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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华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上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上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出让国有资金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性资金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坚持民主、科学决策;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
落实“投、建、管”三分离。
第四条(监管体系)
区经济发展与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审批,核准概算审批,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招标投标、比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公室工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能对项目进行行政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计划及项目评审经费安排,按照《成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成华府【2009】121号)对借贷性资金“借、投、还”进行计划和监管,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公务人员实施监察,依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和决策)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公司每年末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区党代会决议、区人代会决议、区委常委会纪要、区政府常务会纪要等相关决策性文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分别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决策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具有刚性,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六条(新增项目)
涉及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和区委、区政府临时
决定的新增特殊应急项目,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七条(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预算控制价的审核。
项目业主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每年末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项目预算。
涉及融资举债项目按《成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成华府【2009】121号),向区财政局申报举债计划,经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资金使用原则)
项目业主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年度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九条(审批原则)
项目审批坚持程序与效率兼顾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的同时,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对涉及抢险救灾或有重大影响力的特殊项目,可适当缩短时间。
第十条(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达到20万元及以上实行项目审批制。
项目审批程序为:
项目建议书审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或有必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需增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概算审批、项目调查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区发改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出具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需审批可行性研究的项目,业主要选择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局审批。
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概算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
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凡超过者,需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概算前应进行审核,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概算批复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审批)
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重大调整需取得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评审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会审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发改局下达调整概算批复。
概算总投资在10%以下的调整按《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成华委【2007】37号文)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预算控制价审核)
项目业主应严格依照规划批准建设方案和经审批的投资概算,委
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
施工图设计的规模、标准和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和经审批的总投资概算。
项目预算控制价委托通过比选产生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省市有关清单计价的规定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为招标的最高限价。
项目预算价未经评审,招标主管部门将不予招标备案。
第十五条(选择承包商)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应急性项目招标)
短期内需迅速实施的应急性项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经区政府同意,按照成都市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4号)执行。
第十七条(招标备案)
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并按相关规定将备案材料事前逐项报区发改局和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
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结(决)算依据,资金拨付的约定以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为准。
项目业主须将正式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已备案的正式合同报区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履约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监理)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备案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理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控制投资,维护合同严肃性,少变更、合理变更为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的动态管理。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经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需要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有项目业主根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按
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决算前累计拨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总价的70%(合同外变更增加的投资不超过60%)。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接收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代建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管理。
实行代建项目按《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办发[2006]26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成计项目[2004]38号)实施管理。
第五章审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依法审计)
总投资1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
对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依据需要实施过程跟踪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结(决)算报表,在3个月内向区审计机关报送竣工结(决)算审计。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并在完成投资项目竣工结
(决)算审计后,按照《成都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华府【2007】186号)要求,进行相应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规建设)
投资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
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违规编审)
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禁止其3年在本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违法犯罪追究)
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编审、建设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区监察局查处,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解释)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期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政府投资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28日印(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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