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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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获得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且通过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即办件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不见面办理
3、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变更许可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
2、申请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结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
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与“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合并为“人力资源人服务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第八条第一款。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
4、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1、申请书
2、开展业务必备的场所和办公设施证
3、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劳动合同
4、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5、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住所变更许可
15个工作日
第7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8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6、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7、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业务授权
申请书
20个工作日即办件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8、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9、事项名称: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2、开展业务必备的场所和办公设施证明
4、机构章程
5、管理制度。
20个工作日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10、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补办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1.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许可
2、申请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第八条第一款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
12.事项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
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1、工程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2、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纳核实证明、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开户证明及代发工资协议。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第五条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工作,具体职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执行。
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自治区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二,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减免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
具体收取、支出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石嘴山市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3﹞120号)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复)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标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13.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4、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
依申请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原件一份
10个工作日
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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