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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各运行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7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电网公司。
第二章电力调度管理
第一节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8条: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管辖电力系统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系统在供电成本最低、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营运规则,保障电力市场营运秩序。
第二节中调、地调的主要职责
第9条:
中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接受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
负责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运行方式;
参与编制调管围的设备检修计划;
批准调管围设备检修;
下达调管围电厂的机组出力曲线,并对执行情况监督考核。
4.参加编制电力系统年度发(购)、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
执行总调下达的电力、电量输送计划,依据购售电合同和购售电计划,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月度计划和日调度计划,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
5.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
负责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
负责编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并督促实施。
6.指挥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和调压工作,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经济运行。
7.根据上级的有关生产计划,合理分配各地市网供电指标,并监督执行。
8.负责组织制定电力系统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并监督有关单位正确执行。
9.指挥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编制电力系统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
10.负责组织编制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
11.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2.参与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结算工作。
13.参与协调水库综合调度方案的制定。
负责协调防洪、灌溉和供水等工作的安排。
负责抽水蓄能电厂水库的合理调度。
14.审定中调调管围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选型,负责其整定计算及运行管理;
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所辖围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5.负责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及相关考核工作。
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并对各运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16.参与电力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设备)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审查调度管辖围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
17.履行上级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及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10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2.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负责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区)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
3.执行中调下达的运行方式,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4.做好本地区负荷侧管理、负荷预测及上报工作。
执行中调发、供电计划,并根据有关合同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5.负责本地区(市)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指挥调度管辖围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时上报管辖电力系统运行信息;
批准调度管辖围设备的检修。
7.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围。
8.参与调度管辖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
9.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中调备案。
10.参与本地区(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讨论和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技术管理。
第三节中调调度管辖围
第11条:
属中调调度管辖的围
1.在电力系统500kV电网中,除总调调管围以外的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设备(详见附录四)。
2.在电力系统220kV电网中,除了220kV主变压器和220kV直配线路及终端变电站外,所有220kV输电线路及其两侧设备,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以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
3.220kV及以上主变的分接头开关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总调调管的500kV主变分接头开关和22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及其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除外)。
4.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中调调管的发电厂的调度管辖围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给予明确。
一般包括:
(1)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升压站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等主要电气设备;
(2)火电厂锅炉、磨煤机、给水泵等影响机组安全运行与出力的主要附属设备;
水电厂水库及影响水电厂运行的水工建筑;
核电厂常规岛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
(3)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5.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及电网的安全自动装置。
6.220kV及以上电网继电保护的调管围随一次设备划分。
7.与其他电力系统联网运行,按联网协议规定属中调调管的设备。
第12条: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电网实际对调管围进行调整与实施。
第13条:
在电力系统属中调调度管辖的电网称为统调电网,中调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称为统调机组,其发电厂称为统调电厂。
中调、地调、县(区)调管辖电网的总和称为省网。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4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批准的调度管辖围行使调度权,按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5条:
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以下简称运行值班人员)必须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16条:
除调度中心领导和调度部正、副部长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不得干预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
运行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17条:
统调电厂值长必须经过中调的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相关岗位认证,方可接受中调调度指令。
第18条:
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或具备有效的通信联系手段。
第19条: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态度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术语。
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方可执行。
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
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电力系统调度业务使用普通话。
第20条:
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
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
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时,必须征得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21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该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
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
但如果受令人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2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和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责任及时通报有关运行信息。
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集控员必须严密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负载情况,当中调调管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调调管设备的状态。
现场需要操作中调调管的设备,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后才可进行。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必须立即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电网紧急需要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然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
第24条:
各发电厂及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整定值等,应主动与中调调度管辖设备相匹配和协调。
第25条:
中调根据各地市供电局在运行管理方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可将中调调管设备的操作权下放给有关地调。
有关地调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操作安全和管理界面清晰。
第26条:
需要退出统调电网线路重合闸的带电作业,由线路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相应的地调或电厂值长向中调值班调度员申请。
中调值班调度员在退出线路两侧重合闸后,应在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上设置带电作业标志。
带电作业工作结束,线路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相应的地调或电厂值长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27条:
凡属中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当正常运行状态变化对总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经总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当对地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地调做好相关措施。
第28条:
凡属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对中调调度管辖电力系统运行有影响,必须事先报告中调,取得许可后方可操作。
第29条:
凡接受两级及以上调度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在接到设备操作命令时,操作前有义务通报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设备发生事故时,首先应向设备归属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然后亦应向相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通报。
第30条:
在特殊情况下,中调可以委托地调对中调调管设备进行调度管理,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委托管理原因通知相关运行值班人员。
在此期间,受委托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该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
第31条:
各运行值班单位具备接受中调调度指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和中调调度员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第五节中调值班调度员职责
第32条:
中调设置三个调度员岗位,由高至低依次为总值长、发电调度员、输变电调度员。
每值各岗位至少有一人。
各调度岗位之间应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完成本值调度值班工作。
第33条:
总值长的职责:
⒈是当值调度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本值的系统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对本值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全面责任。
⒉全面掌握系统运行情况,执行日调度计划。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可对本值调度计划、当日或次日网间购电计划、各地区用电指标、非统调电厂发电计划作出必要的调整。
⒊决定中调调度管辖围系统的临时运行方式,批准可在本值完成的设备临时检修。
⒋批准本值调度操作指令票,并落实监护措施。
⒌负责电网事故处理。
第34条:
发电调度员的职责
⒈掌握发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监视和控制系统频率及联络线功率,调整电钟误差,按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指挥控制统调电厂机组开停及出力调整。
⒉监视系统电压,合理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及变电站无功补偿设备的投退,保持中枢点电压符合规定值。
⒊批准统调发电机组的检修工作开工和接受其竣工报告。
⒋修改和下达本值统调电厂发电曲线、当日或次日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
⒌执行统调水电厂水库调度计划。
⒍审核、监护执行本值调度操作指令票,协助输变电调度员进行系统运行操作。
第35条:
输变电调度员的职责
⒈监视系统潮流,并据此提出调整要求供发电调度员参考。
⒉负责系统运行操作,编制调度操作指令票。
⒊批准调管围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开工和接受其竣工报告。
⒋监督地调按要求控制用电负荷,监督地调执行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
⒌协助发电调度员进行频率和联络线功率调整工作。
第六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36条:
中调以总调制定的运行方式编制要求为依据,结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对电力、电量、设备检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电力系统年、月、日及各类特殊运行方式。
其中年度运行方式由电网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月、日及特殊运行方式由调度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37条:
各级调度部门均应编制本电力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
下一级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必须采用相应的安全稳定措施应与上一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相匹配,确保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
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中调备案。
第38条:
每年10月,电网公司、各供电局的计划、生技、基建、营销(交易)部门应按中调的要求提供次年本网有关基建、技改计划投产项目、投产时间、设备参数、电力电量预测及网间送受电计划等年度运行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第39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总调。
其主要容包括:
1.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2.系统逐月最高负荷和电量需求预计;
3.各种电源发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
4.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5.预测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水库调度计划;
6.系统调峰、调频情况分析;
7.经济调度原则和网损计算分析;
8.系统潮流计算及安全分析;
9.系统稳定水平分析,稳定运行规定,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10.电力系统无功电压分析;
11.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12.网络正常运行方式结线图;
13.电力系统短路容量表;
14.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40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按要求上报总调,并下发各地调及有关单位执行,其主要容包括:
1.月度检修计划及进度表。
2.统调水库来水预测、水电发电计划及水位控制目标。
3.月度最高负荷预测、统调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非统调电源发电计划安排、各地市用电指标安排等。
4.发供电基建投产项目。
5.PSS装置的配置及投运情况。
6.无功电压及各类自动装置运行要求。
7.本月重要运行方式变更及说明。
第41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6时之前完成编制,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上报总调,其容包括:
1.系统日有功负荷预计曲线。
2.各厂24小时有功出力分配及发电量预计。
3.各厂、站主设备及输变电设备检修安排。
4.开、停机方式安排及注意事项。
5.与其他电力系统的电力电量交换计划。
6.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42条:
中调管辖线路停运及500kV主变停运,必须编制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其主要容包括:
1.运行方式变更原因。
2.设备停电工作的时间。
3.改变运行方式的具体安排,电力平衡及注意事项。
4.改变运行方式后的潮流及稳定情况说明。
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及远动装置的变动情况。
第43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电力系统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事故备用: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力系统中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
应当结合电力系统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力系统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按总调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七节发、购电管理
第44条:
中调根据购售电合同和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季)度发电计划,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社会对电力电量的需求,编制月、日发电计划。
第45条:
中调每日22:
00前将次日发电曲线下达至各统调电厂,每日14:
00前将次日非统调电源发电计划下达至各地调;
各统调电厂和地调必须严格执行计划。
第46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直至开、停发电机组:
1.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其它紧急情况。
中调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是中调考核运行单位的依据。
第47条:
中调对统调电厂和地调执行发电计划曲线的结果进行考核。
每个月初,中调将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各有关单位发布。
第八节负荷管理
第48条:
中调根据季度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编制季度供电计划,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49条:
中调根据次月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编制月供电计划,在月底下达至各地调。
第50条:
中调根据次日电力电量平衡的结果,结合系统运行情况,编制次日供电计划,在14:
00前下达到各地调。
日供电计划分日峰计划和晚峰计划。
第51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实时调整供电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52条:
为准确做好发、供电平衡,各地调应按时向中调提交下列资料:
1.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如下资料:
(1)地调所辖地区的年度(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值,并将负荷分布于220kV变电站(或发电厂)的具体情况列出。
(2)新投产、扩建变电站引起的负荷变化和新增负荷情况。
(3)地区按月供电电力、电量和非统调电厂的上网电力、电量预计值。
(4)非统调电厂年度(分月)机组最大、最小有功、无功出力预计值。
2.提前10天上报下月如下资料:
(1)地调所辖地区的季(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值。
(4)非统调电厂季度(分月)机组最大、最小有功、无功出力预计值。
3.提前8天上报下月如下资料:
(1)法定节日期间本地区有功、无功负荷日曲线及全天有功电量预计值。
(2)法定节日期间本地区非统调电厂日上网有功曲线及全天有功电量预计值。
4.每天11:
00前上报如下资料:
(1)次日本地区有功负荷日曲线和全天有功电量预计值。
(2)次日本地区非统调电厂的日上网有功电力曲线及电量预计值。
(3)星期五加报本星期日和下周星期一的上述两项容。
⒌各地调在每月20日前向中调上报上月本地区综合性的《调度月报》。
第53条:
当地区负荷变化与预计供电负荷曲线相差较大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实际运行需要下令地调调整非统调电厂出力或指定非统调电厂临时开、停机组。
第54条:
各地调应在每年一季度末之前,向中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三级快速事故限电线路表》。
每年四月底之前,中调编制完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电网《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三级快速事故限电线路表》。
第九节设备检修管理
第55条:
统调电网主要设备的检修及试验都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
由中调根据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及经批准的项目、工期和系统情况,统一安排检修计划。
各单位应密切合作,严格按计划检修,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检修。
第56条:
统调电网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均需填报申请及上报有关检修或试验计划,由中调统一安排。
总调调度围的设备试验或检修影响统调电网设备或电网运行的,须同时向总调、中调填报申请,由总调、中调协调后统一安排。
与中华电力联网设备检修申请报中调,由中调协调处理。
地调调管的设备检修,如影响中调调管设备或电网运行的,应事先与中调联系并征得同意。
当统调电网设备检修影响地区电网运行时应提前通知有关地调。
第57条:
输变电设备检修分类:
(1)计划检修:
指年、月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检修。
(2)临时检修:
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检修等。
第58条:
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应严格按批准的年、月度检修计划及中调安排的具体日期和工期执行。
如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向中调申报。
第59条:
各运行单位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中调报送下一年度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
中调统一协调后,于十二月底前予以正式公布。
第60条:
根据中调公布的年度检修计划,各运行单位应于每月二十二日前向中调报送下月统调电网的输变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中调将根据系统运行的条件安排月度计划,并通知各运行单位。
第61条:
统调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虽已列入中调月度计划,但仍应按如下规定向中调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1)一般情况下设备计划检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检修前五个工作日的11时前向中调提交检修工作申请单。
如检修引起设备运行参数变更的须同时报送参数及启动方案。
中调应在设备检修前两个工作日批复。
(2)所有500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将引起系统运行方式重大变化或对用户送电有影响的设备计划检修项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检修前十个工作日向中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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