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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靠码头时,应集中思想,谨慎驾驶,抵达码头时按章鸣放信号,慢车、停车利用惯性采用小舵角逐步靠拢码头,当到达泊位适当位置时,用倒车停稳。
除在水流湍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快速靠码头。
⑶、在航道条件许可时,一般不采用顺流停靠,应以适当车速,保持舵效,以船尾先拢、适当倒车、靠好。
⑷、靠码头时,风流对船舶影响较大时,应考虑采取防风、防流压等措施。
⑸、遇有吹拢风靠码头,船与码头夹角不宜过大,应采取平移靠码头或抛开锚靠码头的方法,并做好防碰工作。
⑹、靠浅险码头,不可盲目动车用舵,应用缆绳、竹篙、绞套靠上码头,风、流推开无法靠码头时,应采用游移紧靠码头或大角度靠码头的方法。
2、离码头的操作
⑴、船长应根据风向、风力、流速、流向对船舶的影响及码头周围的水深和船停靠情况,决定离码头的方法,并告诉值班人员。
⑵、值班人员和在甲板上操作的人员一律要穿好救生衣。
⑶、收起船舷外不必要的缆绳和障碍物。
⑷、注意码头、泊位、周围环境、前后船、来往船舶动态,在无妨碍他船航行时方可行动,并按章鸣放离码头信号,在得到附拖驳船同意后,方可动车操作。
⑸、单船离码头时,在有流河段,一般正常情况下,可根据水流流向,解掉首尾缆,待船首或船尾与水流成一夹角时,解掉全部缆绳,动车离开码头;
在平流地区,可先用竹篙撑开船尾,有足够水深后再动车。
双车船在前后档较紧张的情况可利用双车的车舵配合,横移离泊。
⑹、驶离码头时,用车不宜过猛,用舵不宜过早,需要小舵角,防止船尾扫码头或其他停靠船舶。
⑺、附拖驳船离码头时,先通知驳船解掉岸上缆绳,听到驳船信号后,拖轮再解掉头缆,慢车前进,并逐渐用小舵角,使船向外张,派副班人员到船尾注意船舶动态,指挥驳船操外舵,待船及时停靠码头或船只无妨碍时,逐渐加快速度。
3、锚泊操作
⑴、应选择水深足够,水流平稳,避风、有回转余地、度质好的锚泊地点。
⑵、备好锚、清理锚机、锚链作好抛锚的准备工作。
如后面附拖船抛锚,应通知其做好锚泊准备。
⑶、慢速驶进锚地,并进行测探,调直船队,当到达适宜区域后停车、解缆,在惯性消失后,船队开始下飘时命令抛锚。
⑷、根据流速、风力、锚地水深等情况放出适当锚链,一般为水深的3-5倍,锚泊后按章显示号灯、号型。
⑸、如锚地在有潮流地区,且无回转余地,要缩短队型或采取抛首尾锚的方法锚泊。
⑹、水流比较湍急,单锚不能保证安全时,应抛双锚,如驳船头档驳已抛锚,还可命令其它驳船抛锚。
⑺、单船抛锚停靠趸船时,船首不得超越趸船前方的一端。
⑻、锚泊时,如水深不足,应放出锚浮,以引起他船注意。
⑼、严禁在水底电缆上游附近,水下电缆界限标内、架空电缆下,水下管口道及其他禁止抛锚的航段内锚泊。
⑽、轮机部接到驾驶部停车命令后,轮机部操作柴油机停车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影响船舶航行的工作区域
为了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防止船舶事故,确保我公司码头船舶的安全,公司对加强护船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1、各船按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护船制度,梯口安全更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并佩戴明显标记。
2、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外来人员登船制度,各船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家属小孩登船和私人在船上会客。
3、上述规定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危险作业监管制度
目的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适用于景区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作业:
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
(2)高处作业:
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船舶及车辆设备的维修、船坞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3)动火作业:
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
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船舶及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船舶及机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五)船舶关键性操作
1、防船舶碰撞的措施
一是加强对船员安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使船员熟悉了解本船所航水域的通航环境和相关航行规定,提高船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在岗船员适任。
二是船舶航行前要对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排查可能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船舶安全适航,各级海事机构要扩大船舶安全检查的覆盖面,对船舶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指导。
三是船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要按照规定的航路各行其道,分道行驶,有助于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从而达到预防碰撞的目的。
2.要及时瞭望。
很多事故是由于疏忽瞭望或在雾天违反规定航行,近距离才发现来船而避让不及时造成的。
只有加强瞭望,及早发现周围环境的突然变化,及早发现来船,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
3.要采用安全航速。
安全航速是指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并在安全距离以内把船控制住的速度。
以保证本船具有必要舵效和有效控制本船的制动距离,以便有更多的时间采取正确的碰让行动。
四是加强对河内建筑物的防护。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定位识别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作用,做好船舶防碰撞的工作。
2、防雾防风
⑴、视程小于1000m时,大船舶应当停止航行
⑵、视程小于500m时,禁止船舶航行(公务船舶除外)
3、锚泊的船舶:
⑴、开启灯号,并按规定鸣放声号;
⑵、及早开启雷达、甚高频、航行灯,并备车、备锚、以及4、应急救助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1)船舶避风锚地选择现场勘察,评估选择
(2)避风安排(船舶总数清单、船缆备件、拖船马力、能力的匹配)
5、防止船舶发生搁浅、
每年枯水期发生搁浅主要原因为自然通航环境较差,航道内窄、浅、弯,水流紊乱,水底多有乱石,加上冬春生雾频繁。
驾驶员航路不熟,思想麻痹,错走航路,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正确选择航道,避免在浅区会船、追越、齐头并进。
切勿超载、超速、超吃水航行,这是防止船舶发生搁浅、阻航等险情的有效措施。
6、横越操作
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情况,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先鸣放信号一长声,才可以横越。
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两横越船同流向交叉相遇,居左者应当避让居
右者。
不同流向的两船或两拖轮队横越相遇,逆流船应当主动避让顺流船,待顺流船驶过后再行横越。
7、过桥操作
⑴、在过桥前必须认真掌握过桥范围内的水流、风力、桥梁通航孔宽度和净空高度。
根据本船队控制能力和附拖驳船情况,制定过桥操纵方法。
⑵、遵守各地有关过桥规定,过险桥应正驾驶(或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加强副班,备好防碰工具,正缆过桥。
⑶、正确使用车速,掌握"
当快则快、当慢则慢"
的原则,以保持船队的稳直及拖轮有较良好的操纵性能。
⑷、遇有横风,应靠上风一侧,单舷测水,指挥驳船上风舵,并拆除所有挡风设施,做好防碰准备。
⑸、如流量或风力过大时,应根据拖轮的控制能力,采取分批拖带过桥,桥孔上、下游有不正常水流时,应迎主流,切勿图快走回流。
⑹、通过潮汐段的桥梁,应注意潮汐变化规律,掌握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切勿冒险过桥,以免发生上碰下搁事故。
⑺、过桥时应加强嘹望,加强副班,密切注意前方来船,上水让下水船过桥,禁止在桥孔内追越,交会或齐头并进。
⑻、天气恶劣、视线不清时,如没有把握过桥,应暂时停靠等候,不要冒险。
8、船舶调头的操作
⑴、船舶调头必须选择河面宽阔,水深足够的平直河段进行。
⑵、根据风、流的情况和方向及航道的特点确定调头方法。
⑶、调头前应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显示灯号、型号、鸣放声号,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动态及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后方可调头,调头不能抢越他船船头。
⑷、拖带船队调头,要充分考虑航道宽度,拖带长度及水流、水深、风向等方面情况,正缆调头,驳船队应配合操舵。
⑸、正确使用车舵,调头前应适当减速,船队顺流调头,更应及早减速。
开始时操舵要慢,待驳船队跟随回转后,再加车助舵,结束前应立即回舵,保持航向稳定。
⑹、航道正常情况下,轮船应尽量驶向航道一侧,保持较大的回转直径,不得采用硬调头的方法。
拖带船队,更应坚持大直径回转,不得用舵角转向调头。
如受航道限制,可采用固定一头,拖另一头的掉头方法。
⑺、有流航道,顺水调向逆水,应从主流向缓流掉头;
逆水调向顺水,则应从缓流调向主流;
单船顺流向逆水调头时,调头前应减速,转舵的舵角不要太大,防止流压及离心力的作用,使船发生横倾。
⑻、风浪较大时,应选择上风一侧或较平稳区域调头,切忌在大浪区仓促调头。
⑼、在长江调头,更应考虑船队的实际控制能力以及浮鼓的相对位置。
9、航行记录完整规范
公司船舶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客运记录记录完整、规范,符合规定。
(六)安全值班
1、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坚守岗位,谨慎操作,严格执行各港航法规。
(2)、航行中保持正规了望,及时了解掌握航道变化、航标设置、水位、气候等情况,结合本船操纵性能和载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3)、值班人员加强团结,密切配合。
2、交接班内容
(1)、值班驾驶员交接:
(2)、船位、航向、航速、车速、潮汐、水位、水流、气象等;
(3)、来往船舶动态、信号;
(4)、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5)、值班驾驶员交代事项。
3、交接班要求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交接地点,按职务分工了解航行有关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2)、接班人员认真观察、熟悉情况,确实弄清无疑后再接班,不得草率从事交接。
(3)、交接班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交清接明。
交班不清,接班人员有权不接;
一旦接班,接班人既负全部值班责任。
4、记录
(1)、航行值班、交接班事项按主管机关及中心要求分别记入《航行日志》、《交接班记录薄》、
(2)、船长应不定期检查航行值班及交接班记录情况,并在每航次终结审阅《航行日志》并签字。
(七)开航前检查制度
本制度对公司所属船舶开航前的检查作了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开航前各项设施设备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航行安全。
1、船舶在开航前,驾驶部由大副组织相关人员,按《开航前检查表》的相关要求对本部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船长报告,以确定是否适航。
2、船舶在开航前,轮机部由轮机长组织相关人员,按《开航前检查表》的相关要求对本部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船长报告,以确定是否适航。
3、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入《开航前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处理,确保船舶各项设施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4、船舶各项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得到船长确认,处于适航状态,能保证航行安全,船长签字后方可发航。
(八)巡回检查
对客运船舶来说,旅客上下频繁,面临着各类危险,为做好相应的防范,船舶巡回检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显得
格外重要。
1、巡回检查有关要求
(1)编制单船“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要点”。
(2)绘制巡回检查示图,并张贴于驾驶台等相关处所;
(3)明确巡回检查的责任人及检查周期,特殊情况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2、巡回检查的要点
(1)严格执行本轮“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要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时应立即报告上级;
(2)巡查的主要内容有(但不限于此):
A、汽车舱内严禁烟火,应特别注意汽车油箱有否跑、冒、滴、漏情况,注意汽车电瓶及其电路情况;
B、注意客舱安全,防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发现旅客有违章违法行为要予以阻止,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汇报;
C、遇风浪天关闭门窗,关心晕船旅客。
D、巡回检查中,对重点控制对象按规定做好防范,对情绪反常旅客、孕妇、老弱病残者要加强监护和照顾。
(3)每次巡回检查后,应进行记录。
(九)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为保证停泊安全,制定本制度。
1、驾驶员为全船停泊值班负责人,履行责任,认真值班。
2、各停泊值班负责人应对本停泊值班负责。
3、应按规定留足停泊值班人员。
4、停泊前注意事项:
(1)驾驶员应提前选择好安全锚地,(港口码头除外),布置和检查各部门停泊前的准备工作。
(2)选择停泊锚地应充分考虑锚地周围航道情况(不碍他船航行)、水位、河床底质、当时气候、风向。
(3)驾驶员应对主副机、发电机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对锚泊和系泊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以备抛锚作业及停泊之需。
5、要求:
(1)船舶锚泊稳妥后,应立即按规定悬挂显示停泊的号型和灯号。
(2)值班人员应立即进入岗位值班,做好防火、防盗、防被撞等工作。
(3)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4)驾驶部值班人员应时刻注意周围环境,附近来船动态,必要时可用高频电话联系,对高频电话进行认真监听;
应注意水位涨落,必要时勤测水深;
可用探照灯向岸上(不影响他船航行)扫射,以观察船位是否变化和其它异常,防止走锚或断链,值班人员在进行异常处理的同时,应尽快报告船长。
(5)值班人员应注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保证船舶照明;
服从指令,作好应变准备。
(6)应关闭相关电源、气源,并对相关电器进行检查,以防止火种等隐患。
(7)应高度警惕,不时巡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杜绝火灾、被盗、被撞等事故发生。
(8)在港口码头停泊时,应注意装卸货的相关情况及水尺变化,并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十)驾驶台与机舱联系制度,
1、停泊期间
(1)在锚泊或靠泊期间,正常情况下,值班驾驶员提前一小时通知机舱备车通知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机工,尤其通知轮机长,并将通知备车时间记入日志。
(2)驾驶台与机舱人员进行试汽笛,对时钟,对车钟,对舵,并将时间记入日志。
(3)驾驶台将车钟放置“STANDBY”位,机舱回复车钟至“STANDBY”位。
机舱进行备车操作。
(4)当机舱准备好后,由轮机员通知驾驶台是否可以冲试车。
(5)驾驶台人员察看船尾是否清爽,岸上设备是否已离开船舶,舷梯是否已绞起,确认安全后即告知轮机员可以冲试车,并告知是先进车还是倒车。
(6)进行冲试车,机舱给车钟至“进车/倒车”,驾驶员同意,回复车钟至“进车/倒车”位。
机舱进行冲试车操作。
如发现影响船舶安全,驾驶员给车钟至“STOP”位,机舱马上停车,如冲试车未完成,则换向后继续。
(7)冲试车完毕,机舱将车钟给到“STANDBY”位,表示车还没有备好。
当车备好后,轮机员给车钟由“STANDBY”位至“STOP”位,驾驶台回复车钟至“STOP”位,表示车已备好,驾驶台可以随时用车,并电话通知驾驶台XX时XX分车已备好。
(时间用5的倍数纪录)
注意事项:
(1)轮机员应将车备好时间即车钟由“STANDUP”位至“STOP”位的时间,及车备好时间的存油告诉驾驶台
(2)值班驾驶员应尽可能早地采取措施,让机舱尽可能早地冲试车。
(3)靠离码头操纵中,驾驶台紧急用最快进车或最快倒车时,驾驶台连续三次给进车/倒车车钟,机舱回复三次,并以最快速度给出所用车,即使有可能损坏机器也要给出。
并做好记录。
此条适用于所有机动紧急用车时。
(4)当离港后,由驾驶台通知机舱换F.O,和定速时间。
机舱把定速时的存油数报驾驶台。
2、停泊期间紧急情况下
(1)当有异常情况需紧急用车时,驾驶台值班人员立即用广播通知机舱人员紧急备车,并将车钟至于“STANDBY”,记入日志。
(2)机舱人员听到广播后,迅速到机舱,以最快速度将车备好,将车钟至“STOP”位并电话通知驾驶台车备好。
并将时间记入日志。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分钟车备好。
3、航行中
(1)当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或狭窄水道时,驾驶台即通知机舱备车航行,并记入日志
(2)备车航行期间,机舱值班轮机员应保证能随时操纵主机。
(3)值班轮机员接到驾驶台换油指令后,方可换油。
(4)当海况恢复正常后,驾驶台立即通知机舱取消备车航行,并记入日志。
4、抵港前
(1)驾驶台在用车前一小时,通知机舱换轻油,同时通知备车,时间记入日志。
(2)驾驶台将车钟至“STANDBY”位,机舱回复至“STANDBY”位,驾驶台将车钟至“FULLAHEAD”,机舱回复至“FULLAHEAD”。
机舱开始备车换油工作。
(3)油换好,车备好后,由轮机员将车备好时间通知驾驶台,记入日志,并报存油数。
(4)当车用完后,驾驶台将车钟至“FINISHWITHENGINE”位,机舱回复至“FINISHWITHENGINE”位。
并记录时间至日志,算完车存油并告驾驶台。
(十一)船舶作业会议制度
1、船长必须在会上宣读“航次任务书”,布置本航次任务。
2、根据本航次特点,船长和部门负责人应就航行途中防火、防爆、防风、防雨等事项提出相关注意事项和要求,以保证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3、根据本航次航线的航道、水位、气象等特点,船长应就航行安全提出以下要求:
认真执行“内规”或“定线制”规定,保证安全航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航行行为,避免触礁、搁浅、碰撞等事故发生,要布置浅区航道的安全航行的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和安全避让的安全航行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4、要根据体系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船长应提出本航次体系文件培训和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要求。
5、作业会议记录,并对记录保管三年,在离船时,列入移交。
6、领导值班记录
为进一步加强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正常的景区秩序,特对领导值守规定如下:
(1)值守范围
明确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
(2)
安全生产领导组主要值守职责:
负责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突发性事件及重大事故。
(十二)相关管理
码头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及避险知识
目的:
维护码头的正常生产秩序,落实贯彻码头前沿安全管理规定,保障码头、船舶、作业机械以及人员的安全。
适用范围:
需进入码头前沿作业的外来、以及学习人员
码头前沿外来人员管理:
1.进出码头的人员都需遵守景区的有关的规定。
2.外勤人员、物资供应人员、外来船舶服务维修人员、环保及垃圾回收人员等登船活动。
范围限定所申报船舶驾驶楼区域,严禁擅自在船舶其他作业区位活动。
3.外来人员在船舶上活动时,严禁在船舷逗留。
4.进入码头的外来人员必须按人行道行走,必须服从码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5.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攀爬、触动码头设施、设备等。
6.禁止低头走路,外来人员要做到“一慢、二停、三看、四通过”。
确认安全后再行走,谨防意外发生。
7.外来人员禁止在岸桥上滞留。
8.外来人员不得在码头前沿范围内打闹、追逐、急速跑动。
9.码头前沿内禁止打伞,禁止用雨衣、大衣等衣物将耳朵包起来,尽量减少视觉和听觉的障碍。
10.禁止吸烟;
禁止在码头内睡觉;
禁止在舱口边、码头护坎、缆桩、电箱、岸桥的支腿上坐卧休息;
禁止在码头范围钓鱼,禁止乱抛垃圾以及游泳
。
11.
外来人员上下船应按规定的船梯(装有安全网、护栏)行走,禁止直接从船上跳到岸边或从岸边跳到船上。
12.
船泊靠离码头时,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码头前沿靠离泊区域。
(十三)、旅客安全管理
旅客安全检查
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
1、军用枪、公务用枪: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
样品枪、道具等。
4、军械、警械:
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
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
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
炸药(含黑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
礼花弹、烟花、爆竹、摔炮、拉炮、发令纸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类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
1、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2、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3、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4、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节油、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5.硫磺等易燃固体。
(五)氧化剂类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六)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如敌敌畏)等剧毒物品。
(七)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双氧水、苛性钠等。
(八)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须出具合法持有证明方可携带的危险品
(一)枪支类
各类军用枪、各类射击运动枪、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注射枪及其他各类能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攻击性的武器。
(二)管制刀具类
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规定的物品之外,其它可以用于危害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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