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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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以及《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所在市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市局相关部门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公安机关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勤奋踏实、开拓创新、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
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尽责褒奖与失责追究机制,培养警务辅助人员严明组织纪律和优良工作作风,树立良好自身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是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通过日常督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警务辅助人员及所在单位落实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市局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负责指导和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组织纪律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忠于党和国家;
(二)爱单位、爱岗位、勤奋敬业、恪尽职守;
(三)服从管理、团结协作;
(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扬团队精神,互尊互爱,密切合作,树立集体荣誉感。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散布有损单位声誉的言论;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不服从管理及正常人事调动;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
(八)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单位装(设)备;
(十一)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泄露国家或者警务工作秘密;
(十三)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与其它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十七)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按照规定参加党团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警务辅助人员中担任有关组织领导职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务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学习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促使警务辅助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责任观、权力观,培养积极向上的思想作风和道德情操,树立警务辅助人员良好形象。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工作期间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工作期间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安排人员代岗。
换班时,交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
(二)接待时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使用忌语;
(三)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冷、硬、横、推、拖。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严禁从事超越权限的工作,严禁违规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部分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轮班工作制,部分岗位实行值班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事前报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正常工作日以外进行工作的,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对加班的警务辅助人员,原则上安排调休;
法定节假日需要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补休。
加班工资的发放不得违反市财政和市局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国家秘密或公安工作秘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同时必须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各单位在接到失泄密事(案)件报告二十四小时内,应当书面报告市局保密部门。
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复制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网页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严格遵守关于工作区域的规定,禁止溜岗、串岗。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休假、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辞职或被辞退时,应当将本人负责的工作,掌管的文件、材料、物品、设备等进行移交。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的,应当交回相关工作证件。
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并有所在单位领导或该领导指定人员在场时进行。
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仪表庄重,举止得体,着制式服装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穿着统一配发的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工作证件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着装规范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得佩戴、系挂与身份或者工作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男性警务辅助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警务辅助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纹身。
男性警务辅助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警务辅助人员不得留形状怪异的发型。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市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不得着制式装。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三)坐立行走应当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四)禁止有损公安机关形象和声誉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办公区、宿舍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不得放置无关物品,各类物品应当摆放统一。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保持责任区的卫生清洁,责任区的内务卫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禁烟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三十二条
工作证件是内部识别警务辅助人员身份的专用凭证,应当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或场所使用。
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补领或换发。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使用办公设备应当遵守说明和规定,爱护公物,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擅自修改办公设备的硬件、软件设施。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出境、出国的,应当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并报市局政治部备案后,方可离开。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填写《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事先向所在单位呈报,并经用人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否则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处理。
由于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当面请假的,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获得批准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病住院、病休的,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或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条)及病历证明。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请假应当逐级申请,按下列审批权限呈批:
(一)请事假、病假等半天以内的,报用人单位所在科、所、大队领导审批;
(二)事假、病假等半天以上五日以内的,报所在分局、处室、支队领导审批;
(三)事假、病假等六日以上的,或者申请带薪年休假、公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五日以上的,由所在分局、处室、支队领导签署意见,市局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审批。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销假,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在《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中注明请假人实际请假期起止日期和时间。
《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请假申请表》应当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求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休假未满的,事后可补休假。
第四十条
凡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作年限不同,规定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若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警务辅助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休年休假。
对警务辅助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可凭有关材料或证明申请公假。
社会活动包括: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
(六)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不安排夜班,工作时间内可休息1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市局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批准后,可请产前假60天。
第四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性警务辅助人员正常生育(包括提前或超期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男性警务辅助人员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产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四十四条
女性警务辅助人员产假期满后,上班若有困难,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核,市局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为哺乳期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性警务辅助人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可享受婚假。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第四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予3天假期,公婆、岳父母死亡的酌情给予1-3天假期,去往外地料理丧事可给予路程假,天数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按审批权限呈批,经同意后,可请事假。
事假应当至少提前1天申请,遇有紧急情况的,应当提供合理解释。
事假不足4小时的计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计为1天,超过1天的按此标准计算。
请事假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确因情况特殊,当年事假超过15天后仍需请假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向市局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申请。
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上班,需要就医治疗的,按审批权限呈批后,可请病假。
请病假应当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当主动说明原因,及时补办手续。
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的,需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填写《警务辅助人员病假复工申请表》,经单位审批后方可复工。
医疗期按警务辅助人员本人的累计工龄与在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年限设置:
累计工龄十年以下的,公安机关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医疗期3个月,公安机关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
累计工龄达到十年以上的,公安机关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医疗期6个月,公安机关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12个月。
警务辅助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批,但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款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超过24个月。
警务辅助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未好,本人要求医生出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复工后旧病复发的,应当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第四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实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务辅助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警务辅助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警务辅助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考勤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天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考勤,如实填写《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考勤表》。
考勤登记项目为迟到、早退、空岗、旷工、病假、事假、带薪年休假、公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及学习培训、工伤治疗等。
每月10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市局政治部辅助用工管理处上报当月的《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考勤表》,月报表的统计时间为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
第五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为空岗,但符合本制度第五十二条第
(一)、
(二)款规定的,按旷工论。
第五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工作时间达一个小时以上的;
(二)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岗处理私事时间达一个小时以上的;
(三)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应当按照旷工处理的情形。
迟到、早退、空岗超过当天工作时间三分之一以上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视为旷工半天;
超过当天工作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
因突发重症等特殊情况急需住院治疗,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其它制度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用人单位和上级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等,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开、缺席。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怀孕、生育。
按照市局和用人单位计生管理要求,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交有关计生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
第五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及上级机关依法制订的其他规章制度。
纪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实施问责。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问责的具体规定,依据《XXX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问责时,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并由警务辅助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第五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安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勤务管理的需要增加勤务工作制度,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增加或细化相关内容,但上述增加或细化的工作制度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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