确的问题即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即典当成立或有效的前提,如果其不成立或者无效将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亦或者其从属于典当关系中借款合同关系,其效力如何对于借款关系的效力没有影响(即抵(质)押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仅仅是借款合同的从属性合同)?
该问题是典当业一直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典当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直没有定论。
本文拟就该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多的法律人关注此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
、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这种观点坚持典当法律关系产生、有效必须存在过有效的抵(质)押法律关系。
至于在典当法律关系成立后抵(质)押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否(如典当物灭失等情形),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
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中借款合同的效力,即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实践中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
1、抵(质)押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
件,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典当法律关系不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持此种观点的人民法院较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
“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这是地方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本问题予
以明确,对典当行业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江苏省张家港区人民法院依据指导意见作出了一例判决,江苏法院以《典当未实际交付当物法院拒绝支持担保请求》为题进行了报导。
另外,在典当业比较发达的上海地
区,早在20XX年,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作出了一例裁决,该裁决认为“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房地产交易惯例,在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不发生典权设定的效力。
由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并未取得典权,双方实际签订的是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关系是明确的”。
(详见上海仲裁委员会(20XR沪仲案字第0384号仲裁裁决书)。
2、抵(质)押法律关系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支持此种观点,如在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为此影响典当行与陈卫平、陈
淑铭所签典当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据说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在重庆诺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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