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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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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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
新华集团另有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11年亏损300万元。
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
则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
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案例6—4】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2011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适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
=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
=8.55(元)
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同方案一。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总价格不变。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
=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说=20÷(1+17%)×17%-12÷(1+17%)×17%
=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
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7.95元(=12.82+5.13),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们所有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成本。
【案例6—5】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
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计提销项税额:
2000÷(1+17%)×17%=290.6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
290.60-150=140.60(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
2000÷(1+17%)×15%×25%=64.10(万元)
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当期销项税额:
1200÷(1+17%)×17%=174.3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
174.36-150=24.36(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
1200÷(1+17%)×15%×25%=38.46(万元)
由于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
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
64.10-38.46=25.64(万元)
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的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案例6—6】B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生产某品牌的电脑全部是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
该企业财务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此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
2008年该企业发出电脑15000台,到年底结账是,收到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2000台,则B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2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且代销手续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方案二,采用视同买断。
B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以销售价格每台6000元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5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的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销售。
2008年销售电脑12000台,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算增值税,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在该方式下,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2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
由上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减,计税依据自然减少,从而节约税金的支出;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但是无论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
这样对委托方而言,比起直接销售。
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
如果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将会产生更大的节税空间。
【案例6—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一黄金地段开发楼盘,广告费扣除率15%,预计本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1200万元。
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1200万元作出如下两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
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额需调增所得税金额为37.5万元[(1200-7000×15%)×25%],则实际广告实际总支出为1237.5万元(1200+37.5)。
方案二:
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只在节假日到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宣传材料需支出30万元,建立自己的网页和在有关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270万元。
经比较方案二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税法未对此项广告宣传费用限制,一般作为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列支)。
此时,方案二各项支出1200万元均可在各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并且从多个角度对房产进行了宣传,对房产销售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6—8】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5年。
该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
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表见表6-2所示
企业利润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的利润
1
50000
2
62000
3
53000
4
50000
5
32000
合计
247000
(1)非贴现方法。
分别运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线法:
年折旧率=1/5×100%=20%
年折旧额=(80000-2000)×20%=15600元
累计折旧额=15600×5=78000元
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47000-78000)×25%=42250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80000×40%=32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元
第三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元
第四年、第五年改用直线法,每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11520-2000)/2=7640元
累计折旧额=7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47000-78000)×25%=42250元
在非贴现的情况下,直线法和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总额和应纳所得税没有差异
贴现方法。
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得出的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现值如下表6-3所示(这里折现率假定为10%)。
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及贴现表
年限
直线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现值
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现值
1
34400
8600
7817.40
18000
4500
4090.50
2
46400
11600
9581.60
42800
10700
8838.20
3
37400
9350
7021.85
41480
10370
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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