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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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力推进消防安全“六加一”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学校,要与有资质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并将自动消防设施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实施逐个层级消防工作考评。
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将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导考评,重点考核行业监管、履职情况、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等情况,考评结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任务考评成绩。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定期对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分等级进行奖惩,促进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1.完善管理机制,适时研判形势。
年初要制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判行业系统火灾形势,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加强工作协调,规范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专人,每季度在教育系统内开展1次业务指导,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工作制度,推动行业系统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3.实施联合执法,建立函告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开展联合消防安全检查,不断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教育部门对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突出问题的单位,及时函告消防部门,共同监督整改。
4.定期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要建立本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发现消除所管辖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学校,要上报当地政府坚决整改。
并请消防部门予以指导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销案。
5.全面教育培训,筑牢防控基础。
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学校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师生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
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人值守,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4、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地各校要从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火灾事故处置等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落实,增加《标准》指导性。
(二)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各县(市、区)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学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自救逃生的技能;
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有效处置。
(三)建立机制,强化考评。
各地各校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内容,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动消防工作的落实。
学校要依据《标准》要求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利用自查自纠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学校火灾隐患。
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酒泉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1日
酒泉市教育局2018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1:
酒泉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夯实学校火灾防控基础,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甘肃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自觉遵守本标准,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并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在单位行政管理组织中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人员日常训练;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学校各处室、各年级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年级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处室、本年级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带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并按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及时纠正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
(三)定期组织本处室、本年级教职工、学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条学校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承包的食堂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时,应当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宣传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学校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四条图书馆、档案室、影视资料库房等可燃物品较多的部位,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实验室、学生宿舍、餐厅厨房等重点部位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第十五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应指定专人管理,学生上课、住宿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教学楼、学生宿舍窗户不应加装全封闭式防盗窗,如有必要可装半窗防护栏,严禁在教学楼、宿舍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加装铁栅栏。
第十六条学校磁带库、影像资料库应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磁带必须存放在金属柜内。
磁带库、影像资料库应加强通风和温度的控制,内设的电气线路和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学校仓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种物品要标明性质、名称。
定期对仓库内电线进行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时,必须立即维修、更新。
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堆积时间较长的物品,要进行翻仓、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十八条学校餐厅食堂使用燃料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清洗厨房抽油烟机及管罩、烟道。
餐厅食堂工作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及重要库房应将日常用于教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课堂上用于试验或演示的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控制用量,用后应立即清出,不得在室内存放,学生做试验一定要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以免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校电工、焊工必须取得相关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在进行电焊作业、敷设电气线路等工作时,应填写审批表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注意防火安全,清洗擦拭录音磁带和电路板时,要用到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周围应严禁明火,易燃液体要分类存储、妥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对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管线进行标识化管理。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二)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测试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七)学校内学生宿舍楼、教学楼、礼堂、餐厅厨房、重要教学场所等部位应配备适量防烟面罩、照明手电等应急装备。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主要有实验室、食堂、图书馆、化学物品存放间等;
(二)发生火灾时容易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部位。
主要有学生宿舍、档案室、财务室、影像资料室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第二十六条普通消防控制室、消防集中控制室和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人数分别不少于4人、6人和8人,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第二十七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二十八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五章防火检查与巡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各科室、各年级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具体检查内容为: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8、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9、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教职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特别是学生宿舍及食堂等重点部位);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5、各校舍场所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中小学在日常上课、晚间自习时间校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带有寄宿制的学校在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不应少于2次;
(五)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当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监督检查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第三十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每月应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处室、年级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立即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计划。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和负责部门;
(三)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处室、年级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六章宣传培训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及学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教职员工及学生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半年至少组织全体教职工、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新上岗教职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外包服务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至少确定两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及学生学习消防知识。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知识“三进”(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活动,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二)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开展实地参观体验。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广泛开展“消防主题征文”、“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漫画展”等活动,使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得到培训和锻炼。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利用橱窗、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等阵地经常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违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各处室、各年级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熟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明显位置和宿舍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第七章灭火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四条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救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灭火与应急疏散行动程序。
应包括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程序,火灾自救程序等;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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