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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具体包括: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行政主体: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
行政法主体:
是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
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
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有公章);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
行政参与权/行政协助权/行政保护权/行政受益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赔偿和补偿权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件:
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
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如:
洪水、地震等。
法律行为:
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1就管理的职能而言,规划管理具有服务和制约的双重属性。
根本目的是服务,必要时为城乡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的控制措施,是一种积极的制约。
2就管理的内容而言,规划管理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属性。
城乡管理包括户籍、交通、市容卫生、环保、消防、文保、土地、房产等,城乡规划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项技术行政管理,有其特定的职能和管理内容。
规划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综合部门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问题。
3就管理的对象而言,规划管理具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属性。
把每项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放在城乡的大范围内考察,不能就事论事。
4就管理的过程而言,规划管理具有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的双重属性。
这是由于城乡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所决定的。
规划管理要具有应变的能力。
5就管理运行职能和方法而言,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
这是由于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门管理科学所决定的。
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诸如个人和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各项建设涉及的现有通道、通水和四邻的日照、通风等权益等。
3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城乡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管理的构成要素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有组织、有目的社会活动;
它是管理人员通过一定的管理中介和手段,规范管理对象,作用于被管理者,以实现管理的目标,规划管理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管理目标、管理人员、被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中介五项要素。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运行机制
协同机制调控机制反馈机制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方法
1行政的方法
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靠行政组织所授予的权力,采用命令、指示、规定、制度、计划、标准、工作程序等行政方式来组织、指挥、监督城乡规划的编制,城乡建设土地使用和各类建设活动。
行政方法的原意是通过职务和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能力来管理。
2法律的方法
城乡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法,要贯彻执行“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行,行政行为程序化,违法行为必追究”的原则。
3经济的方法
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管理。
从物质利益来处理政府、企事业或集体、个人等各种经济关系。
4咨询的方法
通过各种咨询活动,吸取智囊团或各类现代化咨询研究机构中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帮助政府领导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或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对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决策的一种方式。
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没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
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巾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依据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
城市规划要求。
相关专业规划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环境及景观要求。
综合管理要求。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规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注意: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
土地管理—土地自身
二者的联系在于管理的过程。
前者管理的成果是后者在城市规划区审批土地的重要依据。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作用
合理利用土地,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实现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在实施中深化城市规划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分为:
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
第二章
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1.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2.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3.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4.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分级审批: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详细规划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
1.前置程序
(1)报请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报批前,须经本级人大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上报程序
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3.批准程序:
书面批复
4.公布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的申报材料
1、下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文件6份。
2、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2份。
3、总体规划(含规划文本、图纸、附件及电子文件)2套。
4、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6份。
5、总体规划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2份。
6、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报告2份。
城乡规划审批的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内容
(1)城市性质
(2)发展目标(3)城市规模(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5)综合交通
(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7)协调发展(8)规划的实施(9)共他内容
(1)性质:
城市性质是否明确;
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符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2)发展目标:
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
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3)规模: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
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
是否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是否做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
是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和统筹城乡发展原则;
是否明确空间管制内容;
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5)交通:
城市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
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
对外交通与城市内部交通及城市长远发展是否协调。
(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
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标准;
是否有利于城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综合保护。
(7)协调发展:
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
(8)规划的实施:
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
是否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9)共他内容:
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省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内容
(1)分区的功能。
(2)分区的人口建筑总量和基本分布。
(3)分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4)分区的城市干道、绿地、对外交通设施、历史街区保护等控制。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其他内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内容
(1)规划用地性质。
(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
(3)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
(4)道路交通。
(6)规划的实施(7)其他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准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资质管理行政主体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1.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
2.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3.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及其运输量、污水的排放方式及其污水量等.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还规定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等,
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
1.申请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
二是实质性审核
3.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2)提供规划条件。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2.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1)提供规划条件。
(2)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提供规划条件
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
2.审核
一是程序性审核;
二是实质性审核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几点说明
1.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
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规划条件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
2.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总平面一般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用地边界折点坐标,相邻道路红线和道路名称、宽度、主要出入口位置,本建设工程与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设的相对关系和间距,本建设工程与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设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设施,需要标注的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界限等。
同时,应列出用地平衡表、配套设施明细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和其他技术指标。
并应标注指北针和比例尺。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乡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统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划分为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三大类型。
建筑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工程,以及房屋建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
道路交通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城镇道路、桥梁、地铁、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外公路交通、铁路、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
市政管线工程,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所进行的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专用管线等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任务
1.有效指导、调整并保证各类建设工程依照规划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
2.维护城镇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3.改善城镇景观面貌,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4.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顺利建设。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1.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
2.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符合该地区的气候条件、民族传统习俗和地方特点,符合居民的生活居住活动规律。
(2)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
关键是审核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分别与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控制数。
(3)居住区规划布局。
规划布局原则:
一是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中心,能够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三是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于安全防卫;
四是构思新颖,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和居住区个性。
(4)居住区空间环境。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当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水面、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5)住宅、公建、道路、绿地。
括容积率、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间距、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和服务半径、绿地率、道路等级、线型、路幅、出人口、停车泊位等。
3.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建筑工程
地区开发建设工程:
特点
用地规模大-几十公顷到十几平方公里。
开发综合程度高-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
工程建设的时序性强-先地下,后地上
审核
先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再审核各地块的建筑工程
单项建设工程:
审核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以及建筑体量、造型、风格、色彩和立面效果等。
(2)道路交通工程
地面道路工程的规划控制
道路走向及坐标、道路横断面、城市道路标高、路面结构类型、道路交叉口、道路附属设施
高架市政工程的规划控制
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横断面;
考虑对周围建筑与环境是否产生日照、噪声、废气、景观等影响及其所采取的措施。
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与相关城市道路工程相协调,并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敷设空间的需要。
同时,必须考虑地铁车站、换乘站等垂直交通、出人口与地面的衔接。
(3)管线程
管线位置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竖向协调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4.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设计的平、立、剖面图;
道路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应提交相应的设计图纸。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1.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查,经过规划核实后查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和必要材料)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一是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二是一定规模以上的重点建制镇
三是具备行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能力的建制镇等。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1.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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