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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似羊非羊,似鹿非鹿,俗称“独角兽”。
独角兽,“性别曲直”,“性知有罪”,“能触邪佞”,“触不直者”,“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法官最早是以獬豸为图腾标志,可以看成是中国法官的精神图腾。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法院文化卡通形象,仍为独角兽。
首先是法律人
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
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和判断标准!
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
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
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
维护法律,维护正义!
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
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其次是裁判者
裁判者面对的是纷争及其对立,需要“中立”。
裁判活动以法律为工具,追求的是“正义”。
完备的法律为法官实现正义提供了条件,“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
再次是理性人
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假设的理性人,就是能够合理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为自己取得最大的效用、利润或社会效益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
经济学的理性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权衡利弊、慎密决策的思维。
理性是法律的灵魂
英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官爱德华·
柯克爵一语道破法院的力量所在:
理性是法律的灵魂。
《加拿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按照公众的期望,法官在智慧、举止、仪态以及人文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应是超凡脱俗的。
故而,除法官之外,社会中不会再有任何其他的群体能够达到这一标准。
”
法官的理性
理性要求“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无邪、无私、无欲、无畏”,“拒绝法律之外的任何干扰”;
对法官而言,理性是方法论,也是思维观;
培育独立的人格、坚定的信仰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不腐化、不媚俗、不庸俗。
非理性裁判的表现
学究型裁判、机械型裁判
模仿型裁判、隔世型裁判
唯心型裁判、功利型裁判
屈从型裁判、妄自型裁判
事例:
“欲加之罪,何患无‘法’”
理性源自信仰
信仰,即信服和尊崇,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
有了坚定的信仰,人生才有根基,心灵才有家园,生活才有乐趣。
法律信仰发展的“三部曲”,最原始的是“图腾——习惯法信仰时代”,接着是“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现在已经进入了“理性——国家法信仰时代”。
亚里士多德说: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柱,是法官保持良好品行的思想基础,是法官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法官必须具有公正的理念、独立的人格、超然的境界和强烈的社会良知,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崇法精神牢固地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理性同时代默化
(一)既坚持依法办案,又强调案结事了和两个效果统一。
关注当事人,关注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既坚持程序公正,又始终以实体公正为最终目标。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既坚持司法能动,又保持司法克制。
法院应当管可管之事能管之事
(四)既坚持司法独立,又强调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受尊重的官司
(五)既坚持司法效果和谐,又注重司法过程和谐。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小结:
法官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定义为:
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的法律职业群体。
法官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更是一种特殊职业。
其特殊性在于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素质能力较一般公职人员要更高。
二、关于技能
《庖丁解牛》的故事:
从“解牛之美”到“解牛之道”,说的是把握规律,熟能生巧,定达游刃有余之美妙。
能力是什么?
心理学认为,能力是顺利完成活动的一种必备的心理条件。
感觉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考力、操作力等等属于能力特征。
影响能力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天资、环境和教育、实践。
技能强调技巧性,可分为动作技能和智力技能。
能力的有限性、差异性
法律职业能力
王泽鉴:
法律职业者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应具备以下能力:
1、掌握法律知识(懂法);
2、法律思维方法(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
中国法官的司法能力
王胜俊院长: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知识和经验的集中表现,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关键是要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项能力”:
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和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裁判技能是最为核心的司法能力。
裁判技能一:
认定事实
在法官的裁判活动中,认定事实是基础,是难点,也是当事人服从判决的焦点。
当事人不服判决走向极端的事例表明,因法官故意或水平办错案的并不多,事实问题导致的判决结果与当事人期望的反差最易引发当事人直接将矛头指向法官。
认定事实的能力是法官最基本的裁判技能。
树立正确的事实观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
复合是偶然,错位是常态。
以法律事实为裁判依据,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无限接近。
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辅之以“内心确信”。
以证据规则为依据
案例:
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断案”
以生活经验法则为补充
北京“派克笔案”
南京“彭宇案”
江苏“欠条案”
经验法则与内心确信
经验法则类型:
第一类:
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
第二类:
逻辑(推理)法则;
第三类:
道德法则、商业交易习惯;
第四类: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第五类:
专门科学领域中的法则。
日常生活经验,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日常经验要素:
作为推定事实的经验应当具有可靠性(常态现象、常人能感受、可还原为常人的亲身感受)、知悉性和常用性。
讲究认定事实的技巧
裁判技能二:
法律适用
用逻辑学来考察,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三段论”,法律事实是小前提,判决结果是结论,大前提就是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就是通过案件事实与法律比对,并将法律应用为裁判的推理过程。
“法官是连接法律与案件的桥梁”,讲的是法官独立地适用法律。
如果说认定案件事实得依赖并主要依靠当事人的举证来完成,适用法律则完全是法官的工作。
法律适用技能是法官能力中最过硬的裁判技能。
法律适用步骤:
找法、识法、用法。
用“法”的规则---我国法律体系
截至2010年10月,除宪法及其4个修正案外,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7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
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用“法”的规则----“法官不是工匠”
健全的法律使法官摆脱了无法可用的尴尬,立法文件浩如烟海,立法阶位的复杂化、多元化同时也带来了无所适从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抽象性、概念性决定了法官裁判案件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文,解释法律成为适用法律的重头戏。
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的反差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疑难,同时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空间。
用“法”的规则---“适用法律是一门艺术”
法官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
演绎法律价值---弘扬真善美,使人民幸福;
平衡各方利益---弱势一方得到救助;
创设行为规则---提供立法参考。
用“法”的规则---因案而异思路
当法律条文清楚明晰时,可直接适用于裁判;
当法律条文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澄清法律条文所蕴涵的真实法意;
当法律条文由于历史局限落后于现实,法官运用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其作出合乎现代生活的全新解释;
当法律有漏洞、有空白,而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时,法官可以通过积极“造法”填补法律漏洞,或通过“找法”寻找法律依据;
当法律之间有冲突时,可通过法条整合或其他解释方法从整体的法律体系中获取法律适用的答案。
用“法”的规则---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司法适用解释。
法律适用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根本途径。
适用解释方法主要有:
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和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条但不限于法条,还包括法律精神、法理,并适当考虑民意,方可获得合理结果。
用“法”的规则---冲突规范选用
对某一法律事件,有多个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存在时,法官就面临选择适用的问题。
通用的选择方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尚未赋予法官审查法律效力的权限。
用“法”的规则---法律漏洞的填补
一个没有任何漏洞的极端完美的法律体系过去没有,今后也不可能有。
遇法律漏洞,刑事法官可通过罪刑法定原则解决,而民事审判法官不得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请。
填补法律漏洞是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必然选择。
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漏洞是现行法体系上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其违反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
法律漏洞的填补,要考虑体系因素、案件因素和与案件息息相关的社会现实生活。
且只针对个案而言,不具有普遍适用力。
漏洞填补方法:
类推,即“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合同法》第124条;
用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理、规范文件、乡规民约、习惯等予以填补,但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外,余皆不可作为判决依据予以引用。
裁判技能三:
庭审驾驭
法官裁判一门艺术,法庭是法官表演的舞台。
庭审之美包括法官的仪态美、言辞美、气质美,法庭的整洁美、肃穆美、威严美,庭审的秩序美、节奏美、规范美。
庭审成功与否的关键:
庭审准备、庭审驾驭、宣判前的说理评判。
营造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氛围。
裁判技能四:
裁判文书的制作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法官写作手册》:
“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
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
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
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
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裁判文书的特点和要求
规范性:
内容结构完整,基本要素齐备,层次清楚;
说理性(公开性):
审理过程,争点,事实,释法,通俗、简洁、易懂;
针对性:
控制篇幅,简繁得当;
准确性:
使用语言文字专业化。
梁慧星:
判决关键在公正,判决书写作要适可而止,言多必失。
法律引用规范
突出说理性
英国法官爱德华·
柯克爵士曾在他的法学巨著中再三论及裁决理由的重要性。
他说,明智而博学的法官,在其做出裁决前,会竭尽全力探讨该案件的所有理由。
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是法官思维、智慧和写作能力的集中体现。
其功能在于阐明判决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情理,使当事人明白,社会公众认同。
说理时,要强调诉争的针对性、行文的层次感、释法的通俗化和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简明。
一篇情文并茂的判决范例
深圳中院2010.12.9判词: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病重无法救助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致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文裕章与胡菁“本系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
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
被告人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己身亦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
三、关于积累
途径一:
勤于学习
选择了法官职业,就等于选择了学习和奉献。
学习方法:
学好基础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
活学比死记硬背更重要;
走先全后专的成才路;
坚持实务中学,遇问题及时解决;
勤于动手,及时总结。
途径二:
善于思考
一位老师用手指沾糖尿病人的尿样来尝味,然后让学生们都做一遍。
学生们愁眉苦脸地照做了。
这时老师说:
“我在教你们观察和思考细节。
谁观察和想到我伸进尿样的是拇指,舔的却是食指?
”学生们的教训,一是没有认真观察,二是没有深入思考。
梁慧星:
"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
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理性认识。
“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分析、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
首先要“思考”:
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
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
思考"
:
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
等等。
途经三:
经历磨练
正视职业艰难
法律技能是法律人司法经验总结和积累的结晶,它不仅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对于法官而言,犹如手工业者的技艺,是立身、取胜之本。
由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所决定,法律不理会世俗(琐细)之事,但法官理会的都是世俗(琐细)之事。
法官要敢于面对各种压力和挑战,应对困难和复杂局面的考验。
知悉社情民意
陈燕萍工作法: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
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
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
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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