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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各部门对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对引发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
承担对全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解决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实行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资拖欠的清欠,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抓。
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分工和职能,负责做好本系统、单位及行业的清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抓。
具体是:
县人力资源局负责对清欠工作进行协调和监察;
县重点工程局负责承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和系统内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及矿山企业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项目和涉农企业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装饰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及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和交通运输企业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餐饮服务业企业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资拖欠的清欠工作;
县通信和电力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工资清欠工作;
县司法局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和县总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园区内的企业拖欠工资的处理工作。
(三)落实企业清偿工资的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同时,对有重大恶性拖欠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除了严惩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有关方面通报,在新闻媒体公布“黑名单”,直至清除建筑市场。
今后,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处置基本程序
(一)处置原则
解决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
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要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二)处置程序
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报告(通报)——调查处理——督办工作——善后工作”的程序进行。
1、报告
(1)报告原则:
快速——最先发现或接到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单位的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不得延报。
准确——信息的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2)报告形式:
根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取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电报报告、文字报告等多种形式。
(3)报告内容: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数、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起因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以及采取的措施;
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展状态、处理过程的结果;
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4)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时限要求:
发生因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的5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正在处理的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要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于上级部门批示的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2、通报
(1)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到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时,立即通报所在地的乡镇、相关工业园区和其它相关单位。
(2)发生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需要县相关部门配合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处理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迅速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
(2)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在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首先要关注到现场群众的身体生活状况,照顾到老、病、残、孕人员,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通过说服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3)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掌握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工作人员要与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发生重大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领导带队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
(4)答复处理。
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
4、督办
及时掌握全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个案的事态发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了解事件解决的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处理结果。
四、具体处置
(一)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理
1、在企业内部聚集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迅速赶赴现场,认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2、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聚集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迅速赶到现场,认真了解发生的原因,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3、堵塞公路铁路或强占要害部门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立即赶到现场,尽快了解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
对原因不清,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了解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
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情。
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二)按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地域处理
1、发生在乡镇、工业园区
当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在乡镇和工业园区时,当地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原因,研究处置办法,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2、发生在县直部门
当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在县直部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启动工作预案,按照已经确定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通知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相结合。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调查原因,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细致做好解释思想教育工作,研究处置办法,及时劝解群众平息事件。
五、督办工作
(一)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要尽快研究出解决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
(二)对要求合情,应解决但条件不具备的或不合理的,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和工业园区,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领导小组对所发生的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置、报告、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善后工作
(一)恢复秩序: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结束后,各责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工作,预防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再度反弹。
(二)处置报告: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结束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
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部门。
内容包括:
发生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三)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结:
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
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奖惩:
要依法追究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道通畅和通讯设备完好。
(二)资金保障:
在完善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基础上,设立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储备金,以应对突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储备金由县财政在年初安排,数额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数为限。
八、附则
(一)《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的起始执行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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