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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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处置管理、统一物业招标。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产监督管理等。
县级党政机关所属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应当明确本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七条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进行统一清查、核实,实行权证统一管理。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实施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由于转制等历史原因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县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第十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备。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性质相近、关联密切的单位安排在同一区域办公,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征地拆迁、危房拆除、维修周转等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党政机关所属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整合本部门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剂安排办公用房,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凭相关文件到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照办公用房分配的原则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协议到期后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涉及办公用房置换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八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面积、期限等事项,经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报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统筹安排使用。
使用单位入驻后,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县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庄重、朴素、适用、安
全和节能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结合城
县发展规划,分类统筹安排,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
中或者相对集中建设。
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
施。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由县发展改革委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以县政府名义报县发展改革委。
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逐级核报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市、县级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项
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
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通过新建、调剂等方式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证件等程序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资料。
受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使用单位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及附属土地资产的用途和现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在本办法执行前已出租、出借且租借合同已到期的办公用房,应由使用单位及时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租借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续借,由使用单位及时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已出租、出借未签订合同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改变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或其下属单位使用,已调整的,应当及时收回,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安排。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六条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并实行动态调整。
使用单位管理的办公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统一招标,使用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合署办公区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由使用管理(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严禁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三条办公用房必须大中修的使用单位,于当年底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项目论证后,统筹编制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办公用房质量安全或者使用状况突发异常需要进行的应急性大中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先行组织抢修,事后及时办理相应备案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进行核查,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变更报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信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依法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手续。
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部门不得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权属处置申请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跨系统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具备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四十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赁、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九)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因工作需要,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相互转换用途的,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技术业务用房的认定和管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为依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其他有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四十八条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第四十九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承担。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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