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颁发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初次检验须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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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初次检验的一般规定
3.4.1-工作程序
3.4.2-图纸审查
3.4.3-检验项目
3.4.4-证书的签发及填写
3.4.5-检验后资料归档
4-附录
1.适用围
1.1适用于现有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验及发证。
1.2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
2.制定依据
2.1《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2《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
2.3《钢质河船舶建造规》(2009及其修改通报)
3.一般要求
3.1定义
3.1.1生活污水系指下列各种水质:
(1)任何形式排放的粪便污水;
(2)从医务室(药房、病房等)排出的污水;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3.1.2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系指收集和贮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3.1.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的大肠菌群、悬浮固体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3.1.4打包收集设施——系指用打包形式收集生活污水(不含冲洗水)的设施。
3.1.5接收设施——系指岸上或船上(生活污水收集船)用于接收生活污水的设施。
3.1.6排放水——系指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往水域的水。
3.1.7船上人员——系指船员和乘客的总人数。
3.2排放控制
3.2.1航行于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
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3.2.2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3.2.3经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顷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3.2.4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应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3.2.5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3.2.6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餐饮污水中的固体物可按《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7篇第6章的有关规定收集和贮存。
3.2.7不在1.2规定围的小型船舶应尽可能采取简易的收集设备和措施,避免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域。
3.3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
3.3.1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
(1)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2)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
(3)装设打包收集设施(免冲),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打包收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应送到接收设施。
3.3.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要求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在船舶处于下列角度时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
10°
;
纵倾:
5°
。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排放水。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布置应能方便地对生活污水及排放水取样。
(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污泥的排出与接收。
(6)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及浮渣严禁排往水域。
(7)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质标准和性能试验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以MEPC.159(55)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的相关规定。
3.4初次检验的一般规定
3.4.1工作程序
(1)提交申请
(2)图纸审查
(3)现场检验
(4)检验报告及证书的签发
3.4.2图纸审查
3.4.2.1应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1)图纸目录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说明书(包括系统的位置、型式、设计依据、贮存舱(柜)及处理柜的设计说明书等);
(3)全船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布置图(包括管路、排放接头、应急旁通管路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设备装配图)
(4)其他(认为必要的图纸和资料)。
3.4.2.2图纸审查的一般要求
(1)对于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船舶,船上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泵和管路。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舱(柜)、处理柜、生活污水管路及有关附件均应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应考虑防腐措施。
(3)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应考虑方便维修;
船舶生活污水及其冲洗水的排量应与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相匹配。
(4)生活污水管路不应穿过油舱或水舱。
(5)生活污水管路不应穿过客舱、厨房等舱室,若不可避免时,在这些舱室不应有可拆接头。
(6)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均应设有液位计或其他等效设施。
(7)上述舱(柜)和处理柜一般应设液位报警装置或采用其他等效措施,避免生活污水的溢流。
(8)上述舱(柜)和处理柜应设有透气管,透气管应通往大气或适宜处所。
对可能产生易燃气体的舱(柜)、处理柜,其透气管端应设有金属防火网。
(9)真空式生活污水贮存器可免设液位计和透气管。
(10)船上应设有通往舷外的应急旁通管路。
(11)其他。
3.4.3检验项目
3.4.3.1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
(1)查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钢印或标志;
(2)检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没备(装置)的安装情况,并在营运前作效用试验;
(3)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及生活污水处理柜应进行密性试验,密性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和《钢质河船舶建造规》2009及其修改通报有关规定;
(试验压力为1.25倍工作压力,对真空式的应为1.5倍工作压力)
(4)检查生活污水管路的密封及管路的固定情况;
(5)检查排放接头;
(6)检查应急旁通管路;
(7)检查贮存舱(柜)液位报警装置(若设有时);
(8)检查生活污水装置处所通风情况,以防止产生爆炸性气体。
3.4.4证书的签发及填写
3.4.4.1签发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
粉碎储存/粉碎消毒/生化处理/打包收集。
(2)集污舱总容积:
粉碎储存时填写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仅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可不填写。
(3)证书有效期:
不超过换证检验有效期(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签署)。
3.3.4.2填写KKBD空白报告及检验报告(NHBG)。
(1)在空白报告注明“应船舶所有人申请,本次进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初次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4.5检验后资料归档
检验后归档资料应包括:
1、检验申请书;
2、审批图纸;
3、检验项目表;
4、检验通知单;
5、检验报告(含KKBD报告);
6、证书副本及草稿;
7、相关记录及报告(由改装船厂提供,含密性试验报告,效用试验报告);
8、经认可的产品证书。
附录1: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量计算(未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适用)
1、生活污水贮存舱不应与水舱或油舱相邻,若不可避免时,应以隔离空舱隔离。
2、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容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m3
式中:
——生活污水储存舱(柜)的容积,m3;
——营运条件系数;
——船上人员,p;
——需容纳生活污水的天数,d;
——每人每天产生的生活污水量,L/P·
d:
对采用真空便具者,q=25L/P·
d;
对采用普通便具者q=50L/P·
d。
连续航行8小时以上的船舶
取1;
连续航行4小时船舶f取0.5;
连续航行2小时船舶
取0.1;
的选取应采用插值法确定。
附录2:
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子能与船上生活污水的排放管路相连结,在这两组管路上应配有如图5.2.5.1所示的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应能快速方便与接收设施相连。
a)标准接头的法兰应能接收最大径不大于100mm的管子;
b)标准接头应能承受0.6MPa的压力;
c)法兰螺栓为4×
Φ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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