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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9、《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1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1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1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推荐性)
1总则
1.0.1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解释:
本条规定是说明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的编制、立卷(组卷)、验收、移交等资料管理工作。
2、本规程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3项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供水(给水、再生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供气工程、城市公交广场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化工程等。
3、按建设部89号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当涉及再生水工程时,可参照使用给水工程相关表格。
当上述13项工程中有专项标准(规范、规程)发布实话时,宜应优先按照专项标准<
专项规范、规程>
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工程资料的编制、立卷、归档。
1.0.3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
本条规定是本规程最基本的共性要求。
本条规定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督、监理、承包商(施工单位)等在工程资料管理范畴内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本条提出了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的重要性,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是保证工程资料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基建文件的形成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需要说明的“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包括建设单位从工程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基建文件(A)类文件全部资料,其所指涵义是要求A类文件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的角度及时归档。
1.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释:
本条规定是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条规定是要求执行相关标准和相关规定,说明了本规程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相关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相关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
符合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工程资料相关的各项规定;
与之配套使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涉及的范围广泛,本规程未涵盖的有关资料管理规定(例:
原材料、设备、自动控制、信号、监控、通讯、通风系统工程等以及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资料管理规定),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书店铁佛沟通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符合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工程资料相关的各项规定。
2、术语
2.0.1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
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2.0.2竣工图(as-built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工程档案(Engineeringfile)
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0.4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规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5归档(Filing-up)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本条规定强调了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资料管理落实到人。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和职责范围。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应确定工程资料管理的负责人,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资料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有条件的单位亦可设专职资料员。
3.0.2工程参建各单位必须确保各自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齐全、有效;
不得伪造或故意抽撤工程资料。
本条对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规定;
同时强调不得伪造或故意抽撤的严肃性。
工程参建各单位指: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
1、本条强调了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对工程资料进行伪造、故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工程资料内容不应进行涂改。
3、对于绘制竣工图,针对可能发生的修改时,应按本规程第9章规定进行修改并作出必要的记录。
4、本规程只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方面进行规定。
未涉及管理单位方面的要求;
原规程中涉及有关管理单位的规定,本次修订中进行调整。
3.0.3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列明。
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规定。
、
本条规定为原规程的建设单位职责条款,现修订为基本规定条款。
本条依据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修订。
本条强调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规定,即只能高于(严于)或等同于本规程规定。
3.0.4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施工资料中需要进行申报并由有关方进行审查、签认和批准的,负有申报责任的单位应及时申报,负有审查批准责任的单位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地签署意见。
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及组卷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的重要性;
同时对工程参建各单位的申报、审查、签字、签认和批准等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及时申报、认真审查,及时、明确地签署意见)
3.0.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采用原件是为确保资料真实性。
当为复印件时应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需要说明的如果有向北京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0.6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
3.0.7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
3.0.8工程参建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0.9工程资料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要求及时移交。
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移交建设单位。
(甲分包甲管,总分包总管)
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编制的,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本规程所指的总包,总包单位是针对施工承包商表述的,与工程总承包有区别的
本条明确两项内容:
首先是规定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资料编制,移交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表述;
另外明确各参建单位之间的有关工程资料编制、移交责任。
3.0.10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技术。
3.0.11凡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六个月内交档,施工单位竣工时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个月内交建设单位。
凡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及DB11/T808-2011
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3对工程档案的要求和移交期限有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本条修订,并在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将工程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3.0.12安全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规定。
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规定。
本条强调了本规程与其他方面的规程的关系
1、安全资料执行DB11/383-2006规定;
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本规程不另行规定
2、消防、环保等束襡裙欧三国条规定必须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北京市相关规定;
采用“必须”强调其原则性、重要性。
3、当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中涉及房建工程的相关资料,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4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是对术语中的基建文件进一步细化,并进行大致分类分目
1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从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按其性质可分为:
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备案及其他文件。
2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并保证相关手续及文件完整、齐全、有效。
3基建文件宜按序分类、按文件形成时间编号。
4.1.2基建文件的形成,见图4.1.2基建文件形成流程图。
本图是基建文件形成流程表述;
本流程只是基建文件一般情况下、主要环节(主要工作节点)常见的主要资料内容的基本流程。
实话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同样监理资料流程图和施工资料流程图亦可进行调整)
图4.1.2基建文件形成流程图
略
4.1.3决策立项文件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
4.1.4建设用地文件包括:
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4.1.5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包括: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环境检测报告、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咨询报告等。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包括:
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环境检测报告是指从环境保护角度和对新建工程的影响角度进行的检测(环境水土腐蚀性评价、水质对拟建工程实体的影响等)
4.1.7开工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4.1.8商务文件包括:
工程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等。
4.1.9竣工备案文件包括:
工程施工许可(开工)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许可(备案)文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方面的文件资料。
4.1.10其他文件包括:
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物资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4.2监理资料管理
4.2.1监理资料的形成:
见图4.2.1监理资料形成框图。
监理资料的形成是参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修订的
4.2.2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确定本工程的见证人员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见证人备案书。
见证人应履行见证职责,填写见证记录。
4.2.3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2.4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2.5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及重要施工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监理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4.2.6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4.2.7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2.8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4.2.9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物资及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时,应填写监理抽检记录。
4.2.10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4.2.11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情况并书面报告主管单位。
4.2.12施工总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施工单位资料全部完成准备移交)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4.2.13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应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4.2.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并提交建设单位。
监理流程图。
大型的工作会总结可以代替工作总结。
在施工阶段监理形成的资料?
P15
4.3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的形成按其性质和内容分为:
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工程物资资料(C3)、施工测量监测资料(C4)、施工记录(C5)、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C6)、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7)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C8)等八类。
工程资料分为四大类基建文件(A),监理资料(B),施工资料(C),竣工图(D)。
本条是对术语中的施工资料进一步细化,并进行大致分类分目
4.3.2至4.3.5略4.3.5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关于预验收表框中的:
其他方面的报告,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3项工程,对于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可能需要进行空气环境检测报告;
另外对厂站、泵房等结构工程可能需要进行系统节能检测项目等。
5工程资料分类及编号
5.1工程资料分类
5.1.1工程资料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资料性质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类及代码:
1基建文件:
A类。
2监理资料:
B类。
3施工资料:
C类。
4竣工图:
D类。
5立卷、归档等资料:
E类。
有此类表格的存在,例如:
分项目录,卷内目录,专用目录等
5.1.2基建文件宜按《工程资料分类表》(表5.2.1)分为八类。
本条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资料分类应根据工程类别和专业项目进行划分。
本条是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范围广,工程项目多,各类多,数量大,为规范,利于施工资料的管理,因此进行本条的规定。
5.1.3监理资料宜按《工程资料分类表》(表5.2.1)进行分类。
5.1.4施工资料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资料分类,应根据工程类别和专业项目进行划分。
2施工资料宜分为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工程物资资料(C3)、施工测量监测资料(C4)、施工记录(C5)、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C6)、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7)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C8)等八类。
见《工程资料分类表》。
5.2工程资料分类表
5.2.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资料分类、整理及保存单位宜按表5.2.1规定执行。
1表5.2.1给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用表格,当采用本规程未涉及的表格时,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相关标准规定,增减相应表格;
未提供表式(表样)的可自行设计表式(表样)。
2表5.2.1规定各种资料的保存单位,可依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资料编制、组卷、移交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保存单位。
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档案馆
3表5.2.1保存单位栏中的―档案馆‖包括:
北京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本规程工程资料分类表是基本表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参照本堆积分类表。
当本堆积未涉及的表格(主要是施工资料表格)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相关标准规定,由参建各方协商一致后,自行设计、选用表格;
表格的选用、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施前(或开工前)协商一致后选用;
并应保持一致性。
国家大型、重点重大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增加归档保存的内容
1、本次修订基本保留原堆积给出的表格
2、本次修订同时根据最新规定和新标准的规定,新增部分表格(给出了新增表式)例:
有关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的新表格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本堆积分类表中未给出、未规定(未标识黑点)的其他单位的资料,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
5.3工程资料编码的填写
5.3.1基建文件由建设单位宜参考《工程资料分类表》中的类别,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5.3.2监理资料由监理单位宜参考《工程资料分类表》中的类别,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5.3.3施工资料编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分部、子分部工程资料的代号可按照本规程附录C《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索引表》
确定;
2施工资料右上角可采用9位数编号;
9位数编号是由四组编号组成,每组代表意义各不相同,组与组之间用横线隔开。
3施工资料按以下形式编号:
╳╳─╳╳─╳╳─╳╳╳
①②③④
注: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C规定的代号填写;
②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表附录C规定的代号填写;
③为资料的类别编号(2位),按表5.2.1~5.2.4《工程资料分类表》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④为顺序号(共3位),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
5.3.4编号规则
1对按单位工程管理形成的资料,(包含多个分部工程内容,不能体现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的资料;
例施工组织设计等)其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
2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物资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但结构工程用的主要材料应保证可追溯。
3不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的同类别资料应分别顺序编号。
4施工资料表格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编号应与资料内容同步进行。
5未附表格或由专业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无统一表式的施工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参照本规程《工程资料分类表》的分类办法和5.3.3规定,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进行资料编号。
例:
厂家合格证上没有编号
6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施工资料形成同步产生;
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同时进行编制。
7本规程附录C《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索引表》中未包含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应类别自行编码,并在总目录卷中予以说明。
5.3.5资料管理目录
类别与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可分为通用管理目录和专用管理目录。
格式(表式)及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见本规程附录H。
5.3.6
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
1工程名称:
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
2资料类别:
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
3序号:
按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
4内容摘要:
用精练语言提示资料内容;
5编制单位:
资料形成单位名称;
6日期:
资料形成的时间;
7资料编号:
施工资料右上角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
8备注:
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基建文件(A类)内容
6.1基本规定
6.1.1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档案管理员,城建档案管理员要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原件,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整理、立卷、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
基建文件涉及到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有关文件,均应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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