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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务知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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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是提高党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教育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党性观念,不断解决思想入党问题。
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二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三是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四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其基本要求是,用一定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方法,把机关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组织起来,成为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堡垒,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关键是加强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
如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改革党的选举制度,健全党的监督制度,健全机关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等等。
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其主要内容包括:
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
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重点抓好基层支部建设,关键加强支部班子建设,按时换届选举,及时调整充实支部班子成员,选配好党支部书记,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党组织设置,便于机关党组织开展活动。
四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是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管理。
党员管理工作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定期对党员的正确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党员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
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清除党内腐败分子,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机关党的作风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党的作风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体现党性原则的一贯制度和行为,是无产阶级世界观、党的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党组织和党员行动中的体现。
一是抓好党性、党风的教育。
二是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三是严肃党的纪律。
其中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核心。
严格政治纪律要求每个党员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其中心是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基本的内容是“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4、机关党的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机关党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制度、生活制度、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等方面制度的建设。
一是党的组织制度建设。
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党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发展党员制度和党员管理制度等。
二是党的生活制度建设。
机关党的生活就是机关党的各种活动。
包括党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内选举、民主生活会、党课、阅读党刊和有关文件及党组织的其他一些活动。
机关党的生活制度包括政治生活制度、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制度等。
其重点内容是组织生活制度,具体来讲包括:
党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等。
三是党的监督制度建设。
主要包括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党内监督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讲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加强人民群众对广大党员的批评监督;
党的纪律处分制度。
四是党的工作制度建设。
主要是指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科学化的方法来做党的工作的制度,包括党组织的工作规划,议事原则,保密工作制度,统计工作制度等方面内容。
(二)党务干部的地位和作用
1、机关党建的设计者和组织者。
一是从机关的实际情况、具体特点和工作规律出发、根据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状况,实事求是地谋划和设计本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项建设的总体方案。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阶段性实施计划,包括年度工作意见,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各项督促检查措施等。
二是在党的委员会形成决议以后,抓好组织实施。
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及其办事部门的积极性,把正确的构想变成现实。
2、部门行政领导的助手。
一是协助配合部门行政领导开展工作,通过加强党内建设,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部门行政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是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干扰,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开辟通道;
三是通过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和协调,密切各方面关系,增强“合力”,减少“内耗”,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是在行政领导遇到困难,需要支持和帮助时,机关党组织应当顾全大局,维护党的利益,勇挑重担,积极“补台”,协助行政领导处理好各种棘手的问题,发挥好政治助手的作用。
3、党员干部的表率。
机关党的各级党务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廉洁奉公、勤奋工作等方面,都应成为本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表率。
身教重于言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有效的工作,提高党的威信,增强党在群众中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并借助这种威信更好地为党工作,为群众服务。
4、群众的良师益友。
机关党务干部应当最能体现我党密切联系的优良作风,善于在机关广交朋友,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见,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
同时,能够把党的任务同群众的愿望有机地结合起来,启发引导群众为实现党提出的目标而奋斗。
党务干部力争成为党员群众信赖的人,有影响力、有号召力的人,这是做好党务工作的首要前提。
(三)机关党组织、部门党组、机关工委相互之间的关系
1、机关党组织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关系
机关党组织是建立在各级党和政府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党章规定: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根据这一规定,机关党组织的机关工作起“协助”、“监督”的作用,而不起领导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都是由相应的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或由上级任命的。
他们在上级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上,他们只对选举他们的权力机构或上级领导机关负责,不对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也不接受党组织在工作上的领导。
由于行政领导对部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作为协助、保证部门工作的机关党组织,有必要接受党员行政领导的指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主动配合他们的工作。
而党员行政领导,首先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进行工作时,则要注重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机关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的业务活动;
要关心和支持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切实为他们解决人员编制、时间、场地、活动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机关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党员行政领导,无论处于何种地位,都应把自己置于所在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之下,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自觉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不允许凌驾于机关党组织之上,做特殊党员。
机关党组织对任何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的责任。
总之,单位行政领导与机关党组织之间的指导与保证关系,和机关党组织与党员行政领导个人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构成了党政机关内部相互支持,又互相制约的机制。
2、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的关系
党组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设立的党的组织。
党章规定: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在政权机关设立党组,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党执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
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通过党组来实现。
党组是政权机关各部门的领导核心。
但是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党组同本部门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从工作实践看,加强党组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对于搞好机关党组织建设十分重要。
3、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的关系
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是中央或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受党委的委托,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
机关工委与同级党委各部门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的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是协调配合的关系。
这是因为:
虽然党组和机关工委都对批准成立的党委负责,而且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但党组是由相当的党委批准设在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非党组织的一种领导组织,机关工委则是相当党委派到国家机关的代表机关,两者各有不同的职责任务和作用,因而两者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而都是在相当党委的领导下,相互尊重和支持,相互加强联系与配合。
就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来说,无论是机关工委的领导,还是部门党组的指导,都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向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党组汇报和请示工作,自觉接受它们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由于体制和职能上的因素,机关党组织所面临的各种工作关系比之其它党组织更为复杂。
与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是领导关系,却又不能管理干部;
与本单位党组,党组是指导关系,而实际上比领导更具体、更及时;
与行政领导,机关党组织要配合协助行政领导的工作,而又要进行监督;
与本单位其它政工部门,两者职责容易交叉,而又要互相配合;
与下属单位党组织,规定是领导关系,而实际上除党组织的一般活动安排以外,其它都无法领导。
这些关系上的不顺,也给机关党的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是双重设置,缺少严密的组织关系,客观上形成双轨命令系统所致。
而这种体制和职能上的问题,又难以完全避免。
因此,改善关系的努力方向,只能是尽量减少双轨命令的现象,或设法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在这方面,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有的地方作了一些探索:
有的对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设置了党委,对下属党组织实行统一管理;
有的对部分党组赋予党委的职权;
有的调整机关工委的管理范围和职能,使之对整个机关的党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地方党委派出机构的职能等。
4、党组与党的委员会的区别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的成员则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党组却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党支部书记的岗位实务
(一)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及换届选举
1、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1)组织形式。
《党章》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关于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党章的原则和机关党组织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党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
党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50人以下,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员在3人以上7人以下(不含7人)设立党支部。
联合党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织支部委员会。
临时党组织: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机关党组织设置遵循的两点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
二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及其领导成员的产生:
按照《党章》和《条例》的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委员会的任期:
所谓任期,是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利的期限。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条例》根据《党章》规定,针对机关党组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规定:
地以上机关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每届任期二年。
委员会委员职数设置: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置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
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
委员多的还可以设青年委员、群众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
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有的增设副书记1人。
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委员人数少的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纪律检查委员;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3)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
《条例》规定: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分别由机关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委员中分别产生。
2、机关党组织的换届选举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
(1)选举形式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这一规定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原则,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多年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
目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悬殊很大,有的100名左右,有的达几万名。
其所辖党组织的驻地情况也不相同,有的比较集中,有的则相当分散。
由于上述情况,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党组织,有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有的就只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员大会。
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
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数和“届”数。
(2)选举的实施
①等额(直接)选举。
实行等额间接选举的目前主要是党内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②差额选举。
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党内基层组织和领导成员的选举方式,主要有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或先采用差额选举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
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所在单位参加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④会议有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从实际来看,有些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
鉴于这种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在有关工作问答中做出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第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见的;
第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第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第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等。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但仍应计算到应到会人数之列。
⑤当选。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基层党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3)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①党的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②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③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④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①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④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①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②确定候选人,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③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
①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请示;
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补选后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③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
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书记、副书记的程序:
①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
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③将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4)换届选举中的相关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提请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问题、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上级党组织对召开党员大会请示的批复、下发大会通知、起草工作报告等等。
①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请示主要内容有: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的情况;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
请示附件,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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