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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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工作和教科研工作有待加强。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加大,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学前教育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队伍进一步稳定和优化,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
1.普及学前教育。
到2016年底,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6%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区、市)达98%以上,其余地区各县(区、市)达90%以上。
全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区、市)达85%以上,其余地区各县(区、市)达75%以上。
2.提高规范化幼儿园比例。
到2016年底,全省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80%以上,其余地区达60%以上;
各县(区、市)基本消除无证办园。
3.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各县(区、市)公办幼儿园比例达30%以上,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到2016年底,全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75%以上。
4.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到2016年底,全省95%以上的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珠江三角洲地区90%以上、其余地区80%以上的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独立举办规范化幼儿园。
5.提高学前教育保教队伍素质。
落实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到2016年,全省80%以上的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应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的幼儿园教师比例达6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75%以上,其余地区达到50%以上;
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
6.提升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
到2016年,各地市建立1个以上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实验区,全省建成1000所贯彻落实《指南》实验幼儿园。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资源。
继续加强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规范化村级幼儿园建设,解决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
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解决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努力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
(二)调整结构。
调整资源结构,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面。
调整布局结构,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
调整投入结构,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在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加大对提升保教质量的扶持。
(三)健全机制。
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
健全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四)提升质量。
深入贯彻落实《指南》精神。
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
提高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提升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
各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学位预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园要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省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2015年底前,城镇小区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
一是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
各地要以县(区、市)为单位制订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按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逐年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
优先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各地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
二是规范公办幼儿园登记管理。
各地要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三是扶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参照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省出台扶持和认定普惠性幼儿园指导意见,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开办幼儿园。
各地根据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质量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
各县(区、市)2015年底前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
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多元化学前教育需求。
(四)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各地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学前教育投入逐步增长的主体责任。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
2015年底前,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者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达到。
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
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农村、贫困和民族等薄弱地区倾斜。
各地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等。
同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
省继续统筹安排有关资金,鼓励和引导地方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继续支持地方改扩建和新建公办幼儿园、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鼓励地方完善幼儿资助制度、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开展贯彻落实《指南》实践和指导工作,并向粤东西北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引导和激励地方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
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做好编制核定。
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使用。
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参照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
通过生均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各地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起薪点指导意见。
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列入年审内容。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深入推进广东省中高职衔接招生培养试点,推动学前教育类专业中高职三二分段培养模式改革。
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学费政策,鼓励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任教。
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教师培训体系,各地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
鼓励各地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
(六)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
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教育、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继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相关管理力量,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有效运用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财务管理、收费行为等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幼儿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
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园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幼儿园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园舍、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要通过购买服务、合同聘用等方式,每所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以上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
(七)加强幼儿园保教指导。
省将出台幼儿园一日生活指南,指导幼儿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生活。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指南》精神,进一步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各地市和县(区、市)要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合理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和落实常规化教科研工作机制。
到2016年底,各地市及县(区、市)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学年制定年度教研工作计划,对教研片区和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充分创设条件推动《指南》实验区开展教科研和分享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展园本教科研和园本培训,及时解决保教人员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有效提升保教工作水平。
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和指导。
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行为,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五、工程项目
省将根据国家部署,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奖补项目等五项学前教育工程项目,各市、县(区、市)要对照工程项目内容制定项目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组织实施。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项目。
2015-2016年,省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200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300所村级幼儿园。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采取县(区、市)级为主,中央和省级奖补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具体包括:
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在乡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幼儿园等;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对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资助等。
(三)幼儿园教师达标工程。
省继续开展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在岗幼儿园教师学历层次,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各地市和区县要继续分层分类做好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培训实效性。
(四)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继续完善和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高资助水平,资助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通过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特困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五)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工程。
支持各地市《指南》实验区开展贯彻落实《指南》的教研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创建一批科学保教幼儿园。
推广运用《指南》实验区、实验园经验,引导各类幼儿园科学保教。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县为基本单位逐级编制实施二期行动计划,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
地级以上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
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物价、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三)推进综合改革。
各地要按照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和地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理顺办园体制,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各类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加强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审计监督。
(五)加强督导检查。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对各地行动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
各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省编办、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
生计生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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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发展 学前教育 第二 三年 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