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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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视自己的弱点,听取别人的意见,自觉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纪现象发生,并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具有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原则上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班级排名在前15名以前,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前10以上,每学年都无挂科,通报,警告等情况者;
第五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乐于助人,关心他人,有较好的同学关系。
第三章推优比例:
大一:
30%大二:
15%大三:
10%
第四章推优程序:
第一条班级团支部推优
原则上各班团支部每学期组织一次推优工作,时间为每学期初(具体由团委安排通知)。
具体步骤: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必须请班主任、党员代表出席,团支书主持,班级人员缺席三分之一以上需延期举行),并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班主任、党员代表签名;
.团支部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上台自我演讲(可以在黑板上列出);
.支部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即民主投票,可要求候选团员离席回避);
.赞成票达到应到会团员数一半以上的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名单;
.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见附件);
.上报党支部审核;
党支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条院团委学生会推荐
院团委学生会根据党组织工作要求,按照推优条件不定期进行推优工作。
.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符合推优条件的学生干部作为推荐对象
.召开全体团委学生会团员大会
.进行民主评议
.赞成票达到应到会团员数2/3以上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象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见附件);
.上报党支部审核
.党支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对入学前已被原学校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若推优材料齐全,则由党支部对该同学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考察,考察结束后经党支部公示无异议后按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学校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委组织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党总支书记为组员。
第五条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推优”对象为: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全体团员青年。
第八条“推优”条件:
(一)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党章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第九条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获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四)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条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
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推荐步骤
第十一条“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
团支委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第十二条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二)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三条团支委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推优”候选人需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见附件)。
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基层团委、党支部各保留一份。
第十四条各团总支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上级团委同意。
第十五条“推优”意见一年有效。
“推优”对象一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应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八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章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九条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条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团委、基层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所在院系
文化程度
入团时间
班级及团内职务
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团支部推荐意见
团支部名称:
团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团总支意见
团总支名称:
团总支书记签名(盖章):
团委意见
(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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