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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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重点)
二、犯罪:
㈠犯罪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2.犯罪客观要件:
⑴危害行为:
作为、不作为;
⑵危害对象:
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⑶危害结果:
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⑴自然人犯罪主体:
(重点中的重点)
①刑事责任年龄:
a.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
b.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6。
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注:
无绑架)
c.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刑事责任能力:
a.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括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b.正在精神病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又聋又哑的、双目失明的,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
②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③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④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
单位判处罚金,负责人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要件:
⑴犯罪的故意:
①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一定会)+希望;
②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⑵犯罪的过失: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可能)+轻信;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⑶犯罪的目的: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⑷犯罪的动机:
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后思想活动。
意外事件与不可抵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是犯罪。
㈣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
1.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无限防卫权:
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㈤紧急避险的必备条件:
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
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只能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例外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㈥犯罪的形态:
1.犯罪预备:
主观想做+客观预备+意志外未做。
2.犯罪未遂:
客观做了+意志外未得逞。
3.犯罪中止:
客观做了+主观中止+未发生犯罪结果。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判断可以、应当看主观)
4.犯罪既遂:
主观做了+已发生犯罪结果。
㈦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人的法定类型: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从犯、胁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未满18岁由刑事责任能力的,从重处罚;
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是间接正犯。
㈧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
指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2.刑事责任的特征:
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准据性。
严厉性:
最严厉。
专属性:
不可转嫁、替代。
准据性:
刑事责任一经确认,犯罪分子被害人均不能自行改变。
3.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⑴定罪判刑方式;
⑵定罪免刑方式;
⑶消灭处理方式;
⑷转移处理方式。
消灭处理:
法定阻却事由的存在,使责任归于消灭。
转移处理:
外交途径解决。
三、刑罚:
㈠刑罚的概念与功能:
刑罚的概念: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式。
2.刑罚的功能:
⑴对犯罪人而言:
剥夺功能;
矫正功能;
感化功能。
⑵对被害人而言:
补偿功能;
安抚功能。
⑶对社会而言:
威慑功能。
㈡刑罚的目的:
对曾犯的特殊预防;
对未犯的一般预防。
㈢刑罚的种类:
(大家一定要记住时间和执行机构还有加减刑的幅度)
1.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⑴管制:
①管制的概念:
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
②管制的特征:
a.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要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最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d.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⑵拘役:
①拘役的概念:
指短时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拘役的特征: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一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先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⑶有期徒刑:
①有期徒刑的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有期徒刑的特征:
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⑷无期徒刑:
①无期徒刑的概念:
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无期徒刑的特征:
a.先前羁押的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b.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不能少于13年。
⑸死刑:
①死刑的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②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和死缓。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和死缓,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除外。
b.死刑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执行的,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
c.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必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2年期满后,无故意犯罪的,改无期;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改25年有期。
减刑执行的日期:
改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
改25年有期的,不能少于20年。
2.附加刑:
即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的刑罚。
⑴罚金:
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⑵剥夺政治权利:
①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a.独立适用或是有期徒刑、拘役的附加刑,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b.为管制附加刑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c.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⑶没收财产:
指没收犯罪分子一部或全部财产的刑罚方法。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返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返还。
㈣刑罚的具体运用:
1.累犯:
(这是考试常考的)
一般累犯:
①前后两次都是故意犯罪;
②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在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发生,被假释的从假释之日算起。
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都以累犯论处。
2.自首:
一般自首:
①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①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具备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
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①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②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③有期徒刑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
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④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
⑸附加刑: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
(已执行的算)
判决宣告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
(已执行的不算)
5.缓刑:
缓刑指附条件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条件:
①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②没有再犯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③不是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符合条件的不满18岁、已满75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①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且不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且不少于1年。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
如没有漏罪,也未犯新罪,在考验期满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先前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6.减刑和假释:
减刑:
①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1/2;
②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自裁定减刑之日算起;
③死缓该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
死缓改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
假释:
①不是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②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③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了原判的1/2以上;
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了13年以上。
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为十年。
7.时效和赦免:
追诉时效:
①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5年;
②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
③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5年;
⑷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①起算:
犯罪成立之日起;
②中断:
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③延长:
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延长,因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而延长。
则不论罪犯逃避多久,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赦免: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四、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㈠危害国家安全罪:
1.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主观表现为故意。
㈡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2.爆炸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交通肇事罪:
主观表现为过失。
7.重大责任事故罪:
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主观表现为故意。
2.生产、销售假药罪:
3.伪造货币罪:
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妇女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
4.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6.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为非法拘禁罪。
7.侮辱罪:
指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8.诽谤罪:
指捏造并散步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9.刑讯逼供罪:
目的在于逼取口供,主观表现为故意。
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⒑虐待罪:
指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
⒒遗弃罪:
指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
⑤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2.盗窃罪:
3.诈骗罪:
4.侵占罪:
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⑴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⑵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7.敲诈勒索罪:
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指明知是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阻碍,希望其停止职务或改变执行职务的行为。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伪证罪:
主观表现为故意,并有陷害他人或隐藏罪证的目的。
㈦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2.挪用公款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⑵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
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故意。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㈧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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