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级暨大金融系双学位保险学复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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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包括:
1具有损失补偿性;
2标的是非实体性的;
3保险金额通常是事先约定的;
4具有双重性:
既为被保险人也为他人保险;
5承保比较复杂;
6赔偿处理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非故意的。
这又分成两种:
第一,未告知(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或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很多投保人非专业,对保险认识有限,就会导致这种情况);
第二,误告(由于对风险的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导致告知不准确)
2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也可以分成两种:
第一,隐瞒(明知道事件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但故意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全);
第二,欺诈(对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或捏着事实)
投保人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合同无效,保费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合同无效,保费不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其赔偿?
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
赔偿:
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
不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机动车保险有哪些特殊条款?
(1)无赔款优待折扣,机动车保险在续保时,若前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在续保的保费上予以折扣优惠。
(条件:
1前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2必须在原公司续保3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标的的所有权转移,不享受折扣)
(2)被保险人自负责任: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在我国实行绝对免赔:
如果投保人对事故有绝对责任,免赔率为20%,主要责任15%,同等责任10%,次要责任5%
(3)碰撞互不追偿协议:
两车碰撞,双方互不追偿,只向自己保险公司追求赔偿。
(我国尚无此规定)
(4)第三者赔偿评分协议:
两车碰撞共同造成第三者损害两方都要向第三者赔偿,为简化赔偿手续,将赔款评分进行赔偿,且事前在合同中约定。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特点、附加险、附加险的特点?
过失的构成条件?
过失的类型?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某一事件的关注未达到有理智的人和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予
构成条件:
1、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法律责任存在;
2、过失方没有履行这种责任;
3、过失方损害了原告的财产、人身合法利益;
4、过失方未履行责任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有一种合理的因果关系。
过失的种类:
1推定过失(假定过失),指需要原告负举证责任的。
通常适用于下列情况:
受害方(原告)的伤害是由有缺陷的物品引起的;
这种伤害如果不是致害方(被告)的过失是不会发生的;
引起伤害的物品是受被告控制的。
例如:
空难、医疗索赔事件、劣质热水器、受伤害但没有目击者等等。
2转嫁过失,指其它人也要为过失者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车主与其雇用驾驶员之间、房东与房客之间、企业的合伙人之间。
人寿保险的费率特点?
为什么采用这种费率形式?
它的计算基础是各年龄的死亡率。
死亡率是逐年变化的,且变化幅度在不同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年老以后,死亡率上升更大。
在一般原理下,它的保费是逐年递增。
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它具有均衡保费的特点,用年轻时多缴部分弥补年老时少缴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匀的分摊于整个保险期间,这就是人寿保险费率的特点
保险赔偿的形式及其决定权?
保险赔偿的形式有三种:
货币赔偿、恢复原状(修复)和换置。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
(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
第一:
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①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②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第二:
比例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我国用的是哪种?
①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就是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
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承保人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份。
②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国大陆选用这种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③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我国使用的是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含义及其各自的计算?
绝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
第一,当损失小于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当损失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
第一,当标的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起赔额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说:
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免赔率时,保险人将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在内的全额赔偿);
第二,如果损失未达到免赔率,则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注意:
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
原因在于:
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的内容有四点,包括: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①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
例如家庭保险的范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楼梯、天台等都不算家庭中)。
②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③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
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古董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艺术品。
④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例如折旧损失;
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赔,若以收费要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我们要看其规定的意义。
总的来说,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
限定责任范围,是由其企业性决定的。
这有三点原因:
第一,为避免巨灾;
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第三,避免逆选择。
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①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
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②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
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③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
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
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利益。
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
(愿意接受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但不是所有纯粹风险都承担,筛选的条件就是可保风险的条件。
)
可保风险的条件有:
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风险的偶然性包含两方面:
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
二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3风险不是投机的。
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有哪些?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一般表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障性
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二)最大诚信合同
(三)双务性合同
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
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四)附和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五)射幸性合同
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六)要式性合同(七)有偿性合同
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换置。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比例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它的限制是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受益人的资格?
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1)受益人的指定: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是以指定方式产生的。
如果受益人是由指定方式产生的,则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不得以类名(如妻子、配偶、儿女等关系词)。
第二种产生为法定产生,法定产生通常是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受益人。
(2)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
(3)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对于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为受益人,只有已经死亡了的人不能成为受益人。
(4)受益权的问题:
①来自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给他人。
②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譬如说受益人触犯刑法,受极刑)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在此三种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④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
⑤受益人是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如果受益人自动放弃受益权,并不等于合同的受益权被消灭,受益权仍然归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
这通常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里面,因投保人交不起保费的情况下;
而财产保险是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所以不常有。
保险合同的恢复(复效)是指被中止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
其条件为:
第一,要申请;
第二,要协商;
第三,要经过宽限期;
第四,要补交保费;
第五,要在复效有效期内申请复效。
被保险人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异同比较?
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用,包括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2、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3、失踪时间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
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
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
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
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比较?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各种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三)补偿的性质
财产保险补偿属损失类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补偿大部分为给付性质。
(四)风险的性质不同
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较为规则;
财产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
财产保险每保险单位价值悬殊、价值大,人寿保险每单位保险价值差别不大;
财产保险用再保险方式多,人寿保险则少;
财产保险现金准备多(公司),人寿保险则较少(期限长)。
什么是保险纠纷?
出现纠纷的几种解决办法是什么?
保险纠纷:
是指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
(一)协商和解
1、自行和解: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让步,双方都同意。
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2、调节:
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达成和解。
优点是成本低,省时,可及时解决纠纷。
包括一般调节:
专业人士充当调解人。
(没什么约束力)
司法调节:
法院充当调解人。
(通常有约束力,当事人要听从)。
(二)仲裁(合同中有约定,才可在调解不成后申请仲裁。
优点:
①自愿基础;
②仲裁员由专家组成,有利于解决纠纷,效率较高;
③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④气氛较好,不太影响双方未来的合作
包括1、国内仲裁:
保险人与国内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
2、国外仲裁:
保险人与国外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
(三)诉讼:
由司法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的参与配合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
(前两种不能解决纠纷的基础上)
1、类型:
保险诉讼以民事诉讼为主
2、特点:
一方起诉,另一方需应诉;
气氛不好;
诉讼结果强制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严厉的方式
3、程序:
起诉审判执行
一经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具有强制力
近因、以及近因原则及其判断方法与运用规则?
近因:
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可以分成两方面: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
地震保险。
房屋由于地震而损坏,保险公司赔偿)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
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在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而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则保险人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②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③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④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虽然有先后,但它们之不存在任何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有影响效果。
此时的判断及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损失的情况基本相同。
通常用什么方法来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的水平?
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针,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代位、代位的类型?
代位追偿的构成条件?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是指在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
(代位是指在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有两种:
一是权利代位,二是物上代位,两者的成立条件不一样。
权利代位是指取得对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它取得的条件有三条:
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存在着有责任的第三方;
第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条件是全损或推定全损。
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一特例不适用:
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只有个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有哪些?
经济单位、个人或社会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损害程度的衡量、风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
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
(1)识别风险,即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衡量,包括损失频率的测定、损失额度的测定;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即风险管理技术,亦称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的,包括控制法和财务法两种。
①控制法是一种防止风险发生或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者风险一旦发生使损失减至最低的手段。
它包含了两种方式:
一是避免,避免是尽量不去做可能使风险发生的事情。
二是排除,排除是用一种积极预防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
包括了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风险的结合和风险的限制。
②财务法是指通过事先筹措资金的方式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这包含了两种方式:
一是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由风险的承担者自己承担风险。
二是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将没办法回避也不可能排出的风险尽可能地通过经济手段转移给他人。
包括了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
委付及其成立条件有哪些?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标的的所有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构成的条件有四条:
①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②委付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生效。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及其主要作用?
弃权:
合同的一方(通常是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
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主要作用是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代理人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更好地落实到合同之中。
定值保险及其运用的情况?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其优点有两点:
一是由于事先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用再定损;
二是由于理赔简便,减少了保险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其缺点也有两点:
一是对标的事先确定估价比较困难;
二是如果保险人缺乏这种事先定价的技术、专业知识、保险公司没有这种人才,这就很容易被被保险人利用,实施保险诈骗。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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