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女性的婚姻家庭角色变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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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女性的婚姻家庭角色变迁
怒江傈僳族女性的婚姻家庭角色变迁
摘要:
历史上的傈僳族女性,曾经是随夫同上战场的女英雄,是氏族械斗中的调停者,在生产生活中也承担着家庭食物供给的重要角色,但在传统社会中,女性仍被作为家族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中从父家转移至夫家,其婚姻自主性和家庭中的自我意识并未得到社会相应的认同。
如今,社会的发展使傈僳族的生活方式和传统婚姻市场发生了改变,女性在变迁中以主动顺应之态,积极利用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稀缺资源”的优势,获得了婚姻和个人发展的自主权。
傈僳族女性的这一转变对整个族群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关键词:
家族财产;稀缺资源;傈僳族女性;婚姻家庭;角色
中图分类号:
C95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723X(2014)05-0036-06
云南是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就有25个,其中有15个民族为云南特有少数民族,傈僳族就是其中之一。
在地域分布上,傈僳族的人口主要居住在云南省的怒江州,此外,还分布在丽江、迪庆、保山、德宏、楚雄、大理等州市,部分也散落到四川的德昌、盐源、会东、盐边等地。
从社会变迁上讲,傈僳族是个“直过民族”,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傈僳族从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转变跨度较大,社会发育不完全。
尽管自1913年基督教传入怒江,冲击了傈僳族的原始信仰,信教群众逐年增长,教会依据当地习俗制定了一系列戒律与教规,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傈僳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婚俗方式,但总体上讲,怒江傈僳族的社会生活和生计方式受到高山峡谷等地理条件制约的同时,也受到周边生活的汉族、纳西族和白族等民族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到市场经济大潮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影响。
这里笔者从女性视角分析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傈僳族婚姻关系和两性角色的变迁。
一、传统社会中傈僳族女性的
社会性别角色社会性别即社会文化性别,男女两性的社会角色形象都是由社会文化塑造的,并通过社会化传承得以固定。
傈僳族民族文化有别于汉族文化,塑造出特定的两性性别角色。
(一)傈僳族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
从民族发展历史上看,傈僳族长期受控于中央王朝以及势力较强的其他民族,在多年的臣服、退让之中仍不能得到平等相待与关键时刻的支持。
为了保全民族自身的生存,不得不多番西迁,最终进驻怒江大峡谷以摆脱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
[1](P23)几个世纪以来傈僳族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所带来的各种不便与艰险中艰难地求生存。
高山峡谷的地理环境不适于农耕的大规模发展,加上远离中原及汉地文化,直至明朝,傈僳族还没有进入农业社会。
据明《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载:
“有名栗粟者,亦罗罗之别种也,居山林,无室屋,不事产业,常带药箭弓弩,猎取禽兽。
其妇人则掘取草木之根以给日食;岁输官者,唯皮张耳,”[2](P73)社会经济发展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及至清朝,仍是“喜居悬崖绝顶,垦山而种,地脊则去之,迁徙不常,获则多酿为酒,昼夜沉酣,数日尽之,粒食罄,逐执劲弩药矢,猎登危峰石壁,疾走如狡兔,妇从之亦然。
”[3](P19)刀耕火种的轮歇耕作农业生产方式在高山峡谷中坡度大、平坝少的地势条件下难以获得丰产,狩猎和采集仍是生活的重要补充,物质资料的积累很少,群众生活面临着普遍的温饱问题,这一点从傈僳族传统的“自然历法”中可得佐证。
傈僳族人民习惯上把一年四季划分为十个季节,其中就有烧火山月(五月)、饥饿月(六月)、采集月(七、八月)、狩猎月(十二月),反映了傈僳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境况。
(二)历史上傈僳族女性的社会角色
历史上傈僳族饱经民族压迫、战争和迁徙之苦,傈僳女性并不是躲在男性身后的柔弱形象,而是曾与夫同上战场的女英雄。
《南诏野史》下卷“南诏各种蛮夷”中记载“傈僳……岩居穴处,利刀毒矢,刻不离身……尤善弩,每令其妇负小木盾前行,自后射之,中盾而不伤妇,从此制服西番。
”[3](P13)在氏族矛盾械斗中,女性也发挥着重要角色。
当两个氏族之间发生械斗,则全氏族必群起而抵抗,但双方的妇女一般不参加械斗,只担任煮饭、送信、护理伤员的工作;同时妇女享有调停战斗之权。
比如双方死伤较多时,一方的妇女可奔走临战地旁,挥动裙子或头巾高呼停战,则械斗必须停止,否则女方会羞辱自杀,[3](P110)习惯上规定在械斗中严禁射杀妇女。
因此,妇女在双方敌对期间仍可以如平时一样出入于敌方,即使某些妇女是为本方探听风声而去的,敌对方面也不能加以任何阻难,有时还送肉给对方妇女吃,不过这些妇女往往因为怕羞而不接受。
[4](P56)若械斗中使对方妇女致死,要加倍赔偿命金。
在生产生活中,傈僳族女性也担负着家庭的重要责任。
从采集、狩猎时代的“掘取草木之根以给日食”到农业社会,女性在劳动生产生活领域的贡献都不可小觑。
《碧江县二区俄科罗村社会经济调查》中提到,女人同样下地做活,但劳动效率不如男子,一般由男子犁地、犁田,女性多担负家务活。
但女人除了下地做活、养育孩子、做家务外,还要绩麻织布。
一年绩的麻积攒到冬闲时织,可以说平时“双手不离麻”,劳动量很大。
[4](P26)
由以上可知,傈僳族女性在战场上能随夫助战,在日常劳作中,女性也以其坚韧、耐劳的品格,撑起了家庭的“半边天”,女性被视为民族繁衍、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傈僳族女性的传统婚姻家庭角色
(一)包办婚姻下的女性
傈僳族传统上以民族内婚制为主,族外婚不排斥但少见。
据资料,原碧江县卡石、色得洼底两个村寨37对婚姻关系中,只有3对是族外婚,其余皆为族内婚。
其中,二代从兄妹婚4对,三代从兄妹婚11对,四代至五代从兄妹婚13对,姨表婚2对,姑表婚4对。
[3](P117)这种亚血缘族内婚的特点是女子很少外嫁,她是被当做家族的财产和劳动力而保留在家族内部的。
传统上婚姻的缔结由父母包办,多在氏族间、亲戚朋友间联姻以增强团结、壮大势力。
婚姻缔结讲究财礼。
女家收财礼是要养育费,男家出财礼是买劳动力,双方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傈僳族俗话说:
“姑娘要让给人,土地要卖给人。
”[5](P130)而财礼中最重要的就是耕牛。
一般是以黄牛作为评定女子身价的标准,嫁一个姑娘要向男方索取四条黄牛,漂亮健壮的姑娘聘礼更高,有多达七八头黄牛的,因此,当时不少人为了结婚付财礼而卖土地甚至举债,使生活贫困加剧。
[4](P99)泸水一带还有一种互换婚姻制,即双方都有年岁相当的男孩和女孩,双方同意可以互相换婚,这样可以互相免送财礼。
[3](P118) 恩格斯说:
“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6](P26)作为历史上磨难重重、社会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的民族,需要以人口的增长来扩充民族的实力。
而在以家族为单位的“伙有共耕制”经济生产中,家族的人丁往往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决定着整个家族的生存和发展。
在这一朴素的认知下,作为族内婚为主的民族,妇女由此被视为民族和家族的重要财产,而女性婚嫁的过程也与家庭财产的转移相关联。
(二)家庭视野中的女性
傈僳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将其划归夫家财产。
比如,未婚姑娘由个人劳动积蓄的财富如饲养的猪鸡等,一旦出嫁其财产便归其丈夫,不再是本人的财产。
[4](P53)已婚妇女常被丈夫认为是自己买来的商品,如果主动离家,则要偿付身价钱。
结婚后妇女要求离婚的情况也不少见,据学者上世纪50年代的田野调查,色德乡德一登村17对离退婚的情况中,15对都是由女方提出。
[4](P62)但妇女提出离婚的前提是女方家要加倍赔偿男方家财礼,若娘家不同意离婚或无力赔偿,要对女性实施“吊打、火烧”等刑法以制服。
[4](P10)若丈夫去世,傈僳族习惯上还有转房习俗,即兄死弟娶寡嫂,弟死兄娶弟妇,社会上认为是一种当然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获得婆家的允许,寡妇也可改嫁,但彩礼由亡夫的近亲接受。
[3](P186)可见,女性一旦结婚便被视为丈夫的家庭财产,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其本身作为财产的属性并未改变,夫家有权对其进行掌控。
按照民族习惯法,对发现与有夫之妇通奸者,往往采取经济赔偿的方式对奸夫进行处罚,如赔偿一筒酒或数元半开银币,并请头人召集全村族人“讲理”,当场训斥奸夫。
如发现拐逃别人的妻子或未婚妻,必须由拐骗者的姊妹去顶替,还要赔牛若干头。
[7](P105)
因此,从女性角度来看,包办婚姻、彩礼的支付、转房、通奸的惩处等,其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地位无不被烙以家庭财产的印记,婚姻的缔结伴随着女性作为财物的交换。
而女人的交换是以男人强制力量为基础,并以物品作为女人交换的价码。
[8]无论她处于哪种身份下――女儿、妻子或寡妇,其个人意志和独立人格被埋没于父家和夫家将其作为各自家族财产的相互转移过程中。
甚至在通奸行为的处置上,习惯法也主要是对奸夫以经济形式进行惩罚而使该妇女的丈夫得到补偿,女性归属于男性的财产属性较为明显。
三、男性婚姻挤压下的“稀缺资源”
婚姻挤压是指在婚姻市场上,婚龄男女人数相差较大,比例失调,导致部分男性或女性不能按现行的择偶标准找到配偶的现象。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婚龄男女人口数量上失衡而导致大批一种性别的人找不到配偶。
根据数量上的差异,如果男性多于女性,出现男性过剩和女性短缺,即为男性婚姻挤压;反之则为女性婚姻挤压。
(一)男性婚姻挤压的现状
我国大范围内的性别比失调等因素造成的婚姻挤压使很多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成为被挤压的末端。
西南各少数民族中,诸如拉祜族、佤族、傈僳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在最近20年来在内地各省份分布越来越多[9]这一事实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正面临男性婚姻挤压问题――即大范围内人口结构中过剩的男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婚姻资源产生较大需求。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怒江地区傈僳族乡村妇女从个别到普遍、由盲目到自主理性的外流行为,逐渐产生了一个“剩男”群体,近年来这个群体人数渐长,年龄层次不等。
据笔者田野调查获取的资料,泸水县古登乡的季加村205户人家,婚龄单身男性有近40人,平均每五户之中就有一个“剩男”;马垮底村512户2317人中,婚龄单身男性约200人,村干部曾经统计过,其中5个村民小组就有76个单身汉;俄夺罗村自古底组56户人家,有十七八个“老大难”,平均三家人中就有一个“光棍”。
贡山县茨开村思姑小组72户人家有18个大龄未婚男性;普拉底乡力透底村一个300人的村民小组中,未婚和失婚男性有32人,从该村惠农补贴的名单上看,村中男女比例已经高达7∶1;福贡县石月亮乡金秀各村嘎达组43户人家156人,成年男女比例为8∶5,“剩男”18人。
较为突出的是“一户多剩男”的家庭,其生活境况及所承受的心理压力都令人担忧。
(二)女性自主择偶从观念到行动
由于怒江山高谷深,经济条件及生活条件都不如很多汉族地区,当地男性娶外地女子的情况较少出现,婚姻市场没有形成男女两性的双向流动,而是出现了以女性外流为主要形式的婚姻资源配置失衡。
因此,部分男性的择偶标准有所改变,从双方年龄对比和婚史上看,表现为初婚男性娶二婚女性、“老夫少妻”、“女大男小”的婚姻较过去有所增加,而上门的男性也远比过去要多。
正如当地村民所言“女人少,能找到个媳妇就不错了”,暗含着男性择偶标准有所下降之意。
相比之下,傈僳族的女性在婚恋市场上则表现出较高的自由度和自主性。
1.妇女外流。
三十年来,傈僳族妇女外嫁从最初的个别现象到人数渐多,直至今日外嫁与回流并存,经历了盲目或被拐卖到知情并自主决策的过程。
有些女性即使没有在外结婚也选择长期在外地打工,甚至有些已婚女性也以外出打工为名多年不归,造成事实上的外流。
据怒江州劳务输出办的统计,在外出务工群体中,女性返乡率低于男性。
从边疆少数民族妇女外流人口的实际调查情况看,福贡县自2000年至2005年3月,农村妇女外流共有1758人,占全县妇女总人口的394%;[10]2006年至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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