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37号附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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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
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
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二)认真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7〕36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
(四)学术技术水平
1、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或著作,且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著作不少于2篇(部)。
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2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
2、申报职称所提供的论文应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
所提供的著作应已正式出版;
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咨询报告、工作指南等其他申报材料应已正式发布或得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3、参评人员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应完成于取得当前职称之后、申报年份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实验系列副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四)申报中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申报初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实验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科技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一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二等2项(其中1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4项;
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4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0%)。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三)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
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2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
参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初评推荐,经部人事司组织审核后确定。
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和评审单位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按照条件择优推荐,不平衡照顾,确保参评人员质量。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部人事司组建和管理,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单位组建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从专家库中产生,名单不对外公布。
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相关领域专家,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部系统外相关领域专家的比例不少于10%。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评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学术权威性和代表性。
(二)正高级职称评委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2年以上;
副高级职称评委应具有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正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委应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具有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章评审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出席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7人,分为两个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评议小组组长。
出席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3人。
第二十二条高级职称评审步骤为:
召开预备会议、大会答辩(如有破格申报人员)、分组审阅申报材料、评分、大会评议、大会表决。
(一)预备会议由全体评委参加,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评审办法、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非破格申报的参评人员不答辩,评委根据参评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评分。
破格参评人员须参加大会答辩,每人自述10分钟,评委咨询答辩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答辩后在评议小组中评分。
(三)两个评议小组在组长的主持下,根据评分标准和赋分参考,分别对全体参评人员进行材料审阅和评分。
(四)经两个评议小组评分后,每名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获得两个分数,两个分数的算术平均数为参评人员实际得分。
两个分数相差超过10分的,由各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复核,得出参评人员的分数。
(五)按实际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参评人员进入大会评议和表决:
1、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为前75%的;
2、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70分且排名为前85%的;
3、前两款条件中末位出现分数相同的。
(六)评委会在听取各评议小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七)评审表决方式为全体评委一轮记名投票,投票种类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得弃权或不投票。
得到同意票数不少于全体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评审。
第二十三条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组织由评审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初聘认定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四)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或实验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五)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六)大学专科毕业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实验员职称。
担任实验员职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二十五条职称转评
(一)同级职称转评的不要求外语条件,其他申报条件不变。
(二)直接转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除必须满足正常申报人员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在拟转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从国家机关或参公单位调往其他事业单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未评职称或有初级职称,可根据本人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一)从获得博士学位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3个月。
(二)从获得硕士学位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3年可认定研究系列中级职称,工作满4年可认定工程或实验系列中级职称。
(三)从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5年。
认定中级职称后剩余工作年限,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累计年限。
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正常申报相应的职称评审,不受现有职称等级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连续3次参加职称评审均未通过者,停止1次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情况者,取消当年和次年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属单位可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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