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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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代建单位可以拒付.
1.1.6.2支付承包商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形象进度表,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对进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代建单位参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复核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
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20万人民币时(施工前期费用除外),结转下月支付。
1.1.7变更
1.1.7.1变更的原因
(1)前期及准备工作:
前期及准备工作引起的变更主要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经代建单位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
(2)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图纸会审的有效书面文件。
(3)项目实施:
a.经批准的设计勘察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计划变化:
b.经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用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
c.机电安装工程中代建单位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变更;
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
而引起的变更。
1.1.7.2变更的定义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时相对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1.1.7.1条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以下简称为“变更”。
1.1.7.3变更的分类
变更分为I、II、III类,各类定义如下:
(1)I类变更a.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建筑和装修
设计风格、设备制造标准、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b.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
上(含100万元)者,装修和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者。
(2)Ⅱ类变更
凡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但改变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
或需要补充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
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计划;
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费用范围为如下者:
a.土建工程项目或设
备采购项目
达到100—
—20万元(含100万和20万)的变更
b.机电安装、装修工
程
达到30——
5万元(含30万和5万)的变更
3)Ⅲ类变更
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但不引起其他承包商工程量的变化。
b.变更未造成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的改变,但改变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局部设计勘察原则、方案。
c.凡改变机电项目的非主要部件。
d.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者,装修和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
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
2.1Ⅰ类合同变更由委托单位领导审批并签署。
2.2Ⅱ、III类合同变更由代建单位领导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并签署。
2.3紧急情况下(特指抢险、特急情况、危及运营安全情况)的合同及合同变更事项(含重大变更事项),由代建单位领导或被授权人主持现场会议决定,事后由代建单位在45天内
补办合同会签手续或变更手续(须详细说明危险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
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在上报的报告中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
必须在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理由,并做出相应的分析。
变更报告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
用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次变更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
承包商若有此类行为,代建单位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力。
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附表的形式填写并准确报告,报告的递交必须留有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
若非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承包商(包括联营各方)不得因工期或工序等原因擅自进行变更处理。
否则若因承包商延误处理时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对此类情况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承包商的督促与帮助。
代建单位将对所有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督查。
3.1职责与分工
3.1.1承包商的职责
3.1.1.1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代建单位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S01、S02-1(S02-2)、S03表,所有表格一式六份)。
3.1.1.2承包商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代建单位批准的各类变更,及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提出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已含
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与合价中的除外)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
或按照合同有关原则确定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如有发生每月填报S04、S05、S06、S07、S08表,所有表格一式八份)。
3.1.1.3若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影响计量支付由承包商负责。
3.1.1.4承包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按合同原则进行变更的实施。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a.工程量: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勘察通知等资料每月分别计算项目
的工程数量,工程量计算要有详细计算过程,并按附表格式进行计算。
其中变更报告必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单,否则不予办理。
经确认的项目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限值。
b.单价:
承包商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对合同中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于变更中相同的项目,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应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和计费标准编制。
对于合同外承包商自购的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材料、设备之价高量多者,应事先按附表“设计变更报审表S04”格式填报,经驻地监理审核,代建单位批复后方可订货,否则不予认可。
c.工程现场签证:
对于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承包商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按附表“施工现场废耗(合同外)签证表S10”的格式填写,尤其要注明发生签证的数量、时间和原因。
隐蔽工程必须随即签证,其它事发7日内办理签证有效,逾期补签或签证内容不实者,不予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d.台帐:
承包商应按附表表号格式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S05)”、“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S09)”台帐,并每季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
e.在每季度末,承包商应附上完成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单;
完成量的计算应采用总算总扣的方法。
月验工虽不要求附上计算单,但承包商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加大验工量,避免月累计验工超季验的情况。
对承包商故意加大验工量的现象,代建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
f.计量支付表,各变更申请表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不得无故拖延。
如拖延影响支付,造成资金紧张,由承包商自负。
3.1.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设备供应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价格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3.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1.3.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原则,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审核、签认承包商报送的计量支付资料。
3.1.3.2负责审核承包商报送的新增工程的数量、单价分析、对变更单项预算表提出审核意见。
或按合同条款规定,指定新增项目的选用单价。
3.1.3.3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超验、超计,并对审核的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承担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
3.1.3.4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指示变更工作,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变更情况,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审核相应报告,提出意见。
按监理合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变更引起的损失或延误。
a.工程量:
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量的第一核查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对隐蔽工程要坚持旁站,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量要做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施工日志,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单要逐一认真核查,有权更正,对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负有完全责任。
如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超验重验情况,代建单位将依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酌情扣除监理酬金,按误计算费用的5%罚款。
b.单价:
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对承包商沿用的单价和新编制的单价分析进行审核,对合同外自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并根据需要参与材料、设备选厂定价工作。
c.签证:
督促承包商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杜绝事隔数日后补签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d.台帐:
监理工程师应按附表表号格式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J05)”、“工程项目
变更汇总表(J07)”台帐,每季与承包商、代建单位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
e.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各种资料,并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有责任做到及时准确,防止“少做多报”冒支的现象发生。
f.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
g.在每季度末,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表格填写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
若某些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代行以上职责。
3.1.4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方案深化设计、组织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保修完善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
3.1.4.代建单位项目部经理是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控资协调管理及具体督促合同执行的责任人,负责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然后按相关管理流程送代建单位有关部门审查,从技术经济上把关。
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的现场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a.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监督。
b.负责对变更的必要性、适时性进行审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进行督查。
c..对变更的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上,进行必要性和适时性方面把关,对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核实把关。
3.1.4.2代建单位项目部副经理作为工程进度协调管理、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副经理,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3.1.4.3代建单位计财部投资管理工程师
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变更)的归口管理的责任人,有权督促检查计量支付和合同(变更)的各个环节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负责综合审查各种变更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在投资控制上把关。
a.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的承包商计量支付报表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
b.负责每季一次对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考评工作,严格执行奖罚条例。
c.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
d.审查各种变更的合同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e.在变更的问题上配合业主把关。
工程量:
审核施工图的工程量,了解现场工程进度及主要在施部位,发现工程量有疑问,及时退回总监进行澄清或更正。
单价:
根据合同原则,审核承包商计量支付和变更中每一个单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视情况需要参与乙供材科的选厂定价,在价格确定上把关,并负责有关材料价格的行文公布。
签证:
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1.4.4代建单位项目资料员
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责任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资料、文件,按本《办法》的程序及时送发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对变更的处理进行登记和督办。
3.1.4.5代建单位设计主管是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
3.1.4.6代建单位总工是审批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
3.1.4.7代建单位合同主管其职责是对本项目工程合同的所有重要方面(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管理、监控。
根据合同原则,审查付款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2代建单位计财部
计财部是分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负责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预算与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对包括建设在内的各项基建工程进行预决算管理,对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
审核完毕后登记审批付款数据。
3.3管理程序
3.3.1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3.3.1.1计量支付流程表
时间要求
工作项目流程及要求
每月20日前
承包商将本月的进度款通过填写“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一式6份送监理工程师。
3天内
现场监理工程师详细审核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并经代建单位现场项目
经理认可后送监理公司的造价工程师审核。
5天内
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和其他计价文件进行计量,编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经总监审批后送代建单位项目经理签收,代建单位项目经理2日送代建单位计财部审查。
代建单位计财部主管完成审查,并填资金拨付审批表。
2天内
代建单位计财部主管→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审查→代建单位计财部经理审查→代建单位领导审查。
填写财局支付分局专用“工程进度用款划拨申请书”,交承包商、监理单位盖章。
代建单位将“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工程进度用款划拨申请书”送业主审批后,再送财局支付分局划拨工程款。
完成工程进度用款划拨后,相关表格返还(监理单位、承包商)存档。
注:
计量支付单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3.3.1.2竣工结算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按照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在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承包商收到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移交证书)后,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填写“竣工款申请审批表“(S15),承包商与代建单位计财部对清往来帐目与款项,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质量保修金)后,按相关规定
及流程审批后,由代建单位计财部送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业主或代建单位有权雇用其他人和支付给其他人合理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该费用将在原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机电项目初步验收结算按机电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
3.3.1.3结清
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收到缺陷责任证书(质保期证书)后,承包商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按季计量支付流程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送给代建单位计财部一份最终付款证书,并交给承包商一份副本,代建单位计财部与承包商进行最终付款结清合同所有款项。
3.3.2变更管理的程序
变更处理按分类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
工程项目合同具体变更管理程序规定如下:
I类变更
时间
责任单位(人)
工作内容与方式
时间待定
承包商
1.填写“设计变更报审表(S04)”及建议解决方案送监理单位
2.同时填写“变更工程量清单(S06)”及“单价分析表(S07)”送相关的监理工程师。
5工作日内
监理单位
提出审查意见,将以上表格报代建单位项目经理签收。
1工作日内
代建单位项目专业负
责人
代建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加具审查意见后,送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搜集有关资料,提出评估意见,送代
建单位设计部。
代建单位设计主管
设计主管提出审查意见,送代建单位总工室审核。
代建单位总工室
总工提出审批意见,送代建单位计财部审核。
6工作日内
代建单位计财部造价
主管
造价主管在造价方面提出审查意见,计财部经理提出审查意见后,送代建单位领导审查。
代建单位领导
代建单位领导充分了解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送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提出审批意见,送回代建单位计财部。
审批过程中若未获通过,则退回监理工程师处理
II、III类变更
1.填写“设计变更报审表(S04)”及建议解决方案送监理单位
2.同时填写“变更工程量清单(S06)”及“单
价分析表(S07)”送相关的监理工程师。
3工作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将以上表格报代建单位项目
经理签收。
1工作日内
代建单位项目专业
负责人
代建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加具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搜集有关资料,提出评估意见,送代建单位设计部。
设计主管提出审查意见,送代建单位总工室审核。
总工提出审批意见,送代建单位计财部审核。
5工作日内
代建单位计财部造
价主管
造价主管在造价方面提出审查意见,计财部经理审查后,II类变更送代建单位领导审查,III类变更送代建单位领导授权代理人审查。
(适用于Ⅱ类变更)
代建单位领导充分了解情况,提出审查意见,送回代建单位计财部。
第四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
4.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合同的计量支付必须按相应的合同所规定的计量支付原则进行,机电项目按合同规定的
控制节点及合同规定的原则支付。
土建、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按以下原则计量和支付:
4.1.l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
4.1.1.1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工程量清单中具有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量累计不超出合同工程量时,以当期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即为当期该项目的支付款额。
4.1.1.2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以合价包干的项目,在合价款额以内以承包商提供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按合同原则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4.1.2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
4.1.2.1合同中以单价承包的项目,由于批准的施工图或批准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原则和本《办法》计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证,套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
4.1.2.2签证形式提供的工作,按合同原则进行计量支付计算。
4.1.2.3合同中以综合单价(按规定调整价差)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价差调整,以该时段的工程数量按月度进行总量调差支付。
4.1.2.4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并纳入当期的计量支付申请表。
4.1.3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
4.1.3.1计量支付按月、季、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证书(移交)等不同阶段。
4.1.3.2月、季、年等应以公历为准,计量支付应以相应的时段完成的工程数量、项目进行,每月的20日作为截止日。
4.1.3.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合同规定的时段,由代建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支付。
4.1.4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计量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下列情况不予计量支付
4.1.4.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4.1.4.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4.1.4.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4.1.4.4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
4.1.4.5隐蔽工程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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