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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按季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
付款方式为现金。
自本合同签定后日元。
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订金。
第三条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每逾期日,由甲方
按(季、年)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逾期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设备、围墙、道路的维修费用,由
乙方负责;
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另行计量,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符合总部规定的空余房地产
出租范围,权属清楚,没有纠纷。
若发生出租房地产行为违规,责任由甲方负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甲方因军事需要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及时将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按时价给予合理的补偿。
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乘虚而入地废止,租赁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不得在所承租一房屋和场地上存放走私,淫秽物品
和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物资,不得开展有损军队形象,危害社会公德,影响部队办公、训练、生活秩序的项目,不得超计划外生育。
否则,乙方除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负丙外,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主体改变或增扩设
备,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如确实需要,必须针对甲方同意并上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合,乙方保证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九条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
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承租
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如果要将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
互换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租双方必须另行签定合同,并不得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第十一条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应当将所承租的房地交还给甲
方。
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双方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地方政
府职能部门、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地产内从事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如“法轮功”邪教组织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无条件终止合同,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仲裁机械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报军区地区性房管部门审核签
章,在租赁项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报军区地区性房管部门审核签
章,在租凭项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战部队或预
备役部队产权管理单位一份,审核单位一份,批准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如果按本合同第六条履行并终止合同,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房
屋。
篇二:
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新)
[20XX]X房租合字第01号
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建营房部监制
出租方(甲方):
XX市消防支队
承租方(乙方):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武警部队贯彻落实四总部对外有偿服务政策规定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省(自治区)XX市(县)XX(镇、乡)XX路(街、村)X号(字第号坐落)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场地面积X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租赁用途为。
第三条租凭期限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第四条房地产年租金(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为人民币(大写)XXXXXX。
其中,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
写);
场地租金按地皮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租金按年(月、季、半年、年)结算或者,乙方于签订之日后十日内交付甲方。
付款方式:
现金。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暖、煤气、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其费用按实结算,乙方于每月的前五日内向甲方或者交纳。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按年租金额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地产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
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出租房地产符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条件,权属清楚,没有纠纷,发生权属纠纷,负责处理;
(二)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关于武警
部队贯彻落实四总部对外有偿服务政策规定的意见》所规定的审批权限,业经武警部队审批机关批准出租;
(三)负责向武警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申领《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按评估价值赔偿;
(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安全、防火以及住用人员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凭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五)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分租、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
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签订转租合同,并经武警部队基建营房部门审核同意,但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
或者入股联营;
(六)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房地产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七)承担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处理;
(八)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地产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九)自觉遵守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因军事及地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经武警部队基建营房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的将所承
篇三:
合同编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广州军区政治部文化工作站长沙承租方(乙方):
西唯雅美容美发会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35号后楼的房屋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租赁用途为美容美发。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第四条房地产租金(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元(48000.00)。
物业管理维修费用为(大写)壹万捌仟元(18000.00)/年,租金和管理费用按季结算。
乙方于每季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
现金或转账。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其费用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的前七日内向甲方缴纳。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个季度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
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向乙方开具凭证。
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产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房产租赁金;
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并加付银行合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军队房地产租赁条
件,权属清楚,没有纠纷,如发生权属纠纷,
负责处理;
(二)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军队
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审批权
限,业经军队审批机关批准出租;
(三)负责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
核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八条
(一)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负责所承担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看管
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
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
复或者按评估价值赔偿;
(二)负责所承担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安全、防
火以及住用人员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当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
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解除合同时,应当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增建临时性建筑物、构造物,必须向甲方提供建筑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接触合同时,应当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五)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分租、转借、转
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签订转租合同,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但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
(六)
(七)
(八)
(九)
第九条
(一)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租赁的房地产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承担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处理;
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甲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地产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自觉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合同解除与终止甲方因军事及地方城市规划建筑需要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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