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功能操作手册正式稿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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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缴费管理
1.1.1二次缴费申报
对应菜单:
居民保子系统->
缴费管理->
二次缴费申报
二次缴费申报复核
功能描述:
参保缴费人员申报二次缴费,复核通过即生成缴费信息与缴费通知
适用条件:
参保缴费人员,当年正常应缴信息已经缴费到帐,但是参保人员希望提高缴费档次,并且当年立即生效;
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档次录入错误,参保人员希望按照较高档次缴费到帐。
以上情况,可使用二次缴费功能,生成两个档次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差额信息。
参保缴费人员补缴差额到帐后,补贴差额随即到帐。
例如,某参保缴费人员2014年度正常应缴“100政府补贴30元”,已经交费到帐处理完成,参保人希望2014年按照“个人缴费500政府补贴50元”档次缴费,则可申报二次缴费,申报后生成的个人缴费与补贴差额信息为“个人缴费400政府补贴20元”。
参保人再次缴费400元差额到帐后,政府补贴20元差额随即一起到帐,记录个人账户。
该参保人2014年度正常应缴缴费情况为:
“个人缴费500政府补贴50元”。
注意事项:
1.正常应缴到帐的缴费人员,才可申报二次缴费
2.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
3.待遇人员不能申报缴费业务
操作步骤:
1.申报步骤
二次缴费申报(县级业务经办)->
二次缴费申报复核(县级业务复核)
2.扣款步骤
公共子系统->
缴费管理->
当月应收核定->
缴费通知->
银行文件出盘->
银行实时交互业务->
银行文件在线出盘复核->
银行回盘文件处理->
财务管理->
银行缴费到账->
缴费到账处理->
缴费到账信息查询(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到账单》)
操作页面:
1.1.2二次缴费申报复核
参保缴费人员申报二次缴费复核,复核通过即生成缴费信息与缴费通知
二次缴费未复核记录
1.注意核对二次缴费申报信息
1.1.3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
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
进行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
制度实施日未满60周岁,且现在已经超过60周岁但是缴费未满当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例如张三(缴费档次正常缴费100档次),在制度实施日(201010)满58周岁(制度实施日未满60周岁),由于个别原因在2010年缴费100,之后一直未缴费,需在2014年要缴满15年做待遇核定,即可做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
输入张三身份证,点击【计算】按钮,会将张三需要补缴的起始年份终止年份自动带出,起始补缴年份可以调整,且只能大于计算出来的起始年份且不大于终止年份。
然后再点击【生成】,会自动算出扣除掉已经缴费到账的年份。
如果确认数据无误点击【保存】即可,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属于中断补缴,操作完到中断补缴复核界面复核。
1.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属于中断补缴,操作完到中断补缴复核界面复核
2.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是没有财政补贴的(需为正常缴费档次);
3.终止年份为参保人员60周岁当年年份
个人滞后参保补缴申报(县级业务经办)->
个人中断补缴申报复核(县级业务复核)
1.2、关系转移
1.2.1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
关系转移->
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
进行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进行个帐转移和相应补发。
老农保存在个帐或者待遇人员,城居保参保人员进行关系转移
(如果老农保待遇人员,城居保是未待遇人员不可转移)。
1.如果老农保非待遇人员且在城居保也是非待遇人员,只能转入账户金额和折算缴费年限;
2.如果老农保非待遇人员且在城居保待遇人员,只能转入账户金额和折算缴费年限,自动对应生成个人账户发放金额,如果要当地有加发政策,请根据当地加发政策自动到,待遇零星调整,进行加发调整。
3.如果老农保待遇人员且城居保为非待遇人员不予转入;
4.如果老农保待遇人员且城居保待遇人员需填入月发放标准和补发开始年月(且补发开始年月不能早于城居保当事人待遇开始享受年月),且老农保待遇人员不转入缴费折算年限。
1.“转入日期”老农保账户积累总额转入居民保系统后开始记账日期,该日期应设置为老农保系统中注销日期,确保转保人员保费计息不中断;
2.如果是待遇领取人员的转入操作,则会自动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从待遇开始享受年月开始补发。
3.转入补发开始年月:
不能早于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开始年月;
转入补发开始年月通常为老农保待遇终止年月;
如果无转入补发填写当前年月即可
4.转入金额:
如无转入金额填0即可
5.若“转入补发开始年月”早于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开始年月,导致老农保补发月数不足,需先到“待遇享受开始年月调整”调整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不能选择待遇项目进行居民保补发操作),再进行转入申报
6.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务必先在老农保业务系统上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然后进行账户注销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衔接时间,按注销结算老农保个人余额年月处理。
1.转入经办步骤
居民保子系统->
关系转移->
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
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业务复核->
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财务复核
2.老农保非待遇人员且在城居保待遇人员,在财务复核完毕后,还需经办
待遇管理->
人员待遇调整->
零星待遇调整(待遇项目:
缴费奖励加发基础养老金)
1.2.2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复核
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复核
功能描述:
对于已经做过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操作记录进行业务复核和财务复核
已经做过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操作记录。
注意事项:
需业务和财务两级复核
业务、财务复核,点击查看页面,如图:
1.3、特殊处理管理
1.3.1错误注销恢复
特殊处理管理->
错误注销恢复
特殊处理管理->
市级复核
省级复核
将人员生存状态由死亡恢复为正常,需省、市两级复核
在经办过程中,可能由于审计错误、操作错误等原因,将实际正常生存的待遇人员,认定为死亡人员操作待遇终止,发现后需恢复参保人员生存状态,重新参保登记待遇核定领取待遇。
注意事项:
1.变更人员生存之前,需将未拨付完成的拨付记录支付完成
2.变更人员生存状态需要省级、市级两级复核通过方能生效,任何一级复核不通过,都需重新操作
错误注销恢复(业务经办)->
市级复核->
操作页面:
1.3.2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修改
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修改
修改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享受开始年月,并生成相应月份的补发信息
待遇核定过程中,由于经办材料、经办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待遇人员待遇享受开始年份录入错误,需要将待遇享受开始年月提前,可在使用该菜单修改待遇人员待遇享受开始年月。
修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补发相应月份相应待遇。
修改需要市级、省级两级复核方能生效,任意一方复核不通过均无效,需重新修改。
1.注意核对生成的补发信息中金额与月份正确
2.待遇项目的开始年月、终止年月仅供选择时参考,点击补发计算,计算需要补发的待遇时,勾选的项目均会列入计算,不考虑待遇项目的开始终止年月
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修改(业务经办)->
1.3.3丧葬金补发
丧葬金补发
丧葬金补发复核
补发待遇终止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待遇
经办过程中,有余政策出台时间等原因,丧葬金政策参数配置滞后,导致部分待遇终止人员未发放丧葬金,需要补发
修改需要复核方能生效。
1.补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以待遇终止当月的待遇项目为准
2.注意核对各级别丧葬金承担月数
丧葬金补发(业务经办)->
丧葬金补发复核(业务复核)
1.3.4待遇终止支付(丧葬金抵扣)
待遇发放->
待遇终止支付
待遇终止支付复核
在原有待遇终止功能的基础之上,增加丧葬金抵扣功能,待遇终止时若生成追回信息,需要追回待遇,则可从丧葬金中抵扣追回金额。
抵扣操作相当于系统内操作用于抵扣的丧葬金的发放,与需追回待遇的追回处理。
也就是说相当于系统先是生成当地政策规定的足额丧葬费(月末公共业务子系统->
财务凭证->
养老金支付相关汇总表->
养老金支付汇总表中丧葬补助金额是按照全额生成的),然后系统自动帮我们生成待遇应追回信息的,并且将部分丧葬费做了追回处理(月末公共业务子系统->
待遇追回汇总表),实际上支出金额为抵扣后的金额。
月末财务应按照业务系统财务凭证出具《养老金支付汇总表》,《待遇追回汇总表》、银行回单(实际金额支出)作为记账凭证,三项关系如下:
银行回单实际金额支出=《养老金支付汇总表》—《待遇追回汇总表》。
经办过程中,人员待遇终止可能生成追回信息涉及待遇追回,实际追回已发放待遇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便与困难,故增加丧葬金抵扣功能,从丧葬金中抵扣需要追回的待遇。
需要复核通过,相应抵扣数据才能生效。
注意核对追回信息与抵扣信息正确
与待遇终止支付相同,经办过程多了一个抵扣计算。
1.3.5市级复核
复核人员生存状态变更、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修改等需要市级复核的操作
对需要市级复核的操作进行复核
注意核对复核信息正确
1.3.6省级复核
复核人员生存状态变更、待遇享受开始年月修改等需要省级复核的操作
对需要省级复核的操作进行复核
2、公共业务子系统
2.1、综合业务
2.1.1待遇参数管理
公共子系统->
综合业务->
待遇参数管理
待遇参数管理,可新增、终止固定金额待遇项目,对当前固定金额待遇项目进行管理
政策变动,需要调整固定金额待遇参数
1.对于当前正在使用的固定金额待遇参数只能终止或新增,不可修改
2.终止旧项目,新增新项目时,需注意开始年月与终止年月的衔接
(待遇项目的终止年月当月不生成待遇,即终止年月当月该条记录无效)
待遇参数调整顺序:
1.生效年月在当月之后
(1)当月月度拨付计划生成之后(即当前所属期的业务操作完成后),申报参数调整,市级复核后;
(2)费款所属期调整到下月;
(3)已待遇人员批量调整;
2.生效年月在当月之前
若当月已经完成月度拨付计划,参照生效年月在当月之后的顺序调整,下月完成相应信息补发。
若当月尚未月度拨付计划,那么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经办:
(1)新增人员待遇核定及其他常规业务操作,且复核通过;
(2)已待遇人员批量调整(本月生成当月及历史年月的补发信息);
(3)月度拨付计划执行;
(4)本月内完成申报参数调整,市级复核后;
(5)下月新增核定将按照新的待遇项目核定。
待遇参数管理(县级业务经办)->
待遇参数管理复核(市级业务经办)
1.新增待遇项目
2.终止待遇项目
2.1.2待遇参数管理复核
待遇参数管理复核
复核新增、终止固定金额待遇项目操作
对需要复核的操作进行复核
2.1.3缴费参数管理
缴费参数管理
缴费参数管理,可新增、终止缴费档次及缴费明细
政策变动,需要终止、新增缴费参数
1.终止旧项目,新增新项目时,需注意开始年月与终止年月的衔接(缴费明细的终止年月当月为有效年月,即终止年月当月该条缴费明细有效)
2.注意核对复核信息正确
缴费参数调整,建议是顺序:
1.申报参数调整;
2.需核销对应旧档次的未到帐缴费信息(批量性核销当前需写需求处理);
3.通常缴费参数是要提前设定,次年生效,不影响当年缴费到账情况,若政策滞后,导致大部分人员到账还需要进行缴费补贴差额调整,需写需求处理。
缴费参数管理(县级业务经办)->
缴费参数管理复核(市级业务经办)
1.修改档次名称
2.新增缴费档次
3.终止缴费明细
4.新增缴费明细
2.1.4缴费参数管理复核
缴费参数管理复核
复核新增、终止缴费参数项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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