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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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乡村医生,经个人自愿申请,镇卫生院考试考核,县卫生局审查,由镇卫生院每三年组织一次竞争上岗。
择优聘任为乡村医生,任期为3年,卫生院报县卫生局注册备案。
村医正式上岗,实行聘任制后的乡村医生原身份保持不变。
(二)工资制:
聘任后的村卫生所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实行绩效工资及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公共卫生经费由镇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底考核后发放。
绩效工资每季度考核后发放,并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封顶线1500元/月/人,超出部分按三七开进行再分配,即30%用作村卫生所发展金,70%作为绩效工资;
下不保底的原则,从各卫生所月业务纯收入中提出80%作为绩效工资;
另外5%作为村医个人的积累资金;
积累金待村医退岗时由镇卫生院一次性补给,村医因工作失职被解聘者或自动辞职者,卫生院不再返回个人积累金;
5%作为乡村一体化的发展基金,用于镇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10%用于统筹村医养老保险。
(三)积分制:
为稳定和巩固乡村医生队伍,实行积分制作为乡村医生下一轮竟争上岗时的加分依据,积分每轮9分,单年3分,每年底经考核名例在1至5名的得3分,6至15名的得2分,16名以后的得1分,倒数1、2名及执有黄牌的不得分。
(四)黄牌制:
即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返了一体化管理及各项行医规程,不认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如:
私自采购药品及医用器材,与患者合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或骗造假资料,信息,在行医过程中严重违返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给于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拥有黄牌的村医,不管考核高低,单年积分为零,一年内执有两张黄牌的村医,将自动解聘。
(五)防保工作、医疗质量风险抵押制:
详见第六章第十九条。
(六)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
在岗的乡医生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养老保险金从绩效工资中的10%统筹列支,不足部份从发展基金5%中列支,业务收入为零的卫生所,养老保险金全部自付。
第八条“六统一”,即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政务、业务、财务、药品购进、人员调配实行统一管理。
(一)政务统一:
村卫生所为镇卫生院的下设派出机构,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村卫生所的行政事务、人事调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业务统一:
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村卫生所的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等业务工作由镇卫生院统一安排,每年初由卫生所与镇卫生院鉴定目标责任书,并由卫生院按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的依据;
卫生院要统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处方书写制度、转诊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文档管理;
门诊处方签,门诊日志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报告本,统一制作村医的标牌、标识,统一着装。
(三)财务统一:
镇卫生院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的药品、固定资产实行清产核资,建立固定资产帐、收支明细帐、药品调拨明细帐,实行统一管理、分所核算,自负盈亏,并接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1、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对各卫生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统收统支,专款专用,各卫生所分设帐;
2、各卫生所建立相应的业务收支帐本,每月与卫生院核对,做到帐目清楚无误;
3、各卫生所于每月20至25日将发生的业务收入经核对后准时存入银行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岗位,4、卫生所执行云南省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实行院村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统一上墙公布,也可按市场经济运作收费,但不得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5、卫生所业务支出自行解决,卫生院不在列为核算。
上级各部门捐赠,下发到卫生所的一切资金、药品及设备,须经一体化统一建帐;
不得挪作他用。
(四)药品统一:
卫生院设立中心药库,村卫生所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由卫生院中心药库统一代购供应,执行全镇统一价格。
1、村医用药、材料由中心药库提供,严禁私自进药;
2、村医要加强对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购销台帐,针对过期、破损、被盗、欠费或其它原因造成药品短缺的,一律自负,3、严格实行药品城乡同价,严格遵照中心药库制定的零售价格。
(五)人员调配统一:
被聘用的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和卫生院职工一样,根据工作需要,在坚持优化组合、就近上岗的基础上,可在全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调配使用分为长期性和临时性;
禁止有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以及近姻关系的人员在同一卫生所内执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镇上成立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镇长任组长,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本镇派出所、财政所、村委会主任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村卫生所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村卫生所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工作检查、考核和奖罚。
(四)定期召开乡村医生会议,学习宣传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法律法规,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五)对村卫生所执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根据行政村分布、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编制本镇村卫生所设置方案,报县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本镇各村卫生所拟定方案为:
如
狮山村委会卫生所,拟定为狮山村委会卫生所。
吆鹰村委会卫生所,拟定为吆鹰村委会卫生所。
第十二条村卫生所的所址设在村委会办公驻地,镇卫生院(包括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一律不再另设村卫生所。
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由村委会负责提供,村委会不得向村卫生所收取租金或从业务收入中提成。
村卫生所的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做到诊断、治疗、观察、药房四室分开,常用医疗器械设备由卫生院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实施一体化后的村卫生所必须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进行年度校验。
原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县卫生局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村卫生所的名称统一为“武定县狮山镇×
×
村委会卫生所”。
第五章执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村卫生所执业人员由乡卫生院根据本行政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确定编制,择优聘用。
各卫生所拟定编制为:
每个卫生所设两名村医;
其中至少有一名女村医
第十六条村卫生所实行乡卫生院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由卫生院提出聘任意见,报县卫生局下文聘任,村卫生所所长任期为三年,每年与乡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力、义务与奖罚等职责。
第十七条村卫生所执业人员聘任的具体条件:
(一)年龄:
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二)取得乡村医士(师)以上职务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医学院校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者。
(三)对因超龄但群众影响好、业务水平较高的部分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可放宽聘任条件。
(四)对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可优先聘用。
(五)、受到省、州表彰的乡村医生在下一轮竟争上岗时可以免考试。
第十八条对新聘任的村卫生所执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聘期为1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辞退。
第六章从业管理
第十九条防保工作及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方法(暂缓执行):
(一)村卫生所执业人员缴纳的防保及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由乡卫生院开设专帐专户进行管理,作为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发生防保及医疗事故的赔偿和违返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裁定罚款。
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不够赔偿和处罚的,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负担。
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发生费用部分应予当年底填平补齐。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还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还本不还息),并解聘。
1、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在村卫生所执业者;
2、因病不能执业或死亡者;
3、个人申请、聘任单位批准,不再从事医疗工作者;
4、非医疗差错事故原因不能继续执业者。
第二十条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工资原则上应按季度考核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医学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县卫生局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各乡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补助兑现、奖罚、聘任、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所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每月不得少于22个门诊班次,其中下村入户进行防保工作不得少于4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门停诊。
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所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诊病处方、操作规程等。
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所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行医。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卫生局及卫生院定期组织和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卫生院每年制定本院和村卫生所执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做好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所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并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爱国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镇卫生院根据县卫生局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人事、业务、药品采购、财务管理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第二十九条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院、所分级核算,建立健全统计、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村卫生所的所有开支实行卫生院院长审批制。
不得先支后批,不准白条入帐,严禁私分和侵吞村卫生所的财物,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卫生院院长不得无故拒批村卫生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村卫生所的业务收支和执业人员防保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要纳入财务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所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帐目,做到帐钱分开管理,收入存缴卫生院专用帐户,严禁挪用、坐支。
每月向卫生院报帐一次。
第三十三条村卫生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卫生院中心药库实行专人专帐管理,按照“进货主渠道,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有计划地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严禁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卫生院中心药库设立库存药品实物及金额帐,具体核算药品调入、售出、结存、盈亏、调价升值及损益等。
调拨给村卫生所的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
第三十六条村卫生所设立药品进销明细帐,药品实行季度盘点。
严禁村卫生所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所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三十八条患者到村卫生所就医,原则上不得赊帐。
特殊情况下赊帐,谁赊帐、谁催收,赊帐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所不准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村医在执业过程中,因违返管理,违背操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并解聘;
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村卫生所执业人员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解聘。
二、村医在执业过程中,对违返五制,五统一的,卫生院将按以下处理
(一)村医被聘用后,交纳200元的防保及医疗质量风险低押金,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村卫生所执业人员私自购进、销售药品的,以无证经营药品查处,除没收药品外;
给于黄牌警告。
(三)对村卫生所业务收入不上交和不按期上交的,镇卫生院给于黄牌警告和不按期上交一次惩罚30元的处理。
(四)卫生所村医不建立药品购销台帐,医疗收支明细帐的,每发现一次惩罚30元。
(五)村卫生所执业人员不开处方,不登记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报告的,每发现一项/次惩罚30元。
(六)卫生所村医在执业过程中,不按照镇卫生院下达的收费标准;
乱收费,自行抬高药价,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发现一次除没收多收的金额外,给于10倍的惩罚。
(七)村医被聘用后;
不按镇卫生院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岗的;
将视为自动放弃。
(八)村医出勤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其中下村不得少于4天,每月由所长将出勤表报送到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出勤每少一日扣款30元.村医请假须有假条.否则将视为旷班处理.旷班以每日扣款50元计。
(九)保持卫生所所容所貌;
发现脏,乱现象每次扣款30元。
(十)不按时参加镇卫生院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的,每次/天扣款30元。
(十一)村医在执业过程中,与患者及他人合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不管数额大小,一经发现,将给于辞退处理。
超范围用药,超范围诊疗,一经发现;
处于二至十倍的惩罚。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考核与奖惩(分为组织管理.医疗业务.预防保健.劳动纪律.其它工作五部份)
(一)常规考核:
(工资发放)每季度一次,总分100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乡村医生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的百分比兑现工资。
(二)综合目标考核:
(公共卫生经费兑现)常规考核分(400分)加目标责任书分值(100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工作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公共卫生经费发放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若被省、州、县评为优秀乡村医生的,则下一轮免试进入乡村医生队伍。
(二)若连续两年被狮山镇卫生院评为优秀乡村医生的,下一轮同样免试进入乡村医生队伍。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狮山镇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狮山镇卫生院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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