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保价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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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保价条款
运输合同保价条款
篇一: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摘要:
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中的合同条款,其在各类运输合同中广泛存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
本文先从保价条款的基本属性及作用出发,论证了保价运输本身的合理性。
保价条款有效并不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就一定适用,因此本文最后探讨了在个案中保价条款适用的条件。
关键词:
保价条款;格式合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保价条款案件的司法处理乱象
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控制风险的合同条款。
在各类运输合同中普遍存在。
因为在运输合同中含有保价条款而称这样的运输合同为保价运输合同。
但是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和适用,在司法处理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思路和结果。
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不统一既与司法工作者对保价条款的认识、各种保价条款内容妥当性程度不同有关,又与法律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完善有关。
《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矛盾规定成为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根源。
笔者根据公开渠道获得的一些案例中,有7例保价运输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定保价条款有效,3例判定保价条款无效的案件,其中7例判定有效的案件中有一例虽然判定有效,但是法院排除其在个案中适用。
这种司法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混乱规定有关。
《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法》第40条规定存在一定不协调的地方,若从字面理解,39条规定了提供方提请注意和说明免除与限制责任的义务,可40条无条件地认定这些条款一概无效,这两条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有明显的矛盾。
这导致在面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时,有的法官援引《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为保价条款无效;①也有的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保价条款提供方只要对于免责部分的约定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其为有效且可以适用的条款。
二、保价条款的效力及正当性基础
虽然司法实践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结果有差异,但笔者认为保价条款如果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其就理应有效。
保价运输形式本身有其正当性基础,这首先反映在运输行业的特性上,保价运输也赋予了托运人选择权。
与此同时,保价运输也为国际惯例、实践和海运、航空、铁路及邮政②等领域法律法规所肯定。
1.运输行业的特性。
运输行业普遍存在各类风险,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主体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各种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交通事故。
此外,货物运输通常数量庞大,在货物保管方面的闪失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
特别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通常面临运费低、风险高的情况。
承运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
篇二:
货物运输合同(正版)
货物运输合同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托运货物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
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
√保价运输。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
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
运输合同保价条款)身的实际价值。
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
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非保价运输。
2、运费:
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
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表(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
3、运杂费:
(1)提货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2)送货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其他运杂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合同期限内,甲方月运费总额未达到1)的调价权。
5、乙方仍保留随时颁布新的价目表及对附加费(包括燃油服务费)修改的权利。
乙方将至少提前三十(30)个公历
日通知对收费的任何变更,或任何修改、修正或停止。
(3)单件大件货特服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第七条运输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5日至本(当)月25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日之前结清。
(4)当票发生运输费由__现金即时付清。
a、托运人B、收货人
2、在上述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
3、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必须将支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
(须持有乙方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甲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
帐号:
。
乙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市营业部,帐号:
110802*********8210。
4、若甲方月结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元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月结权利,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5、对于约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运
输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第八条禁止性约定
1、甲方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
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
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
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
因申报不实,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被国家相关部门罚款或扣车的,甲方应直接向乙方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扣车损失以每天500元计算,但每天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乙
方,并随货同行。
甲方委托乙方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运输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批货物的全程运费。
3、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为:
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保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甲方不得在应结算运输费用中扣除任何赔偿款。
对于发生的赔偿,由甲、乙双方按照其他正常程序处理。
6、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保价金额,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货物装卸及领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2、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保管和出示义务。
4、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
若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货物装卸的,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代收货款业务(有;无;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到乙方仓库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2、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单票手续费不足20元的,乙方按20元收取。
手续费由乙方在代收货款中直接扣除。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如因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9、无论乙方是否收取了货款,甲方、收货人均须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如甲方、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在代收的货款中直接先行扣除运输费用。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运输合同(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运输合同(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单)为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甲方:
(盖章)乙方: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盖章)
住所:
住所:
扬州市食品工业园连心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未约定货物保价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未约定货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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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 合同 保价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