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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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
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
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
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
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
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
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
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
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
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
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
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
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
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
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
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
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
如
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
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
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
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
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
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
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
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
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
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
受到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
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
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
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
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
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
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
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
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
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
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
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
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
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
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
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
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
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
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
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
构成工伤。
(注:
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
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
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
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
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
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
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
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
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
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
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
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
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
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
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
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
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
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
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
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
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
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
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
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
加数万元。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
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
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
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
统一价。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当地社平工资×
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
7086元×
6=4251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
死者本人工资×
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
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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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 工伤 认定 标准 以及 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