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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3、什么叫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4、什么叫工程建立标准?
什么叫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25、什么叫建筑工程质量?
26、建立工程质量的特性?
27、建立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28、什么是工程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29、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那么和依据是什么?
30、优良工程由什么部门评审,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31、“金陵杯〞奖〔市优质工程〕由什么部门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
32、“扬子杯〞奖〔省优质工程〕由什么部门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
33、“鲁班奖〞〔国优工程〕由什么部门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
1〕建立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与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展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也指房屋建筑工程,指有顶盖、梁柱、墙壁、根底以与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
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37]第2条第2款,[60]第2.0.1条,[71]第2.0.1条,
建立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根底开场建造的建立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根底上加以扩大的建立项目,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根底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根底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立项目体量,在原有根底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良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展改造的建立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37]第2条释义
1〕建立单位,是建立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
2〕勘察单位,是指已通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
3〕设计单位,是指经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建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单位。
4〕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5〕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立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建立单位要求,在建立单位委托的X围内对建立工程进展监视管理的单位。
[37]第3条释义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局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9]第4.0.2条
2〕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根据建筑部位与专业性质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几个局部。
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工程最多可分为地基与根底、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与电梯等九大分部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业系统和类别等划分成假设干子分部工程。
[60]第4.0.3条、第B.0.1条
3〕分项工程:
将一个分部工程进一步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展划分,可由一个或假设干个检验批组成。
[60]第4.0.4条
4〕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与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搂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展划分。
[60]第2.0.5条、第4.0.5条
5、地根底设计等级如何划分?
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与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根底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即甲级、乙级和丙级。
具体见下表:
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上下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基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与软土地区的二层与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与七层以下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物;
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63]第3.0.1条
1〕屋面工程防水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
目
屋面防水等级
防水等级
Ⅰ
Ⅱ
Ⅲ
Ⅳ
防水层
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64]第3.0.1条
2〕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见下表:
标
准
1
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外表无湿渍
2
不允许漏水,结构外表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
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任意100㎡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
其他地下工程:
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任意100㎡的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3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
4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d,任意100㎡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d
[72]第3.0.1条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高层住宅为十层与以上。
[62]第1.0.3条
1〕砌体结构:
有快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砖砌体、砌快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依据《砌体结构设计规X》GB50210--2001]
2〕混凝土结构:
以混凝土为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69]
3〕预应力混凝土框架结构:
是指在所有框架梁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梁,有时也在上层柱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预应力混凝土板柱结构是指由水平构件为预应力混凝土板和竖向构件为柱所组成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依据《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
4〕世构体系: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梁、板,通过钢筋混凝土柱后浇局部将梁、板、柱与节点连成整体的框架结构体系。
其框架局部简称世构体系。
[依据《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世构体系〕设计规程》苏JG/T006--2002]
1〕智能建筑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与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效劳、管理与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平安、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住宅〔小区〕智能化:
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平安防X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与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效劳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平安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
[7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1〕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防灾、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GB/T50314--2000]
2〕办公自动化系统:
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使人们的局部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由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效劳于某种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3〕综合布线系统:
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
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与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它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7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1)
桩根底: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根底。
2)
地基处理:
指为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人工方法。
3)
复合地基:
局部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当荷载的人工地基。
[63]
1〕
刚性防水层:
采用较高强度和无延伸能力的防水材料,如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防水层。
2〕柔性防水层:
采用具有一定柔韧性和较大延伸性的防水材料,防水卷材、有机防水涂料构成的防水层。
[72]
1〕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62]第2.0.24条、第2.0.25条
14、什么叫层高和室内净高?
1〕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62]第2.0.10条、第2.0.11条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内外外表与空间进展的各种处理过程。
GB50210—2001
16、什么叫住宅工程初装修和全装修?
1〕住宅工程初装修是指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局部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向居民提供局部初装饰〔俗称毛坯房〕住宅,由住户根据需要进展二次装饰,减少浪费,防止房屋结构损坏。
[44]第一条、第四条
2〕住宅工程全装修是指房屋交钥匙之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根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又称装修一次到位。
[45]第1.1.2条
建筑幕墙是指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幕墙按饰面板可分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和组合式幕墙;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有框架幕墙〔隐框、半隐框、明框、单元、半单元〕和无框架幕墙〔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全玻幕墙有底部支撑结构、悬挂式结构、混合式结构,点支承幕墙有点支式结构、钢索点支式结构、杆件点支式结构〕,有框架幕墙框架型材可分为型钢型材、铝型材和不锈钢型材。
[77]
1〕抗震设防烈度:
指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
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那么,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局部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74]第2.1.1,2.1.9,2.1.10条
1〕##地区除高淳为6度外,其余抗震设防烈度均为7度。
2〕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见下表:
房屋类别
多层砌体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普通砖
多孔砖
小砌块
最小墙厚(mm)
240
190
高度
21
18
22
16
层数
7
6
5
注: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处。
3〕7度地区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最大高度限值见下表: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局部框支抗震墙
框架-核心筒
筒体结构
板柱-抗震墙
最大高度(m)
55
120
100
130
150
35
[74]第A.0.8、7.1.2、6.1.1条
1〕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根底上,参与建立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展抽样复验,跟据相关标准以书面行式对工程质量到达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进场验收:
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展检验,对产品到达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60]第2.0.3、2.0.4条
1〕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60]第2.0.16、2.0.17条
1〕标准是指为在一定X围内获得最正确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那么、导那么或特定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2〕按照《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①国家标准:
是指对需要在全国X围内统一的或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国家标准是“通用的〞的,在全国X围内普遍通用,不受行业的限制。
②行业标准:
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X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③地方标准:
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X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相抵触,在本行政辖区X围内适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④企业标准:
是指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一般报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X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2〕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
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当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一经承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42]
24、什么是工程建立标准?
什么是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标准:
是指工程建立活动中重复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历的综合成果为根底,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那么和依据。
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是指:
直接涉与工程质量、平安、卫生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
[9]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平安、使用功能与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60]第2.0.2条
建立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1〕适用性:
是指工程满足建立目的的性能。
2〕平安性:
是指工程建成以后保证结构平安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可能性。
3〕耐久性:
是指工程确保平安,能够正常使用的年限,也是工程竣工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4〕经济性:
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期内的本钱和消耗。
5〕欣赏性:
工程形成以后,它在发挥其规划设计意图的同时,必须会给公众带来“可悦性〞的判断。
就是说建立工程质量不仅表现为其使用价值,而且还有欣赏价值。
6〕与环境的协调性:
是指其能否适应可持续开展的要求。
[32]第一章第三节
建立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工程形成过程:
①工程立项:
建立前期工作是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
②勘察:
地质勘察质量失控会直接产生工程质量隐患。
③设计:
设计的严密性、合理性,根本上决定了工程建立的成败,设计缺陷使工程项目质量“先天缺乏〞,留下无法弥补的质量隐患,无证设计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后果更为严重。
④工程施工:
施工活动决定了设计意图是否表达,它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的平安可靠、使用功能以与外表观感,在一定程度上,工程施工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⑤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前,假设保护不当,使工程受到污染、破损,将直接影响工程设计和施工效果。
2〕工程作业要素
①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目标的成败,通常情况下,人员素质是工程质量好坏的决定性因素。
②工程材料:
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根底,直接影响建立工程的结构牢度、刚度、强度、工程外表与观感、使用功能、使用寿命。
③机具设备:
工程用机具设备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施工机具的选用也很重要。
④工艺技术:
一定的工艺技术水平,对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以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⑤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改良作业条件,是控制环境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3〕其他影响因素:
如工期、工程造价、质量保证体系。
[32]第一章第四节
1〕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与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使用平安或严重的使用功能缺陷。
[25]第2条
3〕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含〕以上的质量事故。
经济损失缺乏5千元的为质量问题,可分为一般和严重质量问题。
[46]第2条、第3条、[54]
4〕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平安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立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①系指工程建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③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到达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重大事故共分为四级,其分级标准为:
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
四级重大事故
具备条件之一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46]第3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立部报告。
[46]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2]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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