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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
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阳朔县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在本县就读的在校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下列人员可作为特殊参保居民(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所属职工;
2、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县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225元;
2、未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135元。
(三)缴费和补助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政府补助
(1)普通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100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30元。
(2)普通未成年居民:
(3)属于低保对象(正在领取低保金)或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未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113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3元、县财政补助35元。
(4)属于低保对象(正在领取低保金)或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成年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每人每年165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县财政补助50元。
(5)属于低保对象(正在领取低保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居民及低保对象(正在领取低保金)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225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县财政补助110元。
(6)属于低保对象(正在领取低保金)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未成年居民:
每人每年135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3元、县财政补助57元。
2、缴费
筹资标准与政府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家庭(个人)缴纳,家庭(个人)缴纳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缴交。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加缴费给予补助。
居民医保费的筹集年度按自然年度管理。
(四)参保方式
1、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乡、镇学生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城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医疗保险协管员统一到县医疗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符合条件的其他参保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及个人账户的医疗支出。
居民医保的待遇按《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参保后设立门诊帐户,门诊帐户用于医院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门诊帐户划入标准:
参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入40元/人·
年(2010年按桂林市的标准执行)。
门诊帐户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四、管理服务
居民医疗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服务管理
1、明确支付范围
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之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参保居民以属地的医疗机构为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到县医疗保险所签署意见。
(三)信息管理
加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定点医院的网络硬件设施建设。
以县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为依托,开发居民医保管理应用软件,实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网,为参保人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阳朔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县居民医保的试点工作。
组长:
陈立华(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黄永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覃祖才(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成员:
张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屹东(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莫光敏(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刘洁(县编办副主任)
夏兆华(县教育局副局长)
黄黎娟(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
陈琴姣(县卫生局副局长)
蒋玉良(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阳朔分局副局长)
张伟良(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易秀明(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除组长外的其余成员由领导小组直接下文通知确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电话:
8822388)。
办公室主任由李屹东同志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做好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及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实施居民医保所需要的相关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县编办、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员编制和调配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做好学生的参保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居民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及非在校低保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协助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落实居民医保就医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朔分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确认居民城镇户籍及配合居民情况调查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及参保组织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劳动保障事务所居民医保办公场所和组织承办本辖区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及辖区居民参保的具体工作。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三)加强居民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经办队伍的建设
1、适应城镇居民医保业务拓展需要,按照自治区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充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2、建立社区居民医保专管员队伍。
每个社区根据管理范围及人数配备1至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负责居民医保经办业务,人员由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
人员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建立学校居民医保协管员队伍,在县城每个学校(幼儿园)设立1名居民医保协管员,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和办公经费。
六、加强居民医保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各种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县广播电视及县属各新闻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工作。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落实机构、人员阶段(2009年4月底前)
1、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编办研究核定上报。
2、落实启动经费问题。
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测算并专题上报县人民政府。
3、落实办公场地问题。
县医疗保险所开展居民医保工作需新增办公场地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按方便参保人及用人单位,基本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暂时租用解决。
所需租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4、做好建设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前期开发工作,并落实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网络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网络系统、IC卡费等费用。
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5、对居民医保系统管理软件及设备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
6、按规定培训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的业务。
(二)启动实施阶段(2009年5月)
1、召开全县居民医保启动动员大会。
2、2009年启动居民参保,参保范围为下列人群:
(1)全部低保人群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2)全部重度残疾人员;
(3)部分中小学在校学生;
(4)9个乡(镇)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及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
主题词:
社会保障医疗方案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20日印发
(网络传输)
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9-10-1818:
06:
12)
转载
标签:
教育
自(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先后出台了各式各样的《暂行办法》和《试点规定》.
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本人对桂林市先后2次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谈谈自己的看法。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
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5元,由政府补助55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
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0元。
对市区全日制在校的中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20元均由市财政负担)。
但在《桂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暂行办法》中,却将居民参保缴费标准设定为未成年居民每年每人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个人出资35元,问题:
2个办法中多出的45元是怎么回事?
是政府出自真心帮助老百姓还是当地政府给中央财政增加负担?
或是腐败的一种新手段?
在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
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而在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市劳社发〔2009〕71号中把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却放在‘特殊’人群里。
参保缴费办法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在本市市区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三)在本市内的高校在校大学生。
(四)下列人员可作为特殊参保居民(以下简称“特殊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市区内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问题:
同一个政府出台的文件,一个文件说参保对象自愿参保,另一个文件却把自愿参保对象划分,什么意思嘛?
而且〈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
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三、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并按学籍划分简称为学籍居民、非学籍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文件中太多太多强制性的地方、太多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本人看法:
首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对各级所有学生进行免费(在职研究生除外),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财政支出。
这就能体现出对教育的重视、是对学生的关爱,这笔费用对各地政府财政来说是9牛1毛。
再有,医院是事业性单位,是为广大百姓服务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式的单位!
而且所谓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就产生了对抗性,由政府的权力出面就形成了垄断行业。
一旦形成垄断,就会产生暴利,这和宪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当地保险公司----当地政府----当地‘定点’医院。
说好听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说难听的是相互勾结,腐败!
本人最讨厌政府和百姓玩文字游戏和数字游戏!
保险,在行内人来说是用至少500个人的钱来应付1个可能患病的人。
至于剩余的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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